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 |
范文 |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通用3篇)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 篇1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一、客户请求权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一)、银行在合同法上负有保护义务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二、银行抗辩权分析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 ,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三、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四、防范措施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 篇2在公司党支部组织的读书活动中,我有幸拜读了《以客户为中心——华为公司业务管理纲要》一书。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细读了“以客户为中心”全文十七个章节,分别围绕生存、发展、队伍的建设、价值、诚信等内容展开,每个章节都非常细化。 短短这些年,华为迅速崛起,惊艳的发展速度让大家惊叹,华为成功的秘诀到底是什么?大多数人概括为“高工资、高压力、高效率”九个字,这些文化特征的确是华为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资源所决定的,但也过于笼统。 读完这本书,我认为华为的崛起,靠的是“成就客户、艰苦奋斗、自我批判、开放进取、至诚守信、团队合作”核心价值观,这也是华为文化的精髓和成功要素之一。 客户是企业收入的唯一来源,就像水给了鱼生存的环境,离开水,鱼就无法生存。对企业而言,客户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 1、成就客户,就是成就自己。 华为以为客户服务为生存唯一理由,客户需求是华为发展的原动力,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进而成就客户。 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是华为员工的工作方向和价值评价的标尺,在成就客户的同时,也创造了自己的价值。 2、唯有艰苦奋斗才能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赖。 华为深知没有任何稀缺资源可以依赖,必须把奋斗体现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任何微小活动中,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为充实提高自己所做出的努力。坚持以奋斗者为本,并使奋斗者得到合理的回报。 正如任正非所说: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长期坚持艰苦奋斗是我们胜利之本。 3、善于总结,批判自己,不断改进,不断进步。 华为提倡的“自我批判”,目的不是自我否定,而是倾听、扬弃和持续超越,使得更容易尊重他人和与他人合作,实现客户、公司、团队和个人的共同发展。自我批判能力,实质上也是一个人自我领导、自我管理的理智力、自律力和内控力的表现。 自我批判与思想品德、领导能力构成了华为优秀员工的三要素。 4、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围绕客户需求持续创新。 聚焦客户关注的挑战和压力,提供有竞争力的通信解决方案和服务,以“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为使命,“以客户为中心”为战略目标,积极进取、不断开拓,努力将先进的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和业务管理转化为商业价值。 华为视人力资源为最宝贵的财富,在员工努力创造这一价值的同时,为优秀员工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和足额的回报。 5、以诚至信,赢得客户。 华为承诺对客户诚信,对社会诚信,对政府诚信,对利益相关者诚信,对员工诚信。要求每一位领导都应是华为诚信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身体力行的模范,每一位员工都应是诚信文化的承传者和实践者。 这一价值观的践行,为企业的高速发展打下了扎实的根基。 6、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 以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为愿景,在“为客户服务”是华为存在唯一理由的目标下,大力提倡勇于拼搏、团结奋进的狼性文化,努力使团队合作不仅是跨文化的群体协作精神,也成为打破部门墙、提升流程效率的有力保障。 读完这本书,让我深刻理解了公司存在的理由,以及公司开展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总结如下:公司存在的理由是为客户服务,工作的意义是提供优质服务,服务于客户,让客户满意,实现共赢。而共赢的前提是客户盈利了,公司才会有长期盈利的基础。通过服务客户,才会有企业的增长。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追求的是长期利益。听闻过很多昙花一现的公司,归结起来都有类似的相似点:急功近利、盲目扩张,在非擅长的领域或行业跟风进入。迷茫之下,或许是机会,也有可能是深渊。 在企业稳住脚跟的时候,华为公司定义产品开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要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这样做出来的产品,才有客户买单,才能为客户排忧解难。时时保持团队的创新力,不论是从客户需求,还是自身产品成本,都需要时刻审视自身,观察竞争对手,以保持产品的竞争力。 《以客户为中心》给我们带来了思考和启迪:一个企业的成功,要有开放合作的精神,闭门造车只会原地踏步。这就需要建造一个开放、竞争、合作的商业生态环境。 对于专注家电服务30余年的“省服务名牌”企业——快益点公司来说,“一切以用户为中心”提升服务品质,继续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共同探索家电服务链管理体系与服务创新,推动中国家电制造向“生产+服务”转型发展,实现共享共赢的家电售后服务生态体系,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我愿努力成为一名真正的奋斗者,也愿我所在的团队,是奋斗者的团队。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 篇3销售中,销售人员要多以客户为中心。多问、多听、多记,因为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告诉销售人员他的心理需求,甚至客户自己都不清楚自己需要什么东西,这个时候就需要销售人员学会倾听和询问,通过客户的言行举止去分析客户需求,从而创造卖点吸引客户。 销售中销售人员要主动去跟客户交流,引导客户说愁自己的需求,这样销售人员才能够通过分析客户,了解他们对产品感兴趣的地方,同时销售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观察能力,通过客户的言行,了解客户的喜好,观察客户对哪些方面有疑虑和心动点,一旦客户对某些问题不清楚,一定要及时询问客户,解答客户问题至客户完全弄懂。 销售人员不仅要会说话,还要善于倾听,倾听能帮助销售人员快速跟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拉近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客户也就越容易将内心的想法告诉销售人员,销售中,好的销售能从客户那里得到大量的信息。倾听客户的心声,并且学会分析客户想要表达的内在要求,才能顺利的跟客户进行沟通和互动。 顾客的真实需求都在跟销售人员的沟通中隐藏,销售能否成功就在于销售人员能否发现客户的真实需求,随意了解客户十分重要,这是我们销售成功的关键。同时销售人员要熟悉自己的产品,能专业的向客户展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因为客户对于产品的认知不同,所以对于产品的关注点也不同,销售人员想要销售产品就需要抓住这点。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