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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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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制度十三篇

业务管理制度 篇1

  (一)审批权限

  1、机关财务审批制度

  局机关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要有经办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10000~50000万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0000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2、专项资金审批制度

  局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专项资金用途使用,在资金使用实施前,作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包括资金来源),1~5万元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报账制,在报账时须提供资金使用方案、有效票据和资料如工程税务发票,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单;工程物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表、发票、入出库单,人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预决算等。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需经会议研究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二)公务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及报销。办公用品由各股室统一填写采购清单向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办公室根据需要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购置用品及设备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才能购买。所有购进办公用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库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股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

  2、车辆费用报销。机动车辆外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出公务车辆由司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县车改方案补贴及时报销,未经办公室安排出车的,办公室有权不予审核,费用由司机承担。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结账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外出本市需要更换配件或维修的需经分管领导认同,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机动车保险按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投保。严格按局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差旅费报销。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如单位派车则不再另报销差旅费。借支差旅费的人员机关人员大小借

  款,应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和调研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和发票,按审批权限审批。

  4、招待费报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县镇内工作往来按一般招待,上级和外地、市来人,确需招待的,由经办人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接待,由经办人结算后回单位报销,但事先必须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汇报。报销招待费时一般要提供原始点餐凭证,由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复核后方可报销。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5、干部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干部职工探亲路费由人事股审核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

  6、凡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并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和计财股根据各股室申报计划,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购置。大型和数量较多固定资产购置,由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购置固定资产需实行招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2、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财政局。办公室和财务有权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3、固定资产以股室为单位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到人。不得人为损坏,不得丢失。调出人员使用的公物,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业务管理制度 篇2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业务管理制度 篇4

  1)、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人员离职,都必须上报销售部,在获得批准后,离职人员方可进行业务交接。

  2)、与公司内职能部门有业务衔接的,销售部负责通知至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交接及变更手续,防止在财、物管理上出现纰漏。所有离职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财务审计。

  3)、与经销单位有业务关系或直接管理钱物的,必须将所有业务及钱物交接清楚,否则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其未交清楚的'应收款及钱物按个人欠款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另行处理。

  4)、在离职人员离岗同时须将销售部书面通知送达至相关客户,以防止出现离岗后私提货款及货物现象。

业务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和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滚动预算管理。

  第五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部门预算指是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与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保持一致。

  第六条学校预算包括一级预算和二级预算,一级预算主要是指学校层面预算,二级预算主要是指二级单位根据一级预算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的预算。学校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采用合理方法科学、及时编制预算方案。

  第七条经国家和学校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或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

  第十条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年度预、决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须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学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向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预算,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校务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预算单位(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其职责包括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提出本单位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款,包括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地方配套经费、资产盘盈收入等。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支出包括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一)人员基本支出:包括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社保、购房补贴等)、离退休职工人员经费(工资、补贴、抚恤金等)、福利费、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基本支出: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教学教辅、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公用支出。

  (三)项目经费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规定用途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和校内自筹专项。财政专项主要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本科教学工程、统筹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建设经费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收支进行预测,按规定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财政政策相衔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控行政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建支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部署,包括预算布置,单位申报,调研、分析与汇总,专题论证,编制预算草案等五个阶段。

  (一)预算布置。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单位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单位申报。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申请,将预算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计划财务处;

  (三)预算调研。计划财务处对各二级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类别进行分析和汇总;

  (四)专题论证。对于基本建设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应组织项目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金额合理性等论证,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五)编制预算草案。计划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对各二级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在学校一级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第五章预算审查、批准和下达

  第二十四条预算审查和批准。计划财务处向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对预算编制与执行、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修改后的方案按有关规定提交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预算下达。预算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通知。预算通知应明确经费额度、经费使用范围及经费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计划财务处要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前,计划财务处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本年度必须支付的支出预算。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未经批准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

  第二十八条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按照收入性质及相应政策,将学校可统筹部分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调节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按有关规定经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可列赤字,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挂钩,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建立盘活财政存量、统筹自筹专项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自筹专项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申报计划或时间节点任务情况,本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当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因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校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必须及时增加预算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动用预备费。

  第三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在每年10月底完成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有关规定报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预算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

  (二)需要调入预算调节基金;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

  (四)支出结构、用途变化;

  (五)其他调整事项。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预算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追加经费理由、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研究分析提出初审意见,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30至1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报校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学校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八章决算

  第三十五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编制决算草案。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并部署。

  第三十六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八条决算草案应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审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九章预算监督及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

  (四)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条审计处对学校和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学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安排审计处提前介入,列席有关决策会议。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

  (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关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尤其对学校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评价项目绩效,促进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部门财务收支审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建立预算绩效奖惩制度,将预算执行和绩效考评的情况作为各单位的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大学预算管理制度》(中大财字〔20__〕20号)同时废止。

业务管理制度 篇6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目录和范围

  1、货物类

  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茶叶、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2、工程类(1万元以上)

  房屋修缮、装修工程、车辆维修、设备大修、供电、供水、供油、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消防、监控、智能系统改造。

  3、服务类

  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卫生消杀、卫生保洁、设备设施和系统维养等。

  二、政府采购的报批和采购程序

  各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所需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即具体方案)报送后勤管理科,后勤管理科对方案进行初审后召集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对方案进行评定,凡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科将具体方案报送市政府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有关科室予以配合。凡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项目采购方案或工程招投标标书。

  2、在新闻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采购信息或招投标公告。

  3、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

  4、评标。

  5、公布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

  三、政府采购监督和验收程序

  不论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项目还是本局自行采购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后均需按以下手续进行监督和验收。

  (一)货物类

  1、一次采购的货物。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须经采购项目所在科室和局采购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共同验收,对货物的价格、数量、品牌、质量等内容与标书进行核对,验收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写清验收情况并签字,再报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批后,采购验收单作为报销的依据。

  2、日常零星货物采购。

  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等日常零星货物采购采用询价采购和定点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局采购领导小组每年一次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发现问题则重新选择供应商。

  具体程序为: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或科室、班组提供购货信息,填写请购单,由后勤管理科采购人员到定点供应商采购货物,货物采购后一律入库管理,采购人员将货物清单、请购单到仓库保管员进行入库验收,经仓库保管员核对后填写入库验收单,采购验收单需经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双方签字确认,经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核,作为报销依据。

  (二)工程类

  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要将标书和施工方案交付施工项目所在科室和监督验收小组,由工程项目经办科室工作人员和监督验收小组人员共同对施工项目的前期和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认真做好纪录。工程竣工后由监督验收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单要写明施工过程和监督人员签字纪录并经监督验收组组长审批后,连同工程项目合同,作为报销依据。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需要通过采购程序,但经办人员需填写工程项目验收单,经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核,作为报销依据。

  (三)服务类

  服务类项目监督验收工作由采购监督验收小组与项目所在科室、班组共同负责,按照服务项目招标标书规定的项目要求标准,采购监督验收小组每年年初与项目所在科室班组共同制订监督验收办法,涉及项目主要内容的指标验收时要有科室、班组经办人员与监督验收组人员共同签字,具体服务项目所在的科室班组每月要将验收纪录报采购监督小组,局监督验收小组年终召集有关人员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一次验收,确定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额度,并填写采购验收单,连同服务项目合同,作为报销依据。

业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1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各线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细则》(绍市林〔20xx〕4号)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款凭证入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单》(见附件1),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购置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见附件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于公务活动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1天填写《出差预算单》(见附件5),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应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合法原始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见附件6),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续。计划支出额度在20xx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证随附。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5万元调整到2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章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林〔20xx〕50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版)、《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绍市林〔20xx〕27号)同时废止。《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业务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上级有关规定,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科研、贷款、捐赠等其它配套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系指学院各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开发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__]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学院应当在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六条  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院办、财务、监审、资产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负责对学院采购项目经费、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负责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研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学院研究确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中心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执行国家和学院各项采购法规和制度,负责拟订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组织拟订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参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专家论证与审批工作,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独立监督学院采购活动,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三章 采购计划、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年度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汇总,报学院有关领导或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和审批。项目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批准。各类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一(1)(2)(3)(4)(5)(6)。

  第十三条 学院各采购申报部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及采购立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时间,明确采购需求参数,详细填报采购申请材料,报送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等事宜。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组织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范围及标准:

  (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2)目录内限额以下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3)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其中属于上级(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有关采购申报部门的申报资料负责审核并定期汇总后,向上级有关采购申报工作;其余的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有关采购申报部门的申报资料,定期汇总后集中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各采购申报部门应当做好纳入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工作,做好所有采购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定期将属于集中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申报资料归集后报送学院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集中采购(原则上行政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每季度报送一次,其余采购项目每月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纳入学院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管理的范围及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工程类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后,自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以及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且按照上级规定可以由学院自行组织集中的采购项目,若确实因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等原因,可以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后,自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省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管理的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服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可以由学院自行组织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或根据学院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校内采购。

  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后未能成立的;

  2.非学院所能遇见的原因或者非学院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确实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 对采购零星、需求频繁且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提供的货物、服务及维修工程等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属于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九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要求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后,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属于学院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确认,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后,自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采购项目申报部门不能单方面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应同等对待。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的采购项目,须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在采购之前进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二条  已经确定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凡学院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资产管理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根据招标、中标投标等文件负责组织拟订采购合同,资产管理中心协助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拟定并审核采购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经院办、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查并会签后,上报有关分管院领导审批。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签定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报送合同会审或审批时,应当同时将与采购合同签订有关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提供给会签审核部门、审批领导审查。其余办理有关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闽交院办〔20__〕84号)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纪检监审处、资产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 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采购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需经原合同审核、会签审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  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定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并按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不违反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前提下,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到期后,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充分市场调研、询价、考核的基础上,供应商确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价格稳定的,同时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院长批准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七章 采购验收及预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供货单位、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财务及纪检监审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详见附件二(1)(2)),所有参与验收成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因数额巨大、进口设备等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请,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院长审定后才能在采购文件中加以明确说明。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独立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核、立项和审批等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或招标情况。

  (三)供应商的资质和业绩等审核情况。

  (四)评标和定标情况。

  (五)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情况。

  (六)采购项目的验收、付款和售后服务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采购工作的相关会议。

  (二)审阅采购工作的相关报告、合同、文件等材料。

  (三)检查或询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四)对采购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

  第九章 采购行为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条例、法规及学院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经办人员应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

  第三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投资或赠款进行采购,投资或赠款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原学院有关规定的条款与若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调整修订。

业务管理制度 篇9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业务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公司销售业务人员能从大局出发,从部门间工作的协调性出发;通过财务管理能为销售业务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作出评价;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销售业务前财务管理:

  A)销售对方的况状的评估,主要是财政况状因素的评估:(定性分析),其次是同行业竟争对手的情况(对手强则信用标准低,对手弱则信用标准高),再者是企业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自身承受力),最后是客户的资信程度(6S)具体为客户的信用品质、偿付能力、资本、抵押品、经济状况、持续性。

  B)销售对方信用标准确立:(定量分析)。首先估计客户拒付账款的风险即坏账损失率,其次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以作为给予或拒绝客户信用额度的依据,再者设立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利用客户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各自的标准,并与标准相比较,最后对客户进行风险排队。总之是“自身的眼光衡量销售对方”。

  3、销售业务中财务管理:发货由业务部通知仓储部发货,仓管部出库单上必须注明合同编号。业务部合同管理明细表上标明已发货数量、末发货数量、发货日期,以便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做好履行合同的生产工作。比如:离发货期间时间、原料缺补时间的推算。仓储部根据出库单及时登记货物出库数量,将出库单财务联及时报财务部登记,以便应收账款的确认。

  4、销售业务后的财务管理:

  A)以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金分析。该客户在一年中在公司总交易额的数量和金额比例以及品种结构比例。

  B)客户占用资金情况分析。指客户通过与公司的交易占用公司的实际资金,它对下一步公司资金的筹划利用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客户占用的资金越多,公司的效益就会进一步地下滑,以后经营筹资的风险越高。但对待新客户或是为了市场占有率等原因除外。

  5、销售人员业绩考评体系:

  A)营销能力考评,

  B)客户发展能力的考评

  C)销售业绩考评。

  6、业务员个人的应发工资=(底薪+补贴+手机费补贴+伙食费补贴)

  7、本制度由总经理签字后即日生效并执行。

业务管理制度 篇12

  一、现场接待

  客户接待、热线接听制度

  为了促进销售员公平竞争,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接待方式采用轮流接待制:

  销售第一人:接待来访客户并陪同客户参观、介绍项目相关情况,解答客户所出的有关问题;

  销售第二人:做好接待客户的准备工作;

  其他人:回访客户或协助完成销售工作

  ■接待客户:

  有客户进门所有在销售大厅的员工同时喊'欢迎参观'。按顺序排在第一位的置业顾问主动起身招呼(不得经催叫后再行接待,以免让客户久等而产生不良印象)上前问候:'您好,欢迎参观。'然后简单询问客户是否曾来参观过,是否已有置业顾问接洽过,分以下几种情况:

  1)若客户说与某位置业顾问有过联系,则及时通知该置业顾问,由该置业顾问进行接待。

  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置业顾问姓名,且置业顾问没有在接待客户登记表中登记过,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带至洽谈区详细介绍,并耐心询问其购房意向,负责接待的置业顾问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并在客户走后在客户来访单中填写清楚。

  3)如遇同行市调也视为新客户(不填写客户来访登记),热情接待,绝不能看不是客户就不理睬。

  ■接听热线:

  销售主管在接听热线时应首先致问候语,报项目名称,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然后将电话转给其置业顾问(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销售主管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热线及市调量报告给营销部经理,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指标。将热线每天分发给置业顾问跟进。

  (2)客户接待、热线接听要求(见培训资料)

  二、认购定金

  认购定金:定金为人民币50000元/套。客户在交纳定金的时候签署认购书,保留时间定为7日,若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签约付款,则该房号被销控视为可销售房号,由置业顾问重新销售。在公司正式取得销售证之前,定金可随时退还客户。但必须亲自办理或客户签署退房申请书。在取得销售证之后,定金原则上不予退还。

  诚意金:在产品促销期(包括展会等)可收取诚意金20xx元/套。保留时间暂定为二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延期。若客户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补足认购定金,则公司有权将其认购的单元进行重新销售,诚意金视情况是否给予退还。

  三、签约

  客户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付足首付款,若客户签约时付款不足,必须由置业顾问向销售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签约,且不得记入个人、总体业绩统计,直至客户补足之后方可计算业绩。

  客户购房合同的签署由置业顾问陪同客户到签约会计处签署,首先由置业顾问与客户签定合同确认单(约定单价、总价、单元号、付款方式、交房费用等),交由销售经理核对,由销售经理签字。再到财务处按确认单签定合同。

  四、合同履行(催款、催交文件)

  置业顾问需协助公司财务部、财务、销售文员催促客户交纳房款,交齐购房所需证件及办理按揭手续的文件,以便尽快完成公司的销售回款任务。

  五、业务制度

  1、客户接待制度

  置业顾问须团结互助,不得争抢客户,发扬'同心同力,勇于奉献'的精神,热情诚垦,耐心细致地完成客户的接待和跟踪服务。

  1)实行'首问负责制',轮流接待客户(包括电话咨询),每天由销售主管统一安排顺序接待客户,置业顾问早到或晚走接待的客户不计入轮流顺序(值班时间接待客户不计入轮流顺序)。

  2)在本该甲置业顾问接待时,甲置业顾问因去洗手间,吃饭等原因不在接待区域,甲置业顾问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接待,总的接待顺序不变。

  3)和置业顾问有联系的客户再次上销售接待中心或电话咨询,而该置业顾问不在,其他置业顾问(以倒数第一接待的人员排序)有义务帮助接待并做好相关纪录转告该置业顾问,此次接待不计为轮流序列。

  4)由置业顾问电话联系而来的客户、老客户引荐的新客户到售楼处主动找某位置业顾问,此置业顾问在现场,此次接待不计为轮流序列。此置业顾问不在现场,其他置业顾问按第3条款帮忙接待。如果不主动找某位置业顾问,按新客户正常接待。

  5)公司及业务单位相关人员推荐过来的客户,通过填写内部客户登记表后交给营销部,由销售主管备案,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统一分配给置业顾问接待、跟踪;成交后将给推荐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执行方案见佣金制度)

  2、客户登记制度

  置业顾问需认真填好客户来电、来访登记表,(内容以客户详细姓名,电话号码、来访媒体、需求面积、接待置业人员等)。由销售主管每天负责检查、核对录入情况并及时报销售文员备案。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

  注意:客户确认中时间以电脑录入时间为准。如置业顾问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与其他置业顾问撞单事件,责任自负,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由案场经理酌情分配。

  3、工作日记制度

  ①置业顾问必须将客户资料填写在工作日记上,记录必须认真、明确。工作日记的内容包括:接电来访记录、客户追踪记录、客户信息反馈、置业顾问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应及时记录客户一些明显特征、所推荐的楼宇情况、客户的问题和要求)。

  ②每跟踪一次客户,记录要全面、详细,如年月日,客户反馈的意见必须记录在工作日记上,并要及时归纳,整理,个人不能解决的,交销售主管协助解决处理;

  ③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置业顾问一天工作情况,也是销售经理用来衡量各置业顾问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置业顾问业绩不佳的原因。在发现与其他置业顾问撞单时,销售经理可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故要求每个置业顾问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完工作日记交给销售主管。

  4、周报、月报统计制度

  置业顾问应在每周五下班前1小时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填定工作周报表,交销售主管检查,并及时报销售经理。工作周报表包括接待统计、业绩统计两部分。月报于每月28日交置销售经理检查、汇总,并及时营销部经理。

  5、成交登记制度

  内部认购期:置业顾问在客户签认购书并付足50000元/套认购定金后,将认购书(即定单)交由销售主管签字确认后由销售经理登记计算佣金。在客户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款后,将合同确认单交销售经理登记备案。每月底将本月签约客户登记表汇总,经销售经理、财务部相关人员确认待客户按揭款到账后,由财务部发放相应部分佣金。

  正式销售期:在客户签署购房合同交齐首付款后,由置业顾问填写成交确认单交销售主管登记,每月底由销售主管汇总交由销售经理、营销部经理,由财务部核算佣金。

  成交确认单应于客户签约当天上缴。如因迟交未交确认单而未发放佣金者,责任自负。

  6、客户的认购及销控管理制度

  ①客户的认购原则上以签订购房预定书并交付定金为准,楼盘的销售由案场经理、销售主管统一掌握,客户一旦要认购落定,必须核对好单元、房价及付款方式并由经理、主管确认后交业务人员办理。

  ②客户一旦确认并签订预定书,严格按照预定书上制定的条款执行,如须保留或下小定,需经经理、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保留,原则上小定不予返还。故置业顾问在洽谈过程中应给予客户充分考虑。

  ③客户在认购过程中置业顾问不得私自向客户承诺、暗示价格上的折扣或超出销售解释范围以外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扣除佣金直至开除)

  7、例会、培训及考核制度

  (1)例会

  销售中心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由销售经理向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同时置业顾问可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需要哪些部门给予配合向销售经理反映,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置业顾问必须按时出席例会,不得缺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

  (2)培训

  培训是联络工作人员感情,提高工作效益的有效途径,所有业务人员须认真对待并严格考勤,违反此规定按出勤制度同样处罚。

  a.培训包括每天早上的简短例会,以及视工作需要举行的不定期讨论。

  b.培训时,全体人员须积极配合,努力提高自己对业务基础知识的认识和业务技巧的掌握程度。

  c.除了开盘前公司组织封闭式统一训练外,应针对每个销售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随时依据需要对置业顾问进行临时短期培训,使得公司对产品、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置业顾问,以便传递给客户。

  d.考核制度:营销部经理可随时考核置业顾问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置业顾问有权停止其接待客户,待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客户合同更名原则

  为了杜绝人为的炒作行为,原则上不允许客户签完合同之后更名。只有客户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才可更名。更名时必须出示与新业主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填写客户更名申请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

  9、轮休与轮值制度

  公司实行销售员工轮流休息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包括中午(11:3013:00)和晚上(18:0021:00)值班,具体由销售主管按实际情况在每月初制定详尽的值班表,全体人员须遵照执行。

  1)轮值期间不按规定操作或马虎应付,发现一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或早退则视为旷工处理。

  2)值班互换须征得销售主管同意,否则一次罚款20元。

  3)应保持不少于2人同时值班。

  4)展销会期间,展场与现场人员调配以轮流制,必须服从安排。

  六、业绩归属

  置业顾问录入的客户确认及工作日报表为判定业绩归属的重要依据

  1、严禁置业顾问协助客户炒房,不得做私单,违者案场经理有权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辞退,未提佣金不予发放。

  2、置业顾问跟踪客户两个月内视为有效,超过两个月未跟踪则视为无效客户,如两个月以上该客户主动找该置业顾问仍视为该置业顾问之客户。以首先留下客户姓名及联系电话,并符合连续跟踪期规定的销售人员为准,只有姓名无联系电话者非有效客户;

  3、凡同属一家人或同一公司,当购买同一套单位均视为同一客户,为最先留下客户姓名及联系电话的置业顾问的为有效客户;如家庭或同一公司分两路,留电话不同而由其中一名置业顾问促成成交的,在另一置业顾问一周内发现并有登记证明,该客户应属于这两位置业顾问,提成按5:5分成。

  4、客户指名的置业顾问,若无其它同事在此之前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为指名置业顾问有效客户。

  5、抢单撞单处理:

  1)抢单指置业顾问明知客户与其它置业顾问接触过,仍不择手段将此客户据为已有。若发生此类事项,抢单置业顾问予以辞退,该客户的业绩佣金归属原置业顾问,扣发抢单置业顾问其它未提佣金。

  2)撞单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名置业顾问与同一客户联系,若发生此类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a.客户未签约,在有效期内归属首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置业顾问;客户签约后一周内,业绩归签约置业顾问,佣金平分;

  b.超过客户有效期后的撞单视为非撞单,客户成交业绩佣金均归签约置业顾问;

  c.看房客户替真正购房客户咨询情况时,而本人又无法与其联系的,接待置业顾问应在销售经理处登记。如发生撞单时,业绩佣金双方平分,如未登记的原置业顾问不分享业绩佣金;

  d.如发现上述情况以外的撞单情况,双方可私下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报销售经理解决。

  七、折扣管理

  1.销售经理:视定价方案和销售阶段而定,以公司发文为准。

  2.置业顾问:无折扣权限

  3.除销售统一的策略,原则上不打折。

  4.其他公司关系客户如须要求更低价格,现场须公司相关领导的批条方可签约,原则上成交价格不可低于《销售价格表之底价》。

  八、销售佣金管理

  为了有效地促进销售,按市场惯例,采用'底薪+佣金'的薪酬体系,即按楼盘销售额的百分比计提团队和个人佣金。(详细见佣金制度):

  1、提成的计算:见佣金制度

  2、发放方法

  销售奖金额=销售额x提成比率应交所得税

  (销售额:在单位时间业务当事人或管理人发生的成交业务销售回款额)

  3、销售奖金:按销售回款额计发

  4、提成的发放时间:每月5日发放上月提成;

  5、特别奖励: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成本下降、售价上升、品牌提升,由部门向公司申报公司奖励。(其它详见佣金制度)

  九、合同管理办法

  1、营销部牵头,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示范合同。

  2、价格在审定权限范围内,且合同无变动,营销部可直接办理手续。

  3、示范合同基本条款如有变动,需报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业务管理制度 篇13

  一、上下班工作时间及工作事项

  1、上下班:每天早上9:00上班,17:00下班。出勤以考核为准。

  2、上班时严守自己的岗位不得与其他同事打闹。

  3、因公因私不能上班时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4、上班期间总公司以及分公司和各地办事处的业务员外出拜访期间不得关机,否则每一次关机罚款100元。

  二、业务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规定。

  2、热爱工作,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搞好市场预测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确定主攻方向和目标。

  3、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以大方得体的仪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做好公司内相关销售工作。

  4、严守公司的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与他人。

  5、广泛搜集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对有意向的客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创造成交机会。

  6、必须全面了解交易所的历史及优点和发展方向,掌握销售谈判技巧、熟悉销售合同条款。

  8、在工作中,搞好团结协作关系,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9、在业务中出现问题,及时向主管和部门经理汇报,提出个人建议。

  10、认真服务客户,提高客户和服务中心对公司的美誉度和信誉度。

  11、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请示领导同意后实施。

  12、不得利用业务为自己谋私利,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换取私利,不得介绍客户式转移业务给他公司谋取私利。

  13、公司业务员接到客户订单后应把订单详情表及时传回公司或当地办事处,把相关资料交由当地办事处若在未设立办事处的地区则应及时联系公司把相关客户资料传回技术部。

  14、公司业务员接到如有特殊要求的订单不可私自同意须向公司汇报获批后方可接单。

  15、业务员接单后保留公司回传单号和负责的分公司或部门相关信息,7个工作日后应向相关分公司或部门询问订单信息和催促订单生产。

  16、业务员不可私自承诺客户规定时间内交货应与公司取得联系后方可做出承诺。

  三、业务员出差制度

  1、凡出差之前业务员必须向公司申请,批准后方可。

  2、具体出差时间及地点由公司统一安排、确定有效。

  3、出差前计划多少天,每天多少本资料及证件要一并带齐方可批准(如出现其他事项费用自负)。

  4、费用支出:出差前只能预支车费,特殊情况需报领导批准。

  5、以上条款还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不能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后果一切自负。

  四、业务员出差在外期间所需注意事项:

  1、出差每到一个地方业务员必须到当地设立办事处报道若当地未设立办事处的则用当地固定电话向公司报到,以示其真实性。

  2、业务员出差期间,不得关机,否则每一次关机罚款100元。

  3、出差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要有工作计划,出差日记要有客户详细档案,分析竞争对手信息,每星期要按时传回公司,以作为支出费用凭证。

  4、每月出差回公司后,应积极递交出差总结、名片、客户名单表、

  据经公司财务部核对批准后由公司领导签字交与财务方可报销。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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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