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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事仲裁申请
范文

人事仲裁申请(通用8篇)

人事仲裁申请 篇1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阮,汉族, 年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住湖北省**县**镇 号,身份证编号: ,**县教育局第*中学教师;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县教育局,住所:**县**镇**大道,法定代表人余,**县教育局局长,电话:0715-*4。

  请求事项:

  一、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并补发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中学毕业后,自1975年8月起先后一直在被申请人下属的**县铺镇小学、中学和**县第*中学从事教师职业,此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努力工作,取得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20xx年下半年,身为中教一级职称教师的申请人结核病复发,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申请人回家治病、休养;20xx年初,申请人在身体病情相对好转后回到了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县第**中学要求继续上班,原**县第**中学校长等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为申请人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期间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单位领导要求继续上班,被申请人总是要求申请人与其下属单位**县第*中学领导沟通好;由于申请人性情耿直,一直住在学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领导的威望,没有做出任何过激的行为;20xx年8月,申请人多次要求参加“师训”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申请人也不予理睬,只是承诺工资不会减少。由于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其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从1975年至20xx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二十多年,因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恢复工作,继续履行人事聘用合同;20xx年9月至今申请人就无法领到基本的工资,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总是以财政困难等为各种理由推诿。此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被申请人总是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申请人自1975年8月起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几十年,申请人的所有人事档案都由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被申请人**县教育局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现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人特此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四月 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柏祥,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组23号,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员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杨佛来,工厂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45号工业综合楼2楼自编209房。

  1.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8月1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1103.4

  元[(1600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5元,合共1378.4元。

  2.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10368.08元。

  3.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5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因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3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53.46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76.73元,合共3230.19元。

  上述四项请求金额总计26676.4元。

  事实经过:

  20xx年4月1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车位”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月薪为1600元,每月的20号被申请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申请人上个月的工资;申请人的工资按计件计算,双方没有对申请人的计件定额进行约定,计件单价是被申请人单方面制定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被申请人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上、下班均以纸质考勤卡打卡进行考勤记录,每月的月底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对。自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每个周六、周日各加班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82小时,每月安排申请人休息3天(即每月工作27-28天)。20xx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现金支付申请人4月份工资1243元;6月21日、7月20日、8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了5月份工资2162元、6月份工资1484元、7月份工资1326元;但被申请人却从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加点的报酬,对此申请人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均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但被申请人均未予改正。申请人于20xx年8月2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共四个月,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306.93元(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

  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在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后,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8月份的工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向申请人加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报酬。我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在工作日延长我工作时间累计352个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4854.08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52小时150%);被申请人在休息日安排我加班累计300小时,应支付我加班费5514.00 元(计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00小时200%),两项加班费合共10368.08元。被申请人在每次向我支付工资时均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92.02元(10368.08元25%)。

  申请人20xx年4月14日至8月20日加班明细: 4月份:14号、15号、16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共十二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17号、18号、24号、2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个小时。 5月份: 4号、5号、6号、7号、10号、12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31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2号、3号、8号、9号、15号、16号、22号、23号、29号、30号十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6月份: 2号、3号、4号、7号、8号、9号、10号、14号、15号、17号、18号、22号、23号、24号、25号、28号、29号、30号共十八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5号、6号、12号、13号、19号、20号、26号、27号八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7月份: 2号、5号、6号、7号、8号、9号、12号、13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十七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3号、4号、10号、17号、18号、24号、25号、31号八个休息日每天 加班12小时。

  8月份: 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0号、12号、13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十四个工作日每天加班四小时; 7号、8号、14号、15号四个休息日每天加班12小时。

  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我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我自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 8月20日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12300元(其中5月份 2712.52元、 6月份3861.16 元、7月份3971.40元、8月份2592.40元)。 关于第四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由于被申请人长期克扣申请人的加班加点报酬,不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导致申请人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153.46元;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离职时及时支付该项经济补偿金,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还需要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76.73元(2153.46元50%)。

  由于被申请人在劳动用工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态度强硬,毫无悔改之意,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

  20xx 年 月 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3

  申请人:鄂贵京,男,49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

  电话: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 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1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80年8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年5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年8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年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年6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年8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申请人。

  从1994年8月至20xx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年5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xx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xx年到20xx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20xx年11月14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0xx年9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99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994年8月至20xx年,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20xx年十月十四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4

  申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________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__________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______万元的`损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惠州市__________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小铁村石浪组__________路8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3-9203-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汉族,出生于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10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江西省赣州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7-1381-_____________。

  1.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审理。

  2.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的被申请人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xx年__________号】,定于20xx年10月1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

  现因申请人不服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xx年)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xx年4月2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_________________(20xx年)粤0307民初__________号】,要求“判决原告惠州市__________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__________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人民法庭先后于20xx年.6.21、20xx年.8.23二次开庭审理,至今尚未作出民事判决。

  申请人认为,贵委受理的被申请人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所涉及的工伤赔偿请求,其基础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鉴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可能改变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xx年)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与仲裁裁决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中止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xx年)__________号案仲裁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惠州市__________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__年1月至20__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

  20__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__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

  20__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

  20__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7

  申请人: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谢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经理。

  案由:_________________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1月2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A4纸_____________箱。合同对A4纸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20__________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A4纸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造纸厂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人事仲裁申请 篇8

  申请人:,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年x月x日,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贵港市路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个人有效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X局(写明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局长/

  住所:贵港市路号(写明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单位电话)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XX年X月至XX年X月(明确年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元(明确数额);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元(明确数额);

  3.支付丧葬补助金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X元(写明工亡各项待遇名称、数额);

  4.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住院伙食补助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元(写明工伤各项待遇名称、数额);

  5.支付超时加班费X元,节假日加班费X元(写明加班时间);

  6.。

  事实和理由:(写明事实经过)如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写明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②工伤待遇争议写明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③劳动报酬争议写明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

  (写明请求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因被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根据第XX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请求分别写明各项请求的法律依据)

  此致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XX年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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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