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申诉状优秀范文 |
范文 | 申诉状优秀范文(通用29篇)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ZZ,女, 本人因与、ZZ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DY区法院()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DY市中级法院()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ZZ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x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ZZ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ZZ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20年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财税[]157号、财税[]12号和银发〔〕275号文件可证实。这也是买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续的原因。2、既成损失:房屋产权相关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贷款,转让,户口转移,子女入学,办理租赁证等。债的纠纷实质大多是金钱纠纷。无论是逾期不还贷款,还是逾期不办理过户,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应该按已支付房款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赔偿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银行贷款,但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债权属于原告,实质上是欠原告的钱。逾期还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被告因违约非法获利:从xx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贷款28万余元至今。 逾期时间越长,违约者获利越多;相对方的损失就越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毁约的性质尤其恶劣。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属于恶意违约,理应加重赔偿相对方。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审判情况 本人多次与卖方协商无果,遂于x年2月16日向DY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于x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审判。开庭后主审法官刘富珍首先申明两点:1、本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ZZ无正当理由缺席,不适用调解程序。 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事实。 被告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履行合同,承认己方理亏。要求收回住房,退还购房款和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费用。但没有否认己方违约的事实,没有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条款系免责条款。 6月23日下午,区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传票,定于6月24日上午8:40开庭。此次开庭共有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三人参加审判。被告ZZ再次无故缺席,被告出庭。庭审中被告方提供证据, x年4月19日,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出具证明:至出具证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请法庭查明,时至今日,到底还有多少欠款?)两次开庭时,一审法官均未询问过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询问以后,刘富珍法官要求双方调解。但不支持原告按当前房价75万元赔偿的请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万元左右的让步。并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等说辞欺诈,胁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条件。原告没有同意,当庭未判决。此后,法官一直没有联系原告。直至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判决日期是x年10月18日,相差达38天。 由上述经过可知,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多处明显违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改为普通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却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普通程序开庭前,没有给原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以后,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审理时加书记员一共有三名审判人员,判决书上却多出一名,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丧失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对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为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ZZ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ZZ继续履行与原告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由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事实,不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的理由有三:1、认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认定被告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有意回避被告明确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明显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忽略被告拒绝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义务,和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0条。2、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完全是替被告辩护。3、认定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的条款系被告恶意违约和毁约的免责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偷梁换柱。合同第5条原文:“定于x年12月10日过户,若到时有特殊情况,双方再另行协商”,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很明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拖后几天办理过户,但卖方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过户不能迟于12月15日。 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既成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充耳不闻。不支持原告关于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是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费损失等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其错误在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调查清楚,原告的损失不仅有可得利益,还有既成损失。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即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判罚,也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逾期办理房屋过户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定论。故应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 一审虽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可既没有限定日期,又没有附以惩罚措施,实质上没有任何约束力,按照这份判决,被告当然可以继续拒不解除房产抵押并过户。被告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被告继续拒绝履行合同,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继续使用贷款,非法获利,甚至连月供还款都停止,把风险全部转嫁到原告身上。该判决不仅使原告的即成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而且纵容被告无限期拖延,继续侵害原告权益,并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一审不支持原告关于限期判令被告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限期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首先,该证据系4月19日出具,开庭时已过去两个多月,不能证明至开庭时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该理由也违反了合同法第45条。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民法第84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62条第四款。其错误在于,无视“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并非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办理过户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归还贷款造成的,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先行还清贷款,然后办理过户,该诉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恶意违约行为不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当成是被告拒不过户的正当理由,显然逻辑非常荒谬。就好比清醒的司机交通肇事要负法律责任,而醉酒驾驶后肇事反而是正当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做以下约定:“买方愿意待卖房人自愿解除抵押以后才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这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上述判决理由才适用。而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一审法院反而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显然该判决是荒谬的。判决理由中,多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字样来欺诈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纵观审判过程,实体和程序均无公正可言,偏袒毁约者,庭审中被告承认己方理亏,基本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审的主审法官却在判决书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场,极力为毁约行为辩解,沦为被告的代理人。并且工作草率马虎,判决书中原告的工作单位也出现错误。显然是工作责任心、职业良知和专业知识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歪曲事实,强词夺理,枉法裁判。 鉴于此,于x年12月8日提起上诉。 第三部分:二审情况 x年2月8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ZZ无故缺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再次调解,建议原告做出让步,原告不能接受。x年3月14日判决,3月28日收到终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根本性违约的事实,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认定被上诉人曾明确承诺提前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实,也认定被上诉人因房价上涨而毁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但,同样没有调查清楚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也没有约束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限期解除抵押并限期过户。只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没有可执行性。 并且,终审判决书存在大量的书面错误,其中不乏根本性错误。比如:一审判决书有多处事实错误,终审判决书中却说“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是用来指导房产登记机关的工作,第30条是指的已抵押房产的过户程序,不仅不能说明被上诉人拒不解除房屋抵押的违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而且说明解除抵押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该规定并不限制卖房人办理解除房产抵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因为房价上涨而拒不过户的毁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前后关连的两个合同义务,理应比不履行一个合同义务性质更恶劣,更应该加重惩罚。二审法院却依然因为被告的两个恶意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制止和制裁措施。而且,银行x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长期有效性。二审法院对于该房抵押的现状没有做任何调查便做出不支持限期过户的判决失之草率。如果抵押仍存在,不支持限期解除抵押的判决更是违法悖理。法院应该查明该抵押的最新状况,如果抵押已消除,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办理过户。如果抵押仍然存在,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解除抵押,继之限期完成过户手续。 终审判决书体现出以下问题:工作责任心更差,判决书书面错误更多(附件中以红色着重标出)。其中上诉人工作单位的错误,与一审判决书雷同。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却不限定期限和约束条款,以及拒不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与一审判决亦雷同。有理由认为,二审法院有意维护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判决。 根据以上理由,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或直接改判: 1、判令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解除抵押,逾期罚息为欠付贷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2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逾期罚息为已付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 2、判令被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逾期罚息。 3、判令被申诉人赔偿既成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4、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因诉讼而支付的咨询费,材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总计约600元。 5、一审、二审及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DY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 x年7月5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3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 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 屋 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 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 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 关镇 (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 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 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 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 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 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 ,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 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 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 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 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 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 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 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行政起诉状》副本两份; 二、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4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xx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兴业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兴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x8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08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6申诉人:WY,男,汉族,x年9月25日出生,xx省xx市工业南路1*3号,电话: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于x年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认字[]第FB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22日12时许,由马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豫)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驶,与由我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豫)发生擦碰,导致我左肱骨外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事故发生地在仲景路与中州路交界处,属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我受伤的后果。而这一后果,都是由于马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认为我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而与马驾驶的公交车相挂撞。我认为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我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因公交车高速从我左侧超车,右侧非机动车内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很多,在此情况下,我尽力保持直线行驶,却被其挂碰倒地受伤。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我驾驶摩托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项认定,我有异议,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处,却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而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反而只负次要责任? 3、现场在事故处理大队到场前,摩托车已被马扶起至路中间,当时有一人自称是事故大队工作人员,就认定是我碰撞公交车。其后,在第六大队做笔录时,经办刘警官画示意图,根据现场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贴近非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认为我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此我有异议,摩托倒在非机动车道内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为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在发生挂撞后,难以保持平衡,且对方行驶速度快,把摩托车挂倒后,摩托车因外力挂碰倒在非机动车道内。 4、事发后对方找的证人证言,我有疑议:当时在公交车超速行驶,且事后马称车厢内乘客很多,证人是如何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仅仅说明车辆车况良好,但不能说明驾驶员马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马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不当,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号汽车驾驶员马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队 申诉人: x年五月二十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7上诉人:xx市A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x8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住址xx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xx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8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8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8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8申诉人:徐,男,x年4月1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x号院x号楼x号。 申诉人徐对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2年6月2x日(x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关决字【】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即晋荣煤矿被关闭前,二七区政府既没有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二七区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一审维持关闭决定,二审应当依法撤销和改判,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政府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有一份《合作组建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书》(第三组证据第4x--52页)。该证据证实:拟设立中的“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xx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徐。此外,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有三份公证书,分别证明二七区政府将[]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送达了三个出资人:xx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一审法院明知拟设立中的“xx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但是二七区政府只给徐送达了文书。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区政府的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xx市二七区政府[]第01号《xx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涉及到四个出资人,即涉及到四个利害关系人。徐系原xx市梨园河煤矿二矿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个出资人中的一个。徐向一审法院对xx市二七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以后,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本案一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断然拒绝了、徐要求参加诉讼的合法要求。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由此导致此案认定事实不清。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关闭煤矿,必须经过: 第一、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第十条规定: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先要企业自查自究并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其次是企业未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才是如有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并仍生产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决定提请的情形是: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而晋荣矿显然没有这种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仍在生产的情形,二七区政府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来佐证。 综观本案,二七区政府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并强行下达了所谓的关闭决定,也无视晋荣矿已经获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实。在x年“郑煤集团整【】50号”文件就是《关于晋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进行矿井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此批复,即证明了晋荣矿符合生产的条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二七区政府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晋荣煤业公司立即停止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安监管煤监【】411号)。此通知没有发送到晋荣矿,申诉人也没有收到过此文书,所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应生效。 对于晋荣矿在技改期间进行生产,二七区政府能够证明的事实,也都是发生在x年x月至11月1 3日间。上述证据反而能证明晋荣煤矿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印发的《关于责令晋荣煤业公司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后,从未进行过生产。 综上所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诉。望依法对此案进行重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x2年10月2x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9原告申诉人:陈,男,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编号:。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市公安局时申诉人采取的拘留五日的行为明显的是打击报复的行为。因为申诉人曾因20xx年6月6日举报市政法委书记卓为翻的儿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长,现任霞美派出所所长、 曾任逢华派出所所长卓为佳,参与经营黑网吧,被非法关押32天,申诉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为,申诉人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状告、控告、市公安局的违法违纪问题,因此申诉人早已是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某此腐败贪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诉人是明显的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的行为。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没有采纳《疾病证明书》……对申诉人判决是采信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证明书》和证人证言而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采信《疾病证明书》。而只采信这几名卓国明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说法院只采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不采信普通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显然,也是有奥妙之所在的,陈维生是8个证人中唯一一个群众证人,也是唯一一个说真话的证人,而且,是唯一一个正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其余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国明的办室炮制的证人证言。审理法官不采信这名证人的证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 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申诉人:陈 x年11月15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0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原告,二.三.四审上诉人)杜斌.男.生于1x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陜西省凤翔县栁林镇栁林村三组。身份证号;.邮编;.电话;0917--。 被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被告,二.三.四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邮编.电话;0917--。 法人代表;王辉任该院院长。 申诉人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对凤翔县人民法院(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亊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终止执行的驳回。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误工.陪护.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亊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依法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通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的裁定程序违法; 1.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笫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右眼40年前失明,现镶一玻璃义眼球。20xx年9月13日傍晚砍柴时不慎将小木屑等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门诊治疔。当天上午取出表层角膜异物后,门诊医师建议;"住院观察几天"。申诉人耒在住院部选择医院时首先提出;"你们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这里,若没有一定的把握,我去宝鸡的医院?"眼科翟主任举例;"你这一点伤不算啥,县花炮厂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们这里也给能治愈了。舍近求远你不方便!"申诉人仍不放心怕万一再有个闪失,后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艰难模索度日月。又托夲村在县医院工作按摩的孔医师去找他的好友翟兴,申诉人的家属当场听到翟主任表态并要孔医师动员申诉人住下。随后经诊断;①左角膜异物;②左角膜穿通伤。经过26天的住院诊疔,于10月11日以;"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通知出院,申诉人当天深感视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释;"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会好的"出院后,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诉人情况特殊,为挽救仅有一只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误时间,20xx年10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为;"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并建议患者;"住院治疔"。(该门诊病历被申诉人在20xx年6月9日盖有凤翔县医院大红印公章的答辩状中自认)即;"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断病历为证。"(见答辩状第3页第3行)笫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以此为据,就能够证明医疔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被申诉人自知理亏对此据未辩答,白审判员插言;"门诊病历上没有医院公章,不能用作证明使用。"一审法院在神圣旳国微下,驳斥申诉人的辩证,替被申诉人掩盖违法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笫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不利的亊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因此,夲案就进入了名曰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丧失医德给申诉人把仅有的一只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带有天平审判微的审判人员,贪图不当得利残无人道把心瞎了的结局。 4.申诉人并没有强词夺理在无理取闹,有据证明被申诉人由于过于自信损害链条频繁传动,形成了不能用嘴说脱存在有损害亊实的行为; ①左眼角膜异物未取尽; ②二次手术后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 ③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 ⑤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其说明书载明会导致产生下列的病态; ㈠外伤性白内障 《1》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3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5》金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6》宝鸡中医医院诊断证明; 《7》千阳县人民医院作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8》被申诉人自认存在白内障的证据; 【1】答辩状; 【2】答辩状补充意见。 ㈡由于上述违规行为,导教申诉人无因患上了并发症和后遗症; 【1】20xx年11月13日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仍治疗了取不离手的眼底充血。20xx年8月19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2】糖尿病(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5.20xx年7月15日笫二次庭审中,被申诉人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现场未封存病历资料之机,伪造簒改了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共三页,其表现在; (1)纸质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2)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同; 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 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3)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致。 (4)凤翔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此据,在7月15日的笫二次开庭中未经双方质证,随后认定为有效证据交给宝鸡市医学会在鉴定中使用。 (5)凤翔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病历不但未依法追责任,反而加以认定使用。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02条笫一款笫(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笫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责任。" (6)凤翔县人民法院丧失了审判原则的底线。民法规定;民不告官不究。其有义务应当围绕申诉人提出的诉求收集证据,秉公办案。但是,其道行逆使偏要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掩盖客观事实而伪造假证耒反驳申诉人的正当合法诉求,该行为与公平.正义是水火不能相容的。 5.鉴定出胎不正,多疵一举,不该在夲案出现的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①申诉人对住院病历提出了异议,白审判员当庭讲一些与夲案无关的亊,占用时间转移提问话题并不提示被申诉当庭答辨, ②庭审中,被申诉人未根据【若干规定】笫4条笫一款笫[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疔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糸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荒谬的凤翔县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判令,被申诉人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为掩盖有损害的事实,进行了枉法作案,其行为表现在; (1)凤翔县人民法院指定20xx年7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被申诉人在当天,未依据【若干规定】笫25条之规定提出口头和书面的鉴定申请。 (2)庭审中,被申诉人未主动提出鉴定的要求。凤翔县人民法院应当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亊实依法判令。但是,白审判员就不认申诉人提供有损害事实的证据,以"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不受法律.法规及时间上的限制。"为由并责令被申诉人在五日内提交鉴定材料。(见当天庭审笔录) (3)凤翔县人民法院在在审理夲案中未经医患双方同意,没有法律外的特权以职权命令医方单独启动里勾处连的鉴定程序,阴奉阳违启动了鉴定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笫5条;"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查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之规定表明,需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应当是庭审前,而不是在庭审中。 (4)凤翔县人民法院言行与法不一,口头以法院为查明事实,行动上又不根据医疔侵权案的证据要求提出书面鉴定的目的。仅用被申诉人单方的申请,有悖【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笫11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5)凤翔县人民法院若想查清事实,就不该将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病历作为鉴定资料,交给宝鸡市医学会。同时,应将在判决中准备认定申诉人出院后,在多家医院治疔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作为鉴定资料提交给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注册人员。没有法律依据委托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其没有在司法机关注册登记。 (6)凤翔县人民法院忘记了自已是在代表国家在行使公平正义的审判,其行为是站在被申诉人的辩护律师角度,而律师不敢想又做不到在收集证据,至于对证据耒源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有证据就行,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个方的,有虚假的证据就能认定为圆的。 (7)凤翔县人民法院在笫三次庭审质证中,以职权驳夺了申诉人对鉴定提出的异议,强行认定了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据。认定此据违反【若干规定】笫34条;"'当亊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亊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同时,认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证据为审判依据,有悖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参照【医疔亊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笫2条;"因医疔亊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6.应当依法中止的鉴定,在凤翔县人民法院虎架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威力支持下,有了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载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就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法律根据; 1【条例】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全中止组织医疔亊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2卫生部【医疔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疔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认定为;依法应中止已是丧失了法律效力的证据。 7.故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对申诉人在上述提出的五项有损害结果的事实一项未进行确认,超岀了诉求的范围,不符合夲案诉讼的主体,明显依据不足。 8.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在陈述中张冠李戴为;"且被吿所举之(医疗亊故鉴定书)证明"(见一审判决笫3页笫19行)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见判决笫1页笫11行至笫12行) 9.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和(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均对凤翔县医院…处方,典必殊药品说明书;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等认定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医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但是,三审自打嘴巴,又均不依法认定凤翔县医院的医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的亊实。具体表现在;凤翔县人民法院未向宝鸡市医学会提供自认的上述证据,鉴定中申诉人提供的,宝鸡市医学会又不予以认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未用认定的上述证据去审查,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前后互相矛盾中,认定医学会的鉴定为据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关联性。 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8日受理了本案,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系20xx年11月9日,审理期133天推迟了结案近两个月。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笫32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和【民亊诉讼法】笫159条;… 二.原四审判决以医疗侵权纠纷案由审理,采信的【条例】规定是处理医亊故的证据,牛头对不上马尾,把鼻涕与囗水混淆在一起,四连冠重蹈覆辙无有法律规则的支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笫177条笫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失控,成了摆设;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笫四审中换汤不换药,仍然认定"杜斌与凤翔县医院的医疗侵权纠纷一案…"(见四审裁定第1页笫8行) 2.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作出的认定亊实模梭两可,存有瑕疵不经一驳,有悖立法的夲意。几审法院草率认定其为侵权纠纷证据,缺乏关联性与合法性,歪曲了立法的夲意表现在; (1)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的法规根据是【条例】笫2条.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详见鉴定) 其一.适用【条例】笫2条;"夲条例所称的医疔亊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故。"适用该条的依据应当依法认定为"医疔事故"。 其二.适用【条例】笫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疔亊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处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疔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出具的鉴定,并未明确认定是上述六种中的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认定不清。 (八)鉴定书的内容制作缺少【条例】笫31条笫二款笫(五)项;"医疔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几审法院在原判决中擅自加上认定;"被申诉人无过错行为。" (九)鉴定结论违反【条例】笫3条;"处理医疔亊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十)鉴定糸xx年10月10日受浬,同年11月1日岀具,认定其为有效证据有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笫2条、9条、18条之规定。 3.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在三次审理中形成的枉法作案,其行为表现在收集.采信证据时注重了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违反【民亊诉讼法】笫64条笫三款.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行使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依法审查确认原判采信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表面主观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疔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详见四审裁定第2页倒数第4行-3行) 5.在四审法院医疔侵权纠纷案卷内存有申诉人在几审中请求増加,变更的诉状,回避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夲案的申请书,无因果导致产生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糖尿病诊断证明,视力【盲】残疾二级残疾证。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处方购药发票.住院26天使用地塞米松卖28支的收费单.利用职权索取药品的处方.医嘱単.禁忌.超量药品说明书,住院收费单.答辩状和医疔亊故鉴定申请书,庭审笔录,诊疗规范教材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医疔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能够证明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司法公正。 6.法律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的民亊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侵害亊实,行为违反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糸,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具备这四个要件,行为人就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糸,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题和条件。 三.原四审判决,裁定均以医疔侵权案由进行审理,被申诉人未根据【若于规定】笫4条笫一款笫[八]项之规定,举出合法证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未对上诉请求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抛开诉求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笫7条; (1)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以医疔侵权案由审理,又认定宝医鉴(20xx)014号鉴定为据,互相没有关联;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了原吿杜斌的诉讼请求。"(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2--1行)适用民法通则驳回有损害结果的事实的医疗侵权,明显是在践踏法律,严重违背了立法的夲意。 (2)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依据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据,未审查其合法性及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查后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反之作岀(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夲院不予支持。'(见判决笫5页笫1行至笫2行)未有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确认。 1有悖【民事诉讼法】笫153条笫一款;(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2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11月7日函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41号请示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亊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亊案件受理。"【以下简称复函】之规定就未有根据支持认定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疔侵权纠纷证据。 2.申诉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根据认定原判用鉴定证明的亊实清楚,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判处得当一论。 3申诉人提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查清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51条.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规定,应当依法纠错撤销原判,裁定再审。但李黎明审判员根夲就不对上诉的请求亊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其枉法作案的行为颠倒是非,荒唐的作出(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通知中陈述;'原判认定事实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理由不足不能成立。'(见通知倒数笫5--4行)同时将原判决未适用法律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让人见笑,如; 1足以推翻原判发现提供的新的证据,不认是新证。 2案卷内有前二审提交法院被申诉人在诊疔行为中违规导致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有证可查,应当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民事责任。反之拨弄是非,有意转移诉讼対象,将由被申诉人导致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混淆黒白无据认定;是申诉人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在其他医院所致。 3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51条.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规定。 4.申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笫151条和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疔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疔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疔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疔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疔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疔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夲原则。不管什么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岀了再审申请。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不服(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提出认定亊实证据不足的诉求和适用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审查不认定,完全罝至不理。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医疔侵权案的证据。荒谬的作出(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无有法律 支持凭主观偏面的认定"夲次申请再审中,其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己远远超过在一审中主张的6901.06元,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详见四审裁定笫2页倒数笫3行至笫1行)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3条;"…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当亊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特殊性是边诉讼边治疗。申诉人在二.三审的上诉状中已提出了变更经济赔偿为至痊愈诉求。但二.三审注重了驳回,未在法律文书中陈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对原审变更了的诉求进行审查。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未陈述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蹊跷认定;'申请人杜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179条的规定。驳回杜斌的再审申请。'(见四审裁定第2页倒数笫1行至笫3页笫1行---4行) 5申诉人在陕西省三级法院经过漫长五年艰难痛苦的挣扎,想讨个法律承诺的说法。已经过四审没一级法院去查认,遗漏了对诉状中提出的诉求; ①两次左眼角膜取异物,有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被申诉人在住院病历记载,答辩状补充意见中自认。应取尽的诊疔规范;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较深的异物可用无菌注射针头剔除。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指出;"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不使用消炎抗生素预防感染。应预防的诊疔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悥。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的操作诊疗规范。 ③利用职权处方开,日清单卖240余元药品,医嘱单未记载使用。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④使用地塞米松不符合诊疗规范,【处方开,日清单卖28支】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被申诉人用甘露醇稀释静脉注射七次。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患者住院26天,规范应注射一次,而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为据】。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白内障,高血压"。老年人用药易产生;"糖尿病"。由于损害链条连续传动,亊实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跟说明书上相符合。有患者岀院后在多家医院检查岀的诊断证明为证。 ⑤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其一,住院与复诊中两次处方开'熊胆眼药水'各一瓶,该说明书解释;"夲品适用于白睛红赤,目眵胶粘或白睛微红,干涩不适者"。禁忌栏内载明;"眼外伤者"。 其二,复诊笫一次即10月14日处方又开'典必舒眼药水'一瓶,该说明书适应症;对肾上腺皮质激素有反应的眼科炎性病变及眼部表面的细菌感染的危险的情况;….,"禁用中明确指出;"角膜异物未完全取除者"。【有处方及售药发票见证据】 其三.推定在眼内细菌感染危险的情况下才使用上述两种药品,被申诉人只注重了治疔眼内的严重感染,而忽视了未治愈的眼外伤及角膜异物未取尽,是两种眼药水的禁忌。当时的眼内感染表明是9月27日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有关的客观性;其关联性是申诉人9天后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的相吻合。"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 其四.违反卫生部【医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⑥申诉人受到了非法的伤害后,依法起诉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疔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疔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之规定进行的。但是,三级法院又不认这些法与规是审判的原则。 ⑦给法院交了几次诉讼费,把申诉人已折腾了八个年头,被申诉人是有偿服务,一个萝卜其享受了八头,所产生因果关糸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法院不予支持,总得给申诉人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合理说法? 6夲案的原告是申诉人,三级法院虽然从表面上已依法进行了受理,枉法为被申诉人开脱了履行职责的制裁;申诉人已在几审中举出有损害事实的证据,法律规定有权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是未能得到法院有合法的证据不予支持的理由。但是,四审的判决均超出了申诉人的诉又求枉法驳回,证明申诉人是在无理取闹忧乱社会秩序,应当受到依法的制裁。申诉人是不能接受的!陕西省三级法院五年内已四审开了有尊严的法律玩笑;法律规定需要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诉人受到了残酷的人为司法腐败的劫难,受到了不明真相的制裁,法律规定伪造证据应制裁的是被申诉人,莫明其妙得到四审人民法院牵强的保护。 五.被申诉人的行为不能逍摇法外,逃脱法律制裁的新实行的法律; 1.根据20xx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疔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从被申诉人伪造.篡改患者住院病历一项而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笫2条;"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亊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 3.申诉人20xx年8月1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六.申诉人认为;陜西省三级法院四审采用内外串通勾结,由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伪造出具,不符合医疔侵权案件认定事实的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亊实没有合法证据支持,四连冠驳回有悖【民事诉讼法】笫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1.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撤销(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夲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179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申字笫52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综上述:申诉人认为:原四审判决,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诉人的身体健康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清实,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依法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费、.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此致 呈:最高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凤翔县人民法院(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 注;20xx年3月2日申诉人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时,交过一封再审申请及有关诉讼资料,注;20xx年3月2日申诉人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提交了一套再审申请。同年4月26日又去过一封挂号信催问,一直未有回音。为了依法延续两年的诉讼时效,申诉人通过邮局于20xx年10月14日用快递邮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又寄过一封民事再审申诉状及上述有关证据,其号为;。 申诉人;杜斌 20xx年2月13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1申诉人:吴,男,x年10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汇景花园53栋201室,手机号码:, 被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柏中路189-191号,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4、依法改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缴纳自x年9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并承担申诉人应当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损失;按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自x年9月起至x年1月止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自x年2月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工资;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按7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550元; 5、由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万元(其中申诉人丧失就业机会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x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 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 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x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xx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xx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 x年4月2日 附:(1)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一份; (3)、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通知书)一份; (4)、申诉人原证据清单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诉人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2申诉人:施,男,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疆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父亲。联系电话:。邮编:。 申诉人:金,女,x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新疆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号。系被害人施母亲。 委托代理人: 施(施之子)、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王庄2栋319室,无固定职业,住新疆x市xx区x区x栋x号,联系电话:,邮编:。 被申诉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市人民路127号。 被申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x市北京南路445号。 案由:因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水立初字第10号、()乌中立终字第119号、()乌中行监字第34号、()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0311号行政决定、()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死亡为工伤(亡) 。给予赔偿金人民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x年3月20日,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x0311号行政决定。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x年11月7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x年3月18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5月29日作出()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 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x年3月18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乌中刑监字第01号。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新刑监字第37号。x年0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金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金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七月十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3申诉人:龙,男,汉族,1x31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县xx镇河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 1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县xx镇洞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 x0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 x1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 1xx3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市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 x2年10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川塘村半边街组1x号。 被申诉人: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建民、王、龙姊、龙与被申诉人熊风明、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 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农村户口 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4申请人:张、汉族。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x1,xx市xx区xx乡升红社区4组号。联系电话:。 被抗诉申请人:xx市城乡规划局,地址:xx市渠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玫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主任。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二次违法更改x小区规划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督促xx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向该院提请的行政起诉,并依法作出裁决。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10日,申请人发现x小区社区活动中心无故被加高,于是找到被申请第三人咨询,被告之x小区规划已被二次更改,且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请口头和书面询问,被申请人2月23日书面回复申请人确认二次更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二次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并侵犯了申请人及小区业主的利益。于x年3月22日向xx市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 xx市人民政府于x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2号)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许可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情况简介 1,安置小区方案于x年6月25日经第61次市规委会审议同过。总面积为71333.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5532.99平方米,容积率1.76,建筑密度30.09%,绿地率为35.55%,总户数1044户。该小区于x年9月28日开工建设,x年2月开始交付给安置户。x年9月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0093号)。该小区在建设与交付使用时,没有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0093号)时,居然违背x年6月25日经第61次市规委会审议同过的方案,在小区13栋增建了一个单元,原本的小区绿化被改建成房屋,增加了小区的总户数,明显提高了该小区的容积率,降低了小区绿地率。增建的一个单元被申请人居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未履行公示和听证的法定程序,未做技术论证,未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得意见,明显违法违规。 2,邻里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原方案于x年6月29日第六十七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建筑层数为四层。被申请人在变更该方案时仅作了技术论证,未尽到告之厉害关系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方案于x年9月30日经81次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将原规划四层公用建筑变更为六层商住综合建筑。变更后的建筑不仅侵占了安置小区的公共绿地,且将原本全部公用的社区活动中心改成了商住综合建筑。减少了公用建筑面积增建了商住建筑面积,增加了小区的总户数,提告了该小区容积率。 3,申请人于x年3月22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违法变更许可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当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x年6月22日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复[]第2号),对被申请人行为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变更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规划时,该小区已交房入住。提高该小区的容积率,降低绿地率、改建公用的社区活动中心势必会对已交房入住的业主环境利益、物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享有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同意第三人申请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公共绿地用地变更为建房;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前,根本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履行“听证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申请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在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前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3,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批后公布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布其二次作出的同意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政许可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在立项、修改该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没有依法履行向利害关系人公示;在批准前没有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划(修改、变更)草案、没有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批准修改、变更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后也没有向社会公布。 三,被申请人的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见公共绿地用地变更为建房;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提高了该小区容积率、降低了绿地率。 容积率是一个小区总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是规划控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提高容积率,就是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见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容积率直接涉及到住户的居住舒适程度。提高一个小区的容积率,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口来分享有限的小区资源,导致整个小区生活环境的下降及整个楼盘的品质下降。绿地率是反映一个楼盘居住舒适性的一个重要指标,降低绿地率,也就降低了该楼盘的生活舒适度。 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征求已入住者意见,擅自违法变更该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暗箱进行行政许可变更。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严重的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的威信,而且已经给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 四、xx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提交作出变更x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 证明其作出了变更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文书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依据的,应当认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以被申请人所作的变更规划许可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在该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的行政许可行为;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x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该小区13栋增建一个单元;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将社区活动中心变更为商住用房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且未提供任何法律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1、3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行政行为。然而,xx区人民法院于x年7月9日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之决定。 申请人是被拆迁安置人,申请人及其配偶.母亲三人因土地被政府征收,x年转为城镇居民(空挂户,住址为虚构),其住所并未搬迁,房屋也未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且申请人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仍为农村居民。x年2月28日,申请人父亲代表全家(2个户头的全家成员)与西部物流管理委员会签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到x小区住房3套。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安置补偿协议结算清单;中国西部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公告),足以证明西部物流港的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全家成员),与户主(户主带表全家成员)签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申请人是被拆迁的安置人之一,被安置于x小区,自然居住于该小区,是小区的合法业主。 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张 x年 7月 11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5申诉人(案外人):李(曾用名李),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女,4x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该社主任。 住所xx市xx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1)化法执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x5)第号、粤房地证字第C4x31x3x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xx1x年将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xx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1)化民初字第2号2xx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x5年3月x日作出(1)化法执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被执行人李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x5)第号、粤房地证字第C4x31x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xx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xx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1x年2月4日身故)。xx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xx县公安局1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1xx2年2月15日开始,xx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1xx2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1xx2年x月3日,xx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xm2、宿舍3m2,投资x.x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1xx4年12月2x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x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1xx4)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1xx5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仅承包至1xx2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1xx3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1xx3年之后,李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xx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1xx5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妻子李在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xx1x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x.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x厘米、字长x.4厘米。 根据1xx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xx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xx3]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x2条、第2x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x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1)化法执字第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6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xx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8日作出的()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xx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7申诉人: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 法定代表人:杨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诉人杨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18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8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x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x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9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1年4月30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年10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1年4月30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3年x月12日至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0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1申诉人:熊,女,x年11月19日出生,住建宁县均口镇莲花街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x24。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妻。联系电话。 申诉人:陈,女,x年1月1日出生,住建宁县均口镇莲花街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x1。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女。 申诉人:俞,女,x年12月16日出生,住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苦竹山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309。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母。 申诉人:陈,男,x年6月22日出生,住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苦竹山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弟。联系电话。 申诉人:陈,女,x年7月2日出生,住建宁县均口镇洋坑村龙船上6号。公民身份号码35x0。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妹。 申诉人:陈,女,x年12月15日出生,住建宁县黄埠乡贤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5x6。系事故死者陈财振之妹。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不服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x年12月19日作出的建公交认字[]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在依法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公正复核,撤销建公交认字[]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认定,依法认定肇事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提出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过及原事故认定的基本情况 x年11月23日14时27分左右,陈财振因去建宁县均口镇政府值班,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建宁县均口镇苦竹村竹山桥梁路段驶入省道205富下线388KM+240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该桥梁行驶时,因为路面为沙土路且坑洼不平,骑行速度较慢。通过观察未发现省道20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有车辆驶来的情况下驶入交叉路口;由于在路口与省道205富下线混凝土路面的接口有明显低于路面的凹陷坑,故陈财振骑车缓慢驶入混凝土路面右车道,这时发现谢海燕驾驶的闽GL907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省道20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驶来,陈财振为避让该小客车,即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但由于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速度过快,方向不稳,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将陈财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陈财振则被撞飞到23米远的左侧路边水沟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海燕因当天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王贵洲的搬家乔迁酒宴涉嫌酒驾、醉驾,故第一时间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弟弟谢晨杨,让谢晨杨调包顶替为发生事故时闽GL9079号小客车的驾驶人。当建宁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达到现场时,谢晨杨对接警人员明确称其为小客车驾驶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后根据案情将案件转警至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此后谢晨杨对赶到事故现场的陈财振亲属也承认是他开的肇事小客车。陈财振被送医院后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直到第二天,申诉人提出疑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交警才将谢海燕确定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未及时对谢海燕抽取血样化验酒精含量。此后,交警部门迟迟不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只是要求申诉人尽快火化尸体,将尸体火化作为开启事故调查和认定事故责任的条件。在申诉人向建宁县有关部门和县领导多次申诉后,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建公交认字[]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财振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海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严重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驶,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但谢海燕驾驶闽GL9079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时,不仅没有做到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越最高限速,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谢海燕驾驶闽GL907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编号为闽中联司法鉴定字[]0279号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闽GL9079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实施紧急制动前瞬时的行驶速度略大于73km∕h。该鉴定已虽然确定了被申诉人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但对于其瞬时的行驶速度的认定却是明显不足的。该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行驶速度,不会小于时速100公里。 首先,该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地点为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建宁县体育场路段、本所办公室,没有到事故现场核实了解事故发生的证实情况。故对于事故发生地点的缓坡情况不了解也未考虑;对于陈财振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闽GL9079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车的脚踏板、把手和发动机等金属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产生的明显卡痕不了解,未考虑该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虑“事故路段为平坦的磨耗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清洁”的鉴定条件。更没有了解和考虑肇事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痕迹形成原因,以及到陈财振当时倒在摩托车被撞后被推移13米之外10米远的水沟内的情况,即陈财振被撞飞在23多米远地方的客观事实。能够将一个70多公斤的人体撞飞到23米远的距离,时速7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闽GL9079小客车现在还在,并且鉴定机构认定其性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体作碰撞试验进行验证。忽略了以上影响速度鉴定重要的因素,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可能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鉴定机构在该鉴定意见计算速度值所取的相关质量不符合客观事实,撇开闽GL9079小客车乘坐人员的争议,该鉴定意见将陈财振的质量按60公斤计算,而申诉人作为陈财振的近亲属,可以肯定陈财振的体重不是60公斤,而是73公斤。作为影响计算速度值重要因素的物体质量被认为减小,明显造成测算的速度值被低估。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三,该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写明:“本次速度鉴定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均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且测算中未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虽然碰撞变形量较小,但也可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申诉人就不明白,为什么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和要全部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而不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为什么要在测算取值等环节故意作人为的低估测算?难道要人为刻意去减轻被申诉人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测算的速度值是多少?凭什么说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而不是被严重低估?另外,且测算中凭什么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本案事故是俗称铁包肉的小客车对肉包铁的骑摩托车人员进行的碰撞事故,尚且造成小客车和摩托车如此严重的变形,能说碰撞变形量较小吗?尤其是闽GL9079小客车将陈财振撞飞23米远,造成该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凹陷,造成陈财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其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这样的碰撞变形量会较小吗?这需要多大的动能损耗!为什么明知会低估测算的速度值而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是怕麻烦还是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能力?还是受到相关方面的说情和压力,刻意要减轻被申诉人责任!申诉人作为陈财振近亲属,都需要有一个说法。就是按照鉴定意见的说明,我们也可以确定实际速度值要远大于73公里的时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使,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没有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主要原因。该事实可以通过客观数据进行验证。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地点的省道205富下线有效路面为7.2米,陈财振发现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快速驶来后,已采取了快速横向穿越避让的措施,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才被撞倒。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看,陈财振避让的速度如按时速40公里即11.11米每秒的速度计算,陈财振横穿7.2米的路面只需0.64秒时间。鉴于陈财振已避让到道路左侧车道的事实,他要驶离左侧车道3.6米进入通往均口镇修竹村饶家自然村的路口则只需0.32秒的时间。谢海燕超速行驶按鉴定意见大于时速73公里,我们暂且不说实际达到100公里的问题,就保守按80公里计算,省道205富下线388KM处行驶到388KM+240M处的时间10.8秒;而即使不考虑应当减速慢行的问题就按最高限速60公里计算则要14.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3.6秒。再退一步,即使按最高限速70公里计算也要12.3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2.06秒。 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财振利用这宝贵的3.6秒或2.06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0-22.9米的路程,早已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三、谢海燕在驾驶小客车超速行驶的情况下遇险,又存在处置不当,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并不是禁止合理借道避让危险,但该借道避让行为应当符合合理操作原则,其是否合理操作的判断又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判断标准。如果实施借道避让行为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本案谢海燕本应按照规定右侧通行驾驶,在交叉路口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从交叉路口驶入车辆的危险,在看到陈财振骑摩托车驶入路口要越过右侧道路时,本应当稳住方向,刹车减速,保持在右侧道路,或者稍向左侧桥头路口避让。但其在慌乱中没有使用手刹进行有效制动,且由于超速行驶,致使用脚刹刹车不及、方向不稳,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将车辆驶入左侧车道,追着陈财振撞,将已驶离右车道进入左车道避让的陈财振撞倒。如果说谢海燕本意是避让陈财振,却反而撞上已避让到左侧车道的陈财振,那其采取措施不当的事实也完全应当认定。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如果谢海燕采取措施得当,不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就撞不上陈财振,本案事故也不会发生。故谢海燕遇险后处置不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谢海燕在事故发生后找其弟谢晨杨调包顶替的事实,应当成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前所述,谢海燕事故发生后,让其弟弟谢晨杨调包顶替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的事实,有建宁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的《出警过》证明。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xx办人员解释为谢晨杨担心谢海燕中午参加酒宴有喝酒自作主张顶替谢海燕,其后了解谢海燕中午实际没有喝酒后又让谢海燕主动承认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其解释根本说不通。 首先,谢海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谢晨杨让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见面相互商量后才由谢晨杨留下充当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逃离开现场。双方通话和会面时不可能不知道谢海燕有否喝酒的情况。 第二,除了谢晨杨向接警民警及死者亲属说明自己是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外,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说明调包顶替是其亲属过多人商量的。 第三,谢海燕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的乔迁酒宴,按当地风俗不仅不可能不喝酒,而且还要轮桌敬酒。申诉人曾向一个王北京的人了解到谢海燕中午跟他喝酒的事实。事后交警调查时王北京改口称参加酒宴时间较迟未看见谢海燕喝酒,完全是为了避免得罪人作假证。至于参加酒宴的其他人证明谢海燕没有喝酒,只是在厨房帮忙,也完全是在帮谢海燕作假证,因为参加酒宴的都是其小舅子的亲友,与谢海燕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会去得罪谢海燕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 第四,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谢海燕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谢海燕的全血样未检出乙醇含量”的检验结果,也不能证明谢海燕驾车时没有喝酒。根据相关医学实验数据,对成年人酒后12小时,18小时和24小时分别抽取了血样并进行化验,当过去24小时后,体内的酒精已基本检测不到了,也就是代谢干净了。谢海燕第二天才被抽取血样,除正常代谢外还可以通过挂瓶输液的方式稀释酒精含量、促进代谢速度。谢海燕通过让人调包顶替的行为,为其逃避酒驾追究赢得时间。并且有了时间疏通各种关系,交警承办人无视均口派出所的《出警过》等证据,极力否认谢海燕让人调包顶替的客观事实,让申诉人对其所取血样的真实性和检验的客观性也值得怀疑。 第五,谢海燕有驾驶证不是无证驾驶,如果不是酒后驾驶,又为什么要让让人调包顶替?不能给申诉人及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谢海燕实施了让人调包顶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应认定为逃避追究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根据不能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其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普遍原则,应当认定谢海燕酒后驾驶的事实;即使不直接认定该事实,也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谢海燕找人调包顶替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陈财振驾驶摩托车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先行,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放到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去客观分析。任何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一个违法行为的发生与避让问题,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与违法行为的可否避让性和避让措施的及时性及正确与否有很大联系。用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作为评判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标准,实质上是对抽象的“因果关系”的具体化,是对运用安全原则分析事故责任方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要在分析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留给对方所能够避让的程度。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决定了另一方的可避让时间和空间,正确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险情的可避让程度,才能较准确的分析认定当事各方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忽视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会造成责任认定上的偏差。 本案即使认定陈财振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是未让行的违法事实存在,如前所述,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分析,陈财振按时速40公里速度计算,陈财振横穿7.2米的路面进入对面路口避让的时间只需0.64秒时间。而谢海燕超速行驶保守按80公里计算,从省道205富下线388KM处行驶到撞车地点的时间10.8秒;比按最高限速60公里计算的时间则要少3.6秒。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财振利用这3.6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0米以上的路程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陈财振横过道路的时间(纵向空间)属于安全的可避让时间(纵向空间)。应当认定陈财振横过道路时做到了确认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谢海燕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所导致,认定谢海燕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作用较大。 在这起事故中,陈财振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未让行,虽然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谢海燕如果不是超速行驶和避让措施不当,仍有右侧道路全部路面的横向通行空间,完全能够安全通过。因为撞车时陈财振已通过右侧车道进入左侧车道,如果谢海燕不超速行驶,则陈财振早已驶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再退一步,即使谢海燕严重超速行驶,只要其处置得当,保持在右车道通行,或者稍向右边桥头路口避让,而不将车辆驶入左车道,也不会发生撞上驶入左车道的陈财振。谢海燕完全具有可安全通行的可避让空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超速行驶和处置不当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认定本案事故的责时,应当考虑到有可避让空间的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和避让措施的正确与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只强调陈财振未让行过错的作用。应当确认到有可避让空间的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即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更大,也应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六、陈财振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陈财振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陈财振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6.98mg/100ml”的检验结果,认定陈财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xx《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尸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的判定》B.1 “尸体血液乙醇定量结果的判定”条目的规定,“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判定应优先采用外周静脉血乙醇定量结果。尸体腐败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同时平行产生正丙醇,如果同时检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减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正丙醇的定性和定量检验方法与乙醇相同。”而本案送检的血样是法医抽取陈财振胸腔左心室的血液,而不是采用外周静脉血送检。同时检验方法也没有检验和减除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和平行产生正丙醇。故该检验结果缺乏合法有效性。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不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本案陈财振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陈财振当天午餐虽有少量饮酒,但并未出现任何醉意。其午饭后还曾邀请同事帮忙一起到老家承包的鱼塘抽水,从接电布水管等作业全部亲自完成。抽完水后还与帮忙同事商量以后工作,并指引同事抄近路回家。在本案事故中,陈财振并未因饮酒影响其骑车操作。在家里到事发桥头交叉路口均能谨慎驾驶。到事发桥头交叉路口后桥头虽因草丛遮挡视线且因谢海燕驾车未按规定减速鸣号等未及时发现该小客车并等待让其先行;但进入主干道发现该超速车辆后能灵敏反应,采取快速横穿路口的避让措施,并已成功驶离右侧道,驶入左车道一米多;如果不是谢海燕驾驶小客车严重超速并处置不当,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按照“剔除法”来检验,如果将陈财振饮酒的事实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他在通过桥梁路面未发现需避让行车的情况下,也会进入道口路面;进入道口路面发现超速驶来的车辆后,除了采取快速横穿路口的避让措施外,也没有更好的措施办法。即剔除陈财振饮酒的事实后,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故应当认定其饮酒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七、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财振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陈财振的家人遗属明显不公。 本案事故死者陈财振是家中长子,早年丧父,母亲长期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家里弟妹全部由其帮扶养育成人,系全家的主心骨。陈财振应突发交通事故去世后,其母亲无法接受该事实,痛不欲生,伤心过度,多出昏迷,现已卧病在床。陈财振女儿才12岁,刚上初中,承受不了父亲去世的打击,已无法安心上学。家里孤儿寡母失去了顶梁柱和主要济来源,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同是陈财振在单位也是工作骨干,常加班加点忙于工作。陈财振出事当天为星期日,他上午还在单位加班,为农户新农村建设测量放样,事故是发生在其下午到单位值班的路途中。事故发生后,陈财振的家人遗属通过多方信访,通过领导的同情帮助,好不容易争取单位同意对其工伤报请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只需等待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便可办理有关工伤待遇手续。但是等到的却是陈财振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了陈财振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工伤待遇问题就不能解决。 申诉人认为,谢海燕驾驶小客车严重超速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认定谢海燕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请求上级领导机关和尊敬的领导同志能够以人为本,在百忙中关心过问申诉人的申诉问题,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复核,对申诉人的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申诉人将不感激! 此致 申诉人:熊 陈 俞 陈 陈 陈 x年12月24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2申诉人:郑,男,住xx县x乡x村 被申诉人:郑,男,住xx县x乡x村。 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申诉人)于x年8月4日毁坏原告(被申诉人)堆彻的沙坝,致使x年8月16日发的洪水将原告两道铁丝石坝部分冲毁、433棵树木及林地冲毁,对此造成的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申诉人的确曾将被诉人“堆彻”的沙坝扒开过一个小口,但被申诉人所谓自己“堆彻”的沙坝并不是其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那条沙坝的确是被申诉人“堆彻”的,但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据这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在河道范围内修筑阻水的堤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有人在河道范围内修筑了阻水的堤坝,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将之毁掉而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非法财产。试想,如果有谁在国家所有的河道上划一个圈,说圈里边都是我自己的,谁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是不是很可笑?因为古老的圈有运动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础!本案的这条沙坝就是这种情况。 其次,被冲毁的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说明被申诉人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东至河套,想以此说明上述财产是被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林地的确东至河套,但这并不能说明河道也在承包范围之内。一来河道并不是村委会财产,村委会无权处理;二来四至为东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边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冲毁的所谓林地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至于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就更是非法财产了。因为这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申诉人与x村委会的合同约定,“原告堆彻的沙坝”、“原告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并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这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从而导致错误地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也就是将被申诉人的非法财产认定为合法财产,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复原及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被申诉人的前述财产的取得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做出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冲毁的沙坝、部分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事实,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依法抗诉,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审判。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3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4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村1x组号,实际居住地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村别墅区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镇东xx村x幢xx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xx区硕放镇振发x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锡商终字第xx2x号商事判决,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中院裁定撤销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的()锡商终字第xx2x号、()锡法商初字第x1号商事判决。 2、请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程序违法十分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法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套用公民个人用的格式,弄虚作假;实体法律关系处理错误。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和江苏腾云物流有限公司。 我 x年x月2x日是因侵权行为(承揽经营权、个人名誉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就是xx市锡山区东亭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属于受诉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是xx市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不存在公司诉讼。诉讼主体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自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档显示法定代表人续为唐传喜属于弄虚作假。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和《合同书》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在该合同尾部,x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鹿在乙方栏签字;《证明》也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加盖x公司公章。本案中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接受xx市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委托,而不应该是接受唐传喜本人的委托。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是作为xx市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若是作为唐传喜本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其退出法庭。经过多次申请,我才于x年1月x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复印到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发现,原一审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年11月1x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一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年2月2x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年x月x日、发回重审x年11月1x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年12月2x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二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年x月12日开庭笔录第一页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年2月2x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公司在x年12月2x日谈话笔录第x页陈述“()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公司定作,需要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锡法商初字第xx1号遗漏审理《合同书》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审理。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事实,x公司亦从没有陈述我是单位。请中院依据江苏高院的()苏商申字第x1x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x年1x月x1日我在江苏高院首次被允许查阅卷宗(包括变造的1x本短期正宗),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名誉权纠纷案由均是首先出现在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在原一审x年x月x日《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已经提出。还发现,x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却套用公民个人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人民法院应当负责任的审查,避免弄虚作假。我一直上诉、又起诉、申请再审、申诉证明我一直不予认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另,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均载明被告xx市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喜,xx市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因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拒绝要求xx市快递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故,再次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市快递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信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邓万平律师在x年12月2x日《代理意见》第1点载明“鹿承包区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观的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有最大的发言权”。原告、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沈沿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审理过程中也从来没有涉及,属于将错就错变相审定的案由,应当依据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北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撤销()锡商终字第xx2x号、()锡法商初字第x1号商事判决;xx市xx公司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无中生有的反诉不要成为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解决纠纷的绊脚石。一、二审商事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我不是商法关系的主体,x公司并没有提起公司诉讼,本案属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应该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属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区地两级法院均适用的商法,处理上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x公司的营利和非法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完全没有表示出对弱者我的同情和关怀,更没有照顾到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再请依据我x年x月2x日和x年x月xx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调查官方网站中披露的自x年12月1日起x公司被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营的真相,为预防x公司再弄虚作假,要求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唐传喜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职务。xx市快递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x市快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xx市锡山区东北塘镇东旺新村x幢xx1号;我x年x月2x日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是xx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芙蓉工业园内;x年12月1日被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并购后,现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x公司从事的仍是邮政行业,但公司的性质实际由特许加盟公司变更为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的直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加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和上海腾云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判决书均载明x万)为本案第三人。机读档案材料亦显示:xx市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腾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货运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均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的专项审批,所以,xx市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 二、被告xx市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我x年x月xx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1x年左右,最低x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x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起诉被告xx市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一案,即()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年x月2x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2x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快运网络的名义运营的;xx市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x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x年”的规定,实际上,xx市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x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x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x年以上才能确保x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x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x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沿海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x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x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x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年12月1x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年12月1x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商申字第x1x号《民事裁定书》第2x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x年。故,x年12月1x日我提交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江苏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锡法商初字第x1号第x页“承发包关系”、第1x页“上海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江苏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诉xx市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x年x月1x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年x月11日首次“开庭”,后x年11月1x日、11月1x日、x年1月1x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年2月2x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x月x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年x月2x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江苏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年x月1x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年x月x日提交《对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年x月xx日提交本案,即()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x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年12月1x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xx市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军慰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年x月1日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锡法商初字第号和()锡法商初字第x1号!x年2月1x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年x月xx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x项、第x项、第1x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年x月xx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x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年2月1x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年x月2x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年x月xx日举证期限内提交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x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x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年x月xx日已经明确的第x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x项诉讼请求就是x年x月xx日已经明确的第1x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x项诉讼请求“判令xx市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x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x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年x月1x日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锡法北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x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x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三、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我接受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究竟是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案件应由提起诉讼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 关于我起诉xx市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违法依职权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两个案件【()锡法商初字第号、()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选择权,严重妨碍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更不允许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后程序违法依职权再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前后两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审查处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中,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共出现2个商事案号,x个民事案号,x个案由,请问,这样审判是解决了纠纷还是制造了纠纷?故,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无权指责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我认为,本案确实需要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确定本案的案由、案号,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认为,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中发回重审案件和又起诉案件均作为新收案件来源审查审批,我均无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x年x月2x日出具《起诉材料收据》和x年x月2x日杨庭和我的《谈话笔录》均证明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锡法商初字第xx1号x年x月21日的开庭《传票》也清楚证明发回重审变更后的合议庭(审判长荣晓峰、审判员蔡永芳、代理审判员吕纯阳)并不是按新收案件处理的。不同意名誉权纠纷案由,就代表对应案号()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也不予认可作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锡法民初字第xx2x-1号需要释明。我x年x月21日谈话笔录中已经强调我起诉的就是同一个案件,王碧云法官告诉书记员“这个不要记”,有当天的《庭审录音录像》为证。客观证据证明,我最初x年x月2x日提起诉讼时已经明确的提出第x项关于名誉赔偿方面的具体的诉讼请求,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2x日出具了载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专用票据》,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x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年12月x日依法官的要求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当时的立案庭庭长郑玄还亲自在《起诉状》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审查,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亦当天正常收讫了我的诉讼材料并移交了民一庭,当时民一庭庭长任笑均(现任行政庭庭长)给我通过电话“你是单位,你有什么名誉权”,显然任笑均依旧把我当作单位了,并指示高姓法官驳回了我提起的诉讼,遂告知我可以申请并案审理或等案件有结果了再起诉,我x年x月x1日确书面申请了并案审理,没有采纳。请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长虞静珠查实,是谁后来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年x月2x日提交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一份《申请书》,申请审判员过元申回避,实由民二庭庭长荣晓峰决定不予回避,并打电话两次斩钉截铁的告诉我“你再乱写东西,我就办你”,荣晓峰庭长说话算话,开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赛。x年x月x日荣晓峰引荐蔡永芳承办法官与我见面,主要是动员我更改诉讼请求,我当时拒绝并告诉荣晓峰庭长应该尊重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荣晓峰庭长当时严肃的说“这是法院,不是快递公司!”。后x年x月21日民二庭荣晓峰庭长亲任审判长据以被撤销的()锡法商初字第号商事判决审定()锡法商初字第x1号为承发包关系的生效判决!后我给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电话请求监督,审监庭庭长已被原立案庭庭长郑玄接任,电话告诉我“他们正在审理,我们也不好监督;你放心,我们法官一年1x多万的工资呢,办错案是要回家的”,这句话一度让我吃了定心丸。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商初字第xx1号判决于x年1月x1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无奈于x年2月1x日再次被动提交了本案的《起诉状》,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讫《起诉状》之前又约见现民一庭庭长陈军慰与我见面,陈军慰庭长坚持“一事不再理”,后来立案庭杨庭于x年x月2x日与我谈话(见当天“谈话”笔录)后,于x年x月2x日出具了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材料收据》,立案庭显然是按照同一案处理的;后陈军慰审判长于x年x月x日亲自在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交给我一份载明x年x月2日的()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此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x年x月x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载明“关于你单位诉xx市快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应补交案件受理费x元”, 请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前因后果,同样均是民一庭庭长(任笑均、陈军慰)审定了我是单位,却出现了发回重审期间该受理却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期间不该受理却予以受理的尴尬局面。人为剥夺了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我接受()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的补救。之后,我于x年x月x日收到载明x年x月1日的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江苏高院x年1x月x1日首次查阅卷宗后发现,原一审、发回重审期间立案庭庭长郑玄(注:上诉审期间任审监庭庭长)审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审、(二审)案件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终统计结果表明原告我起诉被告x公司一案涉案标的为2元,人民法院应收、我预交和实交的受理费均是x1x元。足以证明,本诉仅受理根本没有审理,仅程序违法审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诉。我要求继续审理()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合情、合理、合法,更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谁再让本案解决纠纷正确的方向走向错误。 申请再审期间,我曾经于x年x月中旬询问陈军慰审判长,这个案件你准备怎么处理的,陈军慰审判长说“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你撤诉,要么法院驳回起诉”,我x年x月2x日已经提起诉讼,x年x月2x日贵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x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并于x年x月1x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诉!所以,民一庭陈军慰审判长(任庭长)在再审期间始终不驳回起诉和再审裁定书下发后立即驳回起诉的行为,令人费解,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的公正审理。另,陈军慰审判长将受送达人xx市快递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x年12月2x日送达给了我,我当天指出错误并提交《申请书》要求重新送达;后x年12月2x日收到重新送达的《送达回证》,此错误令我费解。 四、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中,商事案件致使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错误。民事案件,公正优先,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证据,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审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直拒绝我查阅和复印笔录,直到x年1月x日二审结束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新法官才允许我复印原一审、一审的庭审笔录;直到x年1x月x1日我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到原一审、一审的商事案件卷宗。商事案件和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原一审、一审、二审对本案定性错误,挂羊头,卖狗肉,衍生出一系列庭审笔录故意记载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法庭笔录没有当庭宣读的、无中生有的、对我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例如:①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第一页“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笔录未经当庭宣读,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后加上去的,严重影响了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明确的被告是xx市快递有限公司。②x年x月11日开庭笔录第x页关于刘亮的电话录音视听资料,我陈述为“证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有庭审录音为证,可是笔录上却记录为“证明鹿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导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别在x年x月x日和x年12月2x日谈话笔录中询问“法庭了解一下,x年x月1日双方对承包问题发生重大争议后,你再到原来客户上门取件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xx公司的名义?”,我回答为“肯定是以网络的名义,但是我是独立的承包区”,笔录上记录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义,但是我有独立的承包区”。此记录致使案件性质大变,促成承发包关系。④x公司从来没有任何的协商出现,xx1号判决中却谎称“x年x月1日,xx公司未与鹿协商一致即终止了与其快递派送业务的承发包关系,并向相关公司客户发出书面《证明》”。⑤承包费收条证据中的承包费欠条证据和变造的1x元欠条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均应当排除。民二庭断章取义,歪曲客观事实,法言法语、造假笔录采纳了非法证据,欺民自欺,有力的保护了违法行为!过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当的告诉我“我们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我的诚信陈述见x年x月11日庭审录音续盘:-:和x年12月2x日和x年x月11日开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陈述》。⑥格式《合同书》第八条载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费增减根据邮政行业标准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在承包期间乙方如造成快件遗失、延误、投诉、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xx1号商事案件将上述乙方机械的置换为鹿,甲方机械的置换为xx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不符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网点、乙方泛指各承包区,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这才符合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⑦我x年x月2x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及第x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均清楚记载“x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原一审笔录上和()锡法商初字第号判决书上变为“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法行为的陈述记录为违约行为,严重改变了我是因侵权行为向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⑧xx市快递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应简称x公司;江苏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腾云公司,应简称江苏xx公司;上海货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应简称上海总部;以上简称的瑕疵回避了上海货运有限公司快运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性质。⑨同样是沈沿海x年x月x日出具的收条(具有协议性质),白纸黑字的友谊路以东,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审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与我合同纠纷x年多,至今事实不清;而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东北塘镇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仅审查一天【x年x月1x日,见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北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即:沈沿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做到了案结事了,显然,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恶,践踏了正义。原告我x年x月2x日起怀揣着对法官、法院、法律1%的公正信仰向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仅依靠沉淀的1%支撑着,我无任何过错,没讨到公正不言放弃。 综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商申字第x1x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锡商终字第x2号《民事裁定书》、xx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初字第xx2x-1号《民事裁定书》和()锡法北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为纠正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一案即本案()锡法民初字第xx2x号,本案中既有无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为棘手的是笔录中、卷宗封面、判决书中案由均各不相同,x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促成了经典的冤假错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中案、连环案。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将案中案、连环案均先彻底审查清楚,这无可厚非,但并不意味着审查清楚了案中案、连环案后,我的本诉自然就不需要开庭审理了,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保护,此是我绝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逻辑。若一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请问,谁有资格不服!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负责审查并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做到案结事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12月xx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5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 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 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刑事案件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决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甚或时下“排除合理怀疑” 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本案中,()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肖某见事情败露,趁机携数码相机和电脑主机向东逃跑。失主闫某驾车赶到现场时已经不见肖某,便与装卸工一同驾车追赶,在离盗窃现场约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门前处,装卸工指认了小偷,闫某下车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 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6申诉人:付,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张,男,x年6月5日生,湖北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胡市镇张中村7组23号,联系电话:1。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张艳华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USD38723.89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 此其一。 其二,“()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xx年8月16日,张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银行账户;第二次张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38723.89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 联系电话; x年6月23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7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xx市xx镇xx村塘边大街 2 巷 1 号,邮编: 被申诉人: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x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 ,电话: , 被申诉人:中国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57-63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 ,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 [97]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 58440.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我省仍为强制险,自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通常不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通过交警、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很明显, 年 10 月 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险种,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直到今天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粤府( ) 16 号“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也一直生效,不过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责任,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可以不承担责任,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现在王对自己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只要应该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王 97 年 3 月 17 日才出院, 年 12 月 5 日以及 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 年 12 月 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责任是荒谬的。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而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责任,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该承担责任,还应该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 16 号“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保险公司承担”,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一直在实施, 年 9 月 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 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 (82 年 )11 月 1 日开始,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年 2 月 26 日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 14 条的预付职责”, 年 11 月 14 日x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年 272 号)规定:“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 比例摊付”, 年 7 月 21 日中保xx市支公司在答辩状:“我省是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行政区域”,其当时不想承担责任的理由就是保险市场三分天下,而不是由其独吞; 98 年 10 月 18 日二审代理律师将当时最新的xx市交警大队主办的《交通信息》有一文“法定保险 -- 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我省对有关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以上有关文件一直在实施,没有废止,因而第三者责任险在我省一直是强制要买的险种,是法定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要承担预付的责任。 此致 法院 申诉人 时间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8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申诉代表人:任,男,1x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湾12社社员,现住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82号1单元2—1号。联系电话:、 申诉代表人:王,男,1x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小区15栋3单元6—2号。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 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申诉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xx)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国务院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法制办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但国务院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国务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国务院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国务院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国务院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在得到国务院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法制办公室于x年9月6日给任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新证据)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国务院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而国务院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在一审和二审裁定中,法院对申诉人所提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其超过起诉期限系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认同的理由,都是申诉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误诉期虽然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战争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只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个事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将自然灾害和战争用作评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唯一标准是严重错误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的最终裁决,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长期研究且最终“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不告知当事人的这一事件完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误诉期不是申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因此,所误诉期必须扣除。 至于两审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选择了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行政诉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一是要在复议程序必须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国务院的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行政复议审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复议的过程,既然申请了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都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法院理所当然的是应当要受理申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诉期,申诉人在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国务院经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未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因此,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一步一步的进行维权的,但最终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济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那法律还怎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那么,他们的裁定岂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国务院对上诉人所申请的最终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的受案范围进行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所致,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要进行长期研究且研究结果是“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的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申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渝府地裁[20xx10号)的起诉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定时未将事实查清,没有查清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的其中一条选择,已被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予以了否定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在裁定时作出了申诉人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裁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注意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权利,将已经只有一种救济渠道的申诉人的诉权仍以有两种救济渠道的诉权进行裁定是严重错误和完全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裁定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诉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进行维权,却既得不到行政救济,又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 最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年 月 日 申诉代表人: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9申诉人: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何某某拆迁户反映问题的答复》,责令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全面、恰当履行黔桂拆字第(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支付给拆迁户何某某因逾期交房过渡费 元以及违约损失 元。 2、某某市市政府应依法依约定维护拆迁户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逾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更改计算方式)的请示对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依法撤回。 事实与理由 拆迁户何某某积极响应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需要,于x7年9月24日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签署了黔桂拆字第(x7)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就拆迁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拆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搬迁及拆迁人的交房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该拆迁安置合同第九条明确了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处置办法,即“甲方应于x9年9月30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按当时同等地段的行情每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为止”。合同签订后何某某按照约定及时地搬离了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部门予以拆除,但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未能如期将安置交付给何某某,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的约定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应按照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给付何某某逾期交房过渡费,即按照某某市市火车站附近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行情每平方米50元房房屋租金按月计算过渡费用(此处可加上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方式)。然而某某市市铁路拆迁补偿办公室至今未交付安置房屋,并对何某某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在没有获得安置房屋及逾期交房过渡费达一年多的情况下,何某某于x0年12月14日向某某市铁路建设拆迁补偿办公室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该拆迁办按约定交付房屋及过渡费。x年5月26日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何某某《报告》的请求进行了回复,令人气愤的是:该回复不顾基本事实,严重违背被拆迁人何某某的意愿,恶意对拆迁补偿合同进行篡改,打着“经市政府同意”的旗号,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同时同地段的行情”逾期交房过渡费的计算标准(应为每平方50元),按照“x7年12月至x9年6月按8.81元/㎡计算,x9年7月至x0年6月按元10.07/㎡,x0年后按15.1元/㎡计算”的标准执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缺乏基本诚信,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已经对申诉人何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民私有财产非经法定事由不受侵犯,何某某对拆迁房屋具有当然的神圣的物上权利,任何人不能违法拆除,因公共利益征收公民合法财产也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拆迁义务。何某某积极响应国家重点工程铁路扩能建设的号召,虽然在拆迁补偿显然低于实际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并与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遵照行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借口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在第一时间内搬离被拆迁的房屋。这种自我牺牲精神及积极配合态度本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对于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维护。然而拆迁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缺乏基本的诚信与道德良知,乱作为、非法作为,擅自更改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对被拆迁人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被拆迁人财产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关部门的恶劣行径将产生持续地恶劣地深远地影响,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度,严重影响到合法公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与光辉形象的认可。应及时纠正。 一、拆迁补偿合同于x7年9月24日签订后,时至今日已近四年,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更改。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绑架民意,打着市政府的旗号,擅自篡改合同关于过渡费计算方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称经“市政府同意”,更改过渡费计算标准,是错误的。房屋拆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财产权益,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暴力抗拆事件的发生,某某市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拆迁补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行事,这种监督管理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私权进行粗暴干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合同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相对性,在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变更、撤销应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间内进行,该合同签订时间是x7年9月24日,近四年,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愿真实,不存在着欺诈、趁人之危、显然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铁路建设拆迁补偿部门擅自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如此,变更及撤销期也仅仅为1年,远远已经超过变更撤销期限。就算没有超过期限,有权就合同变更、撤销的部门也只能是仲裁部门或法院,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单位打着“市政府同意”的旗号,显然是对国家法律的错误解读,对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的随意扩大。某某市市人民政府无权就拆迁补偿合同本身作出指示、同意或批示。 三、按照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计算方式合理、合情、合法。 拆迁补偿合同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本身受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拆迁部门违约逾期交房必然会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收益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表现在拆迁人的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装修物价上涨损失等。被拆迁人何某某因对方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何某某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为房屋租金损失,但不仅仅限于租金损失,何某某按照拆迁补偿合同约定要求获得部分损失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同期同地段的市场行情计算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用本身具有法律依据,该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申诉人何某某的申诉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特提请有关部门认真、充分考虑到何某某的合理请求,及时解决何某某拆迁补偿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还何某某以公道,还政府以公信。能如此,不胜感激。 此致 (有关部门全称) 申诉人 何某某 -7-8 附拆迁补偿合同复印件一份 附某某市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回复复印件一份 附何某某要求某某市市铁路拆迁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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