标题 | 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
范文 | 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篇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篇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厂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1)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2)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1)各班组或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部办公室。 (2)厂部办公室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3)厂长召开有关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3.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厂长对全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车间主任对各车间生产的安全负责; (3)班组长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4.安全生产要求: (1)任何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戴安全帽;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生产加工时必须精力高度集中,防止出现伤害。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设备的性能和正确操作方法,严禁违规操作。 (4)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5)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6)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搬运装卸时防止压伤、撞伤。 (7)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8)安全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时刻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9)新进厂员工必须通过安全考试后才能正式上岗。 5.安全检查: 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总结。厂部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5.1安全检查目的 5.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5.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5.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5.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5.2安全检查时间。 5.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5.2.2季节性检查。 5.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5.3安全检查人员 综合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由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各班组和部门责任人等组成,日常检查由厂部办公室负责。 5.4检查的内容 5.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部办公室进行考核。 5.4.2日常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隐患; 5.4.3综合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5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5.4.6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5.4.7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限期整改。 5.4.8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给厂部办公室备案,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厂长汇报。 6.事故管理 6.1事故分类 6.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6.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6.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6.1.4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6.1.5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6.1.6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6.1.7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6.1.8工伤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6.2事故处理 6.2.1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6.2.2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3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4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5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6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7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6.2.8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6.3事故抢救 6.3.1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6.3.2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6.3.3重大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总经理报告。 6.3.4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公司办公室。 6.4责任划分 6.4.1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2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6.4.3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4.4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6.4.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6.4.6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4.7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 6.4.7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6.4.7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奖励与惩罚 7.1奖励 7.1.1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1.2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7.1.3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1.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公司表彰。 7.1.5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组不同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2惩罚: 7.2.1参照《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2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要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3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7.2.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装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 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动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 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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