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范文 | 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精选3篇) 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1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2一、目的 要求为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工作的管理,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法令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成立食堂和小卖部监督管理 小组组长: 副组长:x 成员: 三、工作职责 1、指导食堂和小卖部承包者建立经营管理机构及制定食品经营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监督执行制度的落实、各项证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 3、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及腐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4、监督检查食堂饮食卫生,饭、菜质量和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小卖部食品质量和销售价格。 5、每天定时检查食堂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餐饮用具的消毒、加工成品的规范流程和索证等,并进行记录。 6、做好学生用膳纪律的管理,加强对学生饮食卫生和安全教育。 7、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8、不定期抽查和每月一次定期检查。 9、定期召开师生和家长代表座谈会,听取其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并督促食堂及时整改。 学校食堂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31、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工作时间不随便离开食堂,穿工作服不能在校园内走动。 2、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严格执行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各人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的事认真做好并把好卫生关。 4、检查学生用餐情况,及时反馈,提出改进措施,保证用餐的质量。 5、同志间相互关心,互相爱护,工作中相互帮助,勇挑重担分工不明确时要听从安排主动去做。 6、食堂工作人员人人有责,搞好食堂卫生工作,确保食堂内环境,餐具卫生、安全。 7、完成学校及食堂管理人员布置的其他工作。 8、食堂后门除进原材料和倒垃圾时开,其余时间一律上锁。 9、制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 10、节约用水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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