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
范文 |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精选30篇)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生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根据《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我们职工在施工生产中应注意的事项和一些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入场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宣传教育,并严格遵守遵守执行。 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1、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是: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 2、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3、必须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工地守则”及“文明施工守则”。 4、建筑企业,根据历年来工伤事故统计:高处坠落约占40~50%,物体打击约占20%,触电伤亡约占20%,机械伤害约占10~20%,坍塌事故约占5~10%,因此,预防以上几类事故的产生,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工人的工伤事故率。 5、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6、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一心一意搞好安全。 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未经变换工种培训和项目经理部的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火的区域吸烟和动火。 8、施工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予以拒绝施工,并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进行施工时必须系上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体,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和随吊盘上下。 11、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禁示牌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12、建筑业属于高空作业,如班组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性工人时,严禁招用患有高血压、心脏并癫痫并贫血病和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等不宜从事建筑生产的人员。 13、在工棚(包括木制品生产车间)吸烟时,应该将烟火和火柴梗放在有水的盆里,不要随地乱丢,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电灯泡距离可燃物应大于30cm。 14、如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①切断电源,如拉下闸刀、保险丝等;②用木棍挑开电源;③站在干木板或木凳上拉开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万一触电者因抽筋而紧握电线,可用干燥的木棍、胶把钳等工具切断电源;或用干燥木板、干胶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1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悬挂灭火器,工地一旦发生火灾,无论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报警时要讲清楚起火原因、地点,并要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 16、发生火灾时,现场所有人员都要积极扑救火势,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17、如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主管部门,不得瞒报和谎服。 18、发生伤亡事故后,因抢救人员的需要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拍照。 19、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司—法—部门组织的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部安全教育 1、参加本企业生产的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接受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知识,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劳动纪委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坚守岗位,工作时思想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特种作业员,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职工对违章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上高难度空作业。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四口”防护,安全标志牌,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要移动时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 7、不得在工作地点或工作中开玩笑、打闹,严禁酒后上岗,以免发生事故。 8、高处作业不准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不得在高处作业下方操作,如需要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9、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和陡陂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0、遇有恶劣气候,风力在五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11、暴风雨过后,上岗前要检查自己操作地点的安全设施是否完整,出现隐患,应通知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派人维修,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上岗操作。 12、不得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叫小孩进工地卖点心。 13、凡是患有高血压并心脏并贫血病以及其它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4、不得站在砖墙上或其它危险部位安装、砌墙、划线、刮缝等。 15、工地材料堆放要整齐稳固,成堆成垛,搬运材料应自上而下,不得由下而上或从中间抽取,以免造成倒垛伤人毁物事故。 16、架上清理杂物,地面应设监护人,禁人入内,可是加设围栏。 17、在建工程,每层清理的建筑垃圾,杂物应集中运至地面,禁止随便由高处往下抛掷,以免造成尘土飞扬或掉落物伤人。 18、不准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煤油炉不准任意设灶。 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明火,吸烟等。 20、消防器材,用具消防用水等不得挪做它用或移动。 21、现场电源开关,电线线路和各种机械设备,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22、人货电梯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准将头、手、身体伸入架内,吊笼未停稳前任何人不得入内取物。 23、砂浆机在运转时,机筒口的灰浆不准用砂铲,扫帚刮扫、砂浆机料口的防护棚要完好,不准站在砂浆面的防护栅上倒水泥,防止工具或脚滑进砂浆机造成事故。 24、登高作业应从规定的斜道或扶梯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或利用绳索上下,严禁乘坐井架吊篮上下。 25、在高处或脚手架走,不准东张西望,休息时不得将身体依靠栏杆,更不得坐在护栏上休息,不准在脚手架上午休。 26、高处作业,不准用砖头垫高架板,也得在架板上垫砖头操作。 第四章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钢筋班组 1、每个工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各种规章制度。 2、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操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3、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人工绞磨拉直,禁止用胸、肚接触推杆;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4、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牢。 5、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6、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下且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7、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操作规程摆放钢筋支架(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8、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一、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 1、查领导、查管理、查纪律、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好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检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采用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和职业病消灭在发生之前,实现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3、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本着积极的精神,发动群众查问题、查漏洞、查隐患、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共同努力搞好整改。 4、相互检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5、通过经常检查,定期检查、领导抽查、经常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警钟,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冒险行为。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查组织、查教育培训。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 1、定期检查的方针 ⑴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侧重检查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是否齐备,安全措施是否贯彻到班组、施工及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纪律情况,还有哪些不安全隐患。 ⑵每周六项目部进行单项检查,由安全员组织,并形成纪录,作为每月检查的依据。 2、经常性安全检查 ⑴施工管理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工号及操作人员应随时进行检查,班前检查工作面是否安全及工人佩带防护用品情况;班中检查是否有违章现象;班后检查各种防护设施及装置是否正常。 ⑵项目经理、工长、安检人员、技术人员应坚持深入施工工地,随时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边发现边处理。 ⑶安全检查应充分发动群众,群策群防,惯穿的整个施工过程中班组长应抓安全,副组长抓生产,发挥安监员和工人的主观能动性。 3、季节性和节前安全检查 ⑴针对气候特点,做防冻、防滑、防火灾、防中毒、防雨、防洪、防夏季中暑、暑雨季安全检查,防止可能给施工带来危险。 ⑵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对现场、库房、食堂进行安全防火,防中毒的安全大检查。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31、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要明确作业的地点、时间、范围、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等。 2、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指挥,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无证或手续不全、作业票过期、安全措施没落实、地点或内容更改等情况下,一律不准作业。 4、特殊作业时,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并悬挂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职责。 5、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设施,消防器材 及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 6、作业中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处理。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4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xx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xx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八、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并如实、按期填报计量申请,对因申请不及时或计量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事项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期支付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部将按照本通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需要抽采瓦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使用的矿用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设备及工艺。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登记档案不得虚假。 第十八条产煤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煤矿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制度。依法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本煤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密切配合,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开采规定进行开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矿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6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7为推进我办事处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提高办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信访人(相关单位、企业、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生产安全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并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街道安委办为信访举报件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确保质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四条接访人员通过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尽可能了解信访人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 第五条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减少重复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对信访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署名举报、信访人进行情况反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影响和损失的,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徇私舞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或者发生泄密事件对举报人不严格保密,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在核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情的,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监察处理,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8(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科室负责人,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舰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91、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火负第一责任;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3、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环境治理整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舍和运动器械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校的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灾; 7、制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人员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0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工作环境破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额评价评价管理工作。 3、危险源辨识 (1)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可分为直观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两大类. (2)常见危险、危害因素为易燃易爆物质、腐蚀和腐蚀性物质、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低温、采光与照明等. (3)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要全面、有序地进行,禁止漏项,按规定以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及运输、建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等顺序和方面进行. (4)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工作须按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__)进行. 4、评价方法 (1)工作危害分析法 工作危害分析法:从作业活动清单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2)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5、评价时机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6、评价组织 评价活动是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评价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岗位员工要积极辅助风险评价和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7、其它要求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建立档案和整改计划。 风险评价的结果由各部门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8、附则 8.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1说 明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各级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责任要落实到人,并认真执行,强化实施。 3、施工现场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出现场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在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2、本责任制主要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 3、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3、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配置,负责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设施的采购计划的审核及批准; 4、严格控制劳务分包单位进场的审查工作,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设备进行严格审查; 5、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工作,不得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6、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严格用工制度和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7、每月组织本项目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8、适时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安全评估,并组织人员落实安全评估中提出的改进要求和措施; 9、项目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营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方案,并参与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3、具体组织项目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和季节、节假日检查,及时解决和消除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所提出问题的具体整改工作; 4、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工作,不得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5、落实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协调安全保证计划运行中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6、针对季节特点,组织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计划,采取防范措施,对工程危险部位、工序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编写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7、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方针、政策的学习,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做好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8、定期组织人员对现场的机械设备,特殊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的检查与保养; 9、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组织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0、组织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协调上级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督促; 11、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工伤、机械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2、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明确分工,并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检查; 13、对各分包单位制定例会制度,形成会议纪要,并发放有关人员。 (四)、项目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责。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对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3、组织编制相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并组织内部评审,上级审核通过后督促实施; 4、协调安全保证计划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针对季节特点,组织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计划,采取防范措施,对工程危险部位、工序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人员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6、组织辨识本工程的危险源,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方案,对风险较大工程项目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7、组织人员进行季节性施工的检查,工人的安全学习教育及安全例会的召开。 8、制定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 9、制定施工各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并组织交底活动; 10、对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的危险源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 11、选择或编写安全教育材料,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安全管理任务和制订安全管理计划。 12、组织人员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安排演练,并对预案进行持续改进。 (五)、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制度并遵照执行。 2、积极参与策划与编制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3、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支持性文件、法规、条例及强制性规范的要求。组织并参与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信息、新的法律、法规。 4、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6、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7、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作业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8、配合项目生产副经理和材料部门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9、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10、协助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六)、材料员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要求,组织各种安全物质和设备供应工作; 2、对供应商进行分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3、负责对合格供应商供应的安全物质和设备的验收取证工作,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储藏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具); 4、负责对进场材料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5、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材料、吊具、安全网、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应验收合格入库,并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或破损者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做好记录; 6、对重点部位、危险物品进行重点保管,执行有关危险物品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七)、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基础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 2、服从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纪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三不伤害”和杜绝“三违”现象; 3、作业前认真检查机械、电器等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4、工作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执行; 5、在作业中相互监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在工作中随时注意作业条件的变化,保护好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警示标志; 7、做好工作台帐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时要讲清楚有关安全工作的注意事项; 8、发生事故要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以“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实事求是的反映事故经过; 9、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 (八)、附则 1、本责任制未包括的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未认真执行本责任制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者将按渎职论处。 4、对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解释由公司安全部负责。 5、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订本制度: 1、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2、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合同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项目部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4、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5、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6、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挂勾。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范围 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 (二)、安全奖励 1、发现他人“三违”并及时劝阻制止,避免可能发生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嘉奖100~200元。 2、全年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日常安全管理达标的单位发放年终安全奖:部门领导(或项目经理)奖励3000元,安全员奖励20xx元。 3、在公司安全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三)、安全处罚 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无驾驶证擅自驾车的; (3)班前(八小时内)或上班喝酒的; (4)上班穿拖鞋、作业赤膊的; (5)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等违章电器的; (6)发现他人违章未及时制止的; (7)有其他违章行为的。 2、现场有如下隐患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项目经理500~1000元的罚款。 (1)电器设备、机具电线乱拉乱接、缺保护装置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零乱、卫生差 (3) “洞口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 (4)井字架、地龙绳、缆风绳无警示 (5)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或下方未设安全网 (6)氧气、乙炔气瓶未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场所无消防器材 (7)危险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无防坠落措施 (8)立、拆模板时无安全防护措施 (9)吊装作业钢丝绳、吊钩已达报废或保险装置缺 (10)用于登高的悬梯缺档、断档或未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11)组合机具混用,施工机械无保险装置 (12)新工人、新岗位、换岗等无安全教育,教育无台帐的 (13)有其他安全隐患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整改的 3、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200元的罚款。 4、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或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给予项目经理500元、安全员200元的罚款。 5、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决定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6、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情况; (2)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查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4)查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做到内容完善、记录清楚、数据准确、资料管理规范; (5)查事故隐患整改或事故处理情况。 2、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时间规定 (1)日常检查: ①工程项目部每周按照JGJ59-99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一次(每月四次)。 ②作业班组(包括分包单位)做到每天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对职工(民工)宿舍、伙房和使用的电动机具每天都要进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安全日志和资料管理;现场电工必须每天做好施工用电巡视记录,及时解决电气方面发生的不安全现象,确保安全用电。 (2)专业性检查:根据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周期,特种技术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进行。还根据季节施工特点进行专门检查,由相关技术人员实施。 (3)综合性检查:由项目部分管安全领导及项目部相关成员参加,每月1次综合性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的生产、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防护、防火、防盗、防爆、防暑、防冻、饮食卫生、文明管理、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等。 (4)各级各种安全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定人、定期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要立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先采取紧急措施加强防护,对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停止生产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领导,防止发生意外。重大隐患整改后,要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项目部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检查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对新职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目标;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意见; (3)本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公司内外典型事故教训; (5)项目部的机械设备、工具安全知识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6)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一般防火安全消防知识; (8)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要求。 3、实施安全教育必须填写“安全教育记录表”,教育单位、教育人和受教育人双方签字、一式二份,项目部、被教育人各一份。 4、从事特殊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已领取上岗证、操作证者,必须持证上岗,否则视同无证上岗。 5、凡需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培训(复审)计划,由安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2一、企业建立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等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道路货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驾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驾驶人员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新入职驾驶员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小时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再培训。货运驾驶员,每年至少进行8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货运驾驶员接受教育与培训后,企业应建立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档案。 三、企业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__〕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核查处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__〕63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41.目的 本制度主要描述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过程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文件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 2.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3.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9006 4.职责 4.1总经理 1)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2)批准应急救援预案。 4.2分管副总经理 3)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3安全质监部 1)负责编制、审核本部门主控、归口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参与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会审; 3)组织公司员工学习新编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4.4办公室 1)负责在oa平台上发布相关制度、文件。 4.5其他相关部门 1)编制、审核本部门主控、归口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详细描述 5.1起草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安全质监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所负责起草,起草前对制度目的,适用范围,(参考文件)、制度管理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及实施日期等给予明确,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和收集工作。 5.2会签 起草的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5.3审核 制度签发、批准前应由部门领导进行审核,包括合规性审核、专业技术审核; 5.4签发、批准 针对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进行批准、签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等综合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批准、签发;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签发之日起生效。 5.5发布与作废 公司规章制度采用固定方式进行发布,由办公室通过红头文件形式,oa平台进行发布。 一线操作人员应分发纸质的文件,分发、复印的文件应加盖受控章;作废的文件应回收,并加盖作废章。 5.6培训 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由编制、修订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并考试。 5.7执行、监督, 安全质监部根据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掌握制度的执行效果。 5.8持续改进 公司每年在管理评审的时候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计划,并由安全质监部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版本清单。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清单 略。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资兴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资兴高速公路工程在建项目。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组织落实体系。从中铁建桂林投资公司、EPC项目部、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办公室。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部的科长组成。安质部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和事给予纠正或处罚。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4、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并参加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和爆破等特殊作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和爆破。 3、检查、督促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4、解决施工中复杂工程(如上下交叉作业等)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办法。 5、对因安全技术和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四)各科室职责 1、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办公室、宿舍和食堂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卫生;车辆的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流行性、传染性疫病的防治;建管处安全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2、办公室负责资兴高速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3 3、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队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线的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协调部负责解决处理沿线百姓阻工及与施工单位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维护施工秩序,营造施工环境。 5、计划合同部负责本科室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与施工队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 6、财务科负责本科室各种账目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现金的保管和防盗工作。 7、总工办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各参建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章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管处和各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参建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凡未经国家劳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报经驻地办批准后逐条落实。 第二十条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交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总工、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值班工作。 第二十五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五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一)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民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熟悉有关规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懂得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知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严禁事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三)对新进场的民工或从事新工种的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0小时,以后每月不少于5小时。安全教育要有记录,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及劳务队民工不得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参建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要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如何搞好安全生产,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施工实际,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标语,安全纪律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标志。 第六章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各单位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例会)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一般规定:建管处每季度安全工作会议不得少于1次;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得少于1次;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建管处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为便于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要及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全面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建管处。事故调查处理要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十七条事故的处理务必坚持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要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八条事故处理后要按有关规定将《企业职工伤亡调查报告书》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报建管处。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项目排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生产施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司将把本项目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和整治监控管理情况在中铁十五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及时发布事故隐患整治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隐患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告示。 第四十二条凡列入本项目重点监控整治的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个月内,对少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时间。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合同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名称和地点; (二)隐患主要危害性和影响性; (三)隐患整治的期限; (四)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 第四十五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即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九章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安全档案有: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档案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 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 4、事故处理档案 5、会议记录档案 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教育档案 7、安全生产合同档案 8、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9、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档案 10、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 11、安全生产奖罚档案 12、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档案 13、安全文件档案 14、应急救援预案档案 15、大检查档案 16、专项检查档案 17、安全生产保险档案 18、安全投入档案 第十章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建管处、各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办法限期改正。原则规定:建管处、各监理、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分部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四十九条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 第五十条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队)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建管处。 第五十二条建管处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章考核奖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建管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十四条建管处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年终考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按照“建人民满意工程”劳动竞赛的综合评分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对工区(队)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自定。 第五十六条EPC项目部对项目经理部、施工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6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第六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7一、本公司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地常住户口; 或在本地暂住一年以上; 2、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3、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4、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5、三年内无重大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二、具备以上条件的驾驶员,经公司安全、机务科审核、测试合格后,报公司核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予以录用。 三, 新招聘的驾驶一律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为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发现有传染疾病、身体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者; (2)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者; (3)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度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厂纪厂规,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管理。 1.为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主管在员工进厂前一定要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未经允许严禁员工操作自己不熟悉或不属自己工作范围的机器设备。 4.严禁乱动电闸电线,工作时出现故障必须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卸、修理。 5.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不准穿拖鞋、裙子上班。 7.机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停机汇报有关领导或通知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8.机电设备部门要经常到车间巡视,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或漏电、漏水、漏气现象要及时进行维修、上报。 9.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10.车床工、钻床工不准戴线手套、披长发工作。 11.机电维修人员在维修机械设备和电力设施时需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开车”等警示标志。 12.每周由管理部、设备部不定时的抽查1-2次各车间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违章操作、用电、消防设备安全等生产问题;每周日公司固定的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12.1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情况每项罚款5-20元,由管理部、设备部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下发到相关部门,由部门在一个工作日落实到责任人上报管理部或设备部,由管理部张贴通告并上报财务。 12.2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由管理部或设备部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到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期限一到由职责部门进行复查,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加倍罚款。 12.3根据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需负连带责任的,每项罚款5-10元。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0一、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必须是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租赁承包方进行转包和转租。 二、市场应与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三、设施、场地的使用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若要更改使用用途时,必须征求市场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租赁承包方、合作单位负责。 四、市场负责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五、租赁承包方进入我市场时,需要接受我市场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六、租赁承包方应该根据国家和企业的法令、规定和制度要求,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1一、目的 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并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2、公司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制订和奖惩档案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 3、财务资产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台帐。 4、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处罚 1、处罚范围 1.1 工伤事故: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2 设备、火灾事故:依据财产损失和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3 违反“三违”制度导致事故发生者。 1.4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5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未在1小时之内履行报告程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1.6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1.7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1.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1.9 未按公司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1.10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处罚类型 2.1 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2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10-5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2.3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辞退、开除等。 2.4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3、惩罚程序 3.1 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 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奖励 (一)奖励的范围 1、在推广安全“四新”技术、职业卫生健康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者;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单位。 (二)奖励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奖励程序 1.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各单位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公司安委办,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2 先进单位由安委办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1.3 对奖励范围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各单位提出,经安委办审查,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三)其他 安全生产奖励从公司安全生产提取费用中列支,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台帐。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2(一)安全检查的资料 (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2)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4)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及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另外,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三)自我安全检查要点 每一次生产事故,直理解害最大的都是第一线的生产人员,所以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异常是对于那些刚到新岗位的工人,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自我安全检查可分为五类注意事项: 1、工作区域的安全性 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 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景。 3、工具的安全性 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 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景,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景。 5、其他防护的安全性 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防冻、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适宜,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3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防事故于末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奖惩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原则,确保驾驶员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与驾驶员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驾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奖励办法,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尽量避免交通事故。 领导、管理员、驾驶员实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四、处罚办法 1、一般违章:主要包括超速、超载、冲红灯、禁按喇叭、冲禁行路段、不扣安全带、乱停乱放、压双实线、事故扣证、办班罚款等则由驾驶员自负。一年中有三次一般违章的,取消年度安全先进的评比资格。 2、酒后、醉酒驾车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交通事故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偿外,由驾驶员全部承担损失金额。承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停驾一个月,罚款300元,取消年度安全先进的评比资格,直至解聘。承担次要责任的,停驾15天,罚款200元,取消年度安全先进的评比资格。无责任的,不作任何处罚。 (2)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停驾一个月,罚款300元,取消年度安全先进的评比资格,直至解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4、由于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金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4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资料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资料。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景及事故情景,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资料。 四、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8: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光。例会时光、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5一、学校职责 (一)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管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范、抵御灾害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学习、落实上级及学校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档案和安全工作备忘录,学校每年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安全讲座材料等须收录存档备查。 (六)学校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和检查制度,从多角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完善各种硬件建设,对校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采取最有效的防控措施,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一岗双责职责 (一)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并部署安全工作;随时了解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遇突发事件时,启动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并对善后工作负总责;代表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与各分管领导和处室部门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二)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副校长负责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定分管工作各阶段的安全目标、措施,布置给学校各个部门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督促落实;与分管处室签订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责任书;制定并落实教职工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奖惩措施;负责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学校保卫干部队伍的组建领导工作。 (三)办公室主任:协调各部门从全局出发处理好各项安全工作;负责文件安全保密和教育安全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收集、整理学校安全工作材料的归档;负责全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考核。 (四)教导处主任: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教学教师、实验员、网管员、信息员等岗位安全职责的制定,并执行责任签约制度;负责教学日常安全巡视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和教学事故预案的制定;负责学校实验室,特别是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保管员和实验员的安全训练,并对教学事故的预案进行实施和演练;抓好学科任课教师教学中的安全教育;负责学生体检、体育考试、外出劳技课等安全教育工作。 (五)德育处主任: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班主任等岗位安全职责的制定,并执行责任签约制度;做好学生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与化解;组织学生开展自救自护和常识、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心理健康、防溺水和法制等安全教育活动;建立班主任应急安全工作网,负责全校学生的应急的预案制定、演练;制定有关的安全宣传计划与内容,宣传安全知识;协调好学校、社区与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制定班主任的日常值班巡视制度;定期召开学校班主任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学校师生安全方面的案例,交流工作经验,提高班主任安全管理意识;负责学生军训、学农中的安全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好班级外出活动,如确因需要,须按有关申报程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安全活动,如学生发生安全方面事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人身伤害责任险和校方责任险工作。 (六)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的制定,并执行责任签约制度;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学校门卫、车辆、财务室、教师宿舍、教学大楼等建筑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基建施工、房屋修缮安全及各种安全设施的检查;定期做好学校用电、气、水等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负责学校消防器材、技防设备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换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检查消防通道,保证消防用水;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培训工作;协助校长做好与外来务工人员(如装修人员)的安全签约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定期检查食堂和小卖部工作人员的卫生和安全状况;配齐公共场所等安全基础设备设施,科学、合理地布置学校大型活动的场地、器材,协助各部门确保大型活动安全举行;遇有突发事件,要保证各种物资的`供应及时到位。 (七)工会主席:发挥工会组织在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与化解工作;积极关爱教职工,对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慰问、上门家访等,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大局;定期召开工会小组长(安全联络员)会议,了解并检查各年级的安全情况;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促进学校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三、各级各类人员具体职责 (一)校级主管领导、部门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有关部位责任人等全体教职工均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责任。校级主管领导在自己主管的范围内、部门主任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职责范围内、班主任在本班学生管理范围内、任课教师在组织教学和学生集体活动等管理范围内、有关部位责任人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及实验室、财会室、图书室、阅览室、书库、物品库、门卫室、校医室、校内商店、餐厅、美术室、微机室、多功能室、教工宿舍、配电室等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的直接使用、管理人员,是本职责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各级各类人员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各自任期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必要时有文字记载,遵循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责任事故。 (二)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纪律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禁毒教育等工作,尽可能地为学校消除一切不利安全的因素,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学生对象,特别要做好心理障碍生、后进生、特困生的思想工作,教育工作要持之以恒。班主任组织班级活动务必逐级上报,充分考虑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对于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务必及时报告。 (三)在组织教学(上课)或其他活动时间内,要维持正常秩序,若发生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常规出勤登记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班主任;若遇重大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向安全主任汇报解决。当天上课的教师课前、当堂要承担起所上课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吵架等暴力以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师生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师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书面请示学校,要有领导、教师负责,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预案,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按学校规定对辖区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查勘,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安全处,安全处通知总务处及时整改。 (六)学校门卫保安员要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请假学生须凭经班主任签字的书面请假批准条方可放行离校,外来人员须经当班保安与约访教职工电话确认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进校,但在上课期间拒绝来访。 (七)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总务处要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教师车辆要按规定的上放学时段从北门进出学校。遵守学校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制度,不乱拉电线,不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器。 (八)食堂要严格卫生制度,做好食品卫生自查工作,严格把好食品购销渠道,不得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总务处、安全处、校医室要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九)值班行政是当天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班行政与值班班主任要对当天的校园安全负全责,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当天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早读、午休以及课间的校园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全天候的安全工作,若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处汇报。 (十)加强节假日安全管理。节日和假期前政教处、安全处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和防疫教育,杜绝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办公室负责护校值班工作的安排,落实责任,严禁出现空岗。 (十一)学习、落实学校的各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遇突发性安全事件,不得袖手旁观,应义不容辞地投身于制止或抢险等工作,将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的事故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奖惩制度 1.结合学校实际,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与分管副校长、分管副校长与相关科室、科室主任与相关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与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2.本责任书的职责任务是与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的责任。其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列入教职工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3.安全工作责任人在责任期内若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工作责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刑事案件或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学校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视其承担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4.责任书责任时间一年度。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责任人。此后因工作需要而新调入的教师应于调入之日补签责任书,责任起始时间顺推。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6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第六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部门按照《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一)街道文化站负责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刊播我街道“三年活动”新闻、警示性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我街道开展“三年活动”工作进展情况,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及负责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宾馆(旅社)、饭店、歌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文化保护单位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狮子山派出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经营、销售、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以及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烟花爆竹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街道企业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街道安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街道规划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市政道路、城市基础设施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街道农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机行业、河道采沙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和所辖自来水厂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七)街道城管办、市管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农贸市场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八)街道工会负责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检查、指导、督促整改工作。 (九)河市工商所负责组织无需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街道国土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场所以及非法矿山的巡查、取缔关闭工作。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8一、总则 1、本制度依据消防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2、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公司生产设备、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使公司各项工作在有保障安全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3、公司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为辅,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负责实施全面工作。 二、防火安全组织与机构设置 1、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车间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公司防火责任人由公司生产经营总负责人担任,各部门、车间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 3、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此外,各部门、车间、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4、各级职能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公司保安队是防火日常检查工作队。 三、防火安全职责 1、全体员工都应树立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车间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单位、本部门、科室、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 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切实执行公司的消防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依照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操作。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职责是: 1、完成公司日常防火安全、宣传、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项措施。 3、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5、各部门、科室、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6、义务消防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防火安全措施 1、公司防火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辅、防消结合”的原则。 2、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应经常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4、各部门、科室、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单位、部门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5、办公楼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部门、科室和要害部位工作、生活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挪作他用。 6、对从事或聘用电工、电气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在取得防火操作合检证后方可上岗。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7、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1、一般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员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2、动火作业必须由本部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后做到清理现场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无论在员工宿舍或厂内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8、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上级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9、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五、奖励与惩罚 1、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公司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2、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行政部有权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29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有关政策、法令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对本班的各项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负责。 2、结合学科、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3、上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对无故不到者应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家长,课堂上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4、课间要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在实验室、微机室、电教室、语音室及教室上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触摸电器及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室外课要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篇30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灾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x区与管理工作责x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x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x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二、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三、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xx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xx年进行 第一次检验;出厂满xx年进行 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xx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争议焦点,所以建议企业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 另外,建议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最好有相关备注,做好与基本工资的区分,以明确企业确实支付员工加班费。 一、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二、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三、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四、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一、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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