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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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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勤管理制度(精选3篇)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了加强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工作时间

  2.1工作作息时间,上午7:00-11:30,下午12:30-17:00。

  3、日常考勤

  3.1部门实行电脑化指纹考勤,卡机由考勤员统一管理。员工每天上、下班按规定打卡(每天四次,加班另计)。

  3.2因公外出检修、病假、事假或其他理由不能按时打卡者,必须出具经有关领导签批的书面说明或假条。否则,视情况而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3长期派出在外工作不能打卡的,由外派负责人出具书面说明(最好有业主签单的检修服务记录),交考勤员存档,作为考勤依据。

  3.4忘记打卡者,须在上班1小时内到考勤员处解释原因并申报登记,否则,视情况而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5考勤员每月对员工考勤数据进行检查,并将考勤机系统生成的考勤记录表及时反馈给员工。

  3.6员工每次打卡需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3.7遇停电考勤机不能正常打卡,考勤机出现故障或因考勤机有误不能正常打卡的,要及时反馈给考勤员,由考勤员做好记录。

  3.8考勤系统记录无故有一个记录空缺,按迟到、早退处理;若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也无当日申报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4、迟到与早退

  4.1迟到的规定:

  4.1.1员工须于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并即刻进入工作。

  4.1.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打卡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4.2早退的规定:

  5.2.1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4.3每月迟到或早退第一次点名批评警告;第二次扣罚20元;第3-5次则每次扣罚50元;第6次以上的则每次扣罚100元。

  5、旷工

  5.1视以下行为为旷工:

  5.1.1未按照部门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

  5.1.2虽办理请假手续、但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不到岗上班的。

  5.1.3上班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达2小时以上的。

  5.1.4无故违反迟到或早退的规定,分别计为旷工。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全体人员组织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请大家遵照执行。

  第二章考勤登记

  第一条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公司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其他员工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的考勤通过签到、签退本(考勤机)进行登记。

  第二条非轮班制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是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轮班制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具体排班确定。

  第三条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外勤等)无法登记考勤,必须经部门批准,以部门批准的`《出差申请单》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条各部门设专人(兼)负责考勤工作,按月汇总考勤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当月考勤统计结束后,不予办理补登考勤手续,未有考勤记录的一律视为缺勤处理。

  第六条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是核发薪酬及各类补贴的依据。

  第三章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第七条员工超过指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到岗的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超过两次的超过部分每次罚款30元。

  第八条员工未达指定下班时间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视为早退,早退每次罚款30元。

  第九条当月迟到、早退合并累计超过3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第十条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超过30分钟以上到岗或离岗;

  二、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员工旷工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按旷工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予以开除处理。

  第四章加班及补休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作为日后申请补休或核算加班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量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的培训,不作加班处理。

  第十四条每月加班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五条员工加班后各部门经理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补休,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一、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00%核算加班费;

  二、公休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100%核算加班费;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200%核算加班费。

  四、员工申请补休必须填写《补休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班待休时间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存档。

  五、普通员工申请补休在3天以内(含3天)由本部门经理审批、超过3天由分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申请补休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副总经理申请补休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申请补休由董事长审批。

  六、加班时间每季度冲销一次,上一季度的加班记录最多留3天到下一季度,其余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七、加班待休时间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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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