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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模板集合(精选3篇)

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模板集合 篇1

  一、实习概况

   年7 月 20 日,我正式以一个新人的面孔朝气蓬勃的来到江苏省溧阳市众 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的面前,开始了我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所长顺利的同意了我的 实习要求,并对我说:“在我们事务所,你一定能够学到不少东西,好好干!”简 短的一句话,给了原本对实际的工作还有些茫然的我很大鼓励。

  二、实习内容

  易,需要细心跟耐心。其实会计凭证的填制并不难,难的是分清哪些原始凭证,就 是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发票。我除了公共汽车票外一个也不认识,什么机打发票, 手写发票,商业,餐饮,更别说支票和银行进帐单了。连写着礼品的发票我也不知 道怎么走账。想像平时我们学习的都是文字叙述的题,然后就写出分录,和实际工 作有着天壤之别。大家都很忙,一天做几家帐,没有人有时间交我辨认,于是我就 去图书馆找这方面的书,找到一本《发票知识问答》,看完以后,再区分那些票据, 思路清晰多了,后来我自己也练习了登记帐凭证,做完后让前辈们帮我订正,几天 下来,我的业务熟练了许多。

  制好凭证就进入学习记帐程序了。虽然说记帐看上去像小学生都会做的事,可 重复量如此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耐心和细心是很难胜任的。因为一旦出错并不 是随便用笔涂了或是用橡皮檫涂了就算了,每一个步骤会计制度都是有严格的要求 的。例如写错数字就要用红笔划横线,再盖上责任人的章,才能作废。而写错摘要 栏,则可以用蓝笔划横线并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摘要,平常我们写字总觉得写正中点 好看,可摘要却不行,一定要靠左写起不能空格,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摘要栏被人任 意篡改。对于数字的书写也有严格要求,字迹一定要清晰清秀,按格填写,不能东 倒西歪的。并且记帐时要清楚每一个明细分录及总帐名称,不能乱写,否则总账的 借贷的就不能结平了。如此繁琐的程序让我不敢有丁点马虎,这并不是做作业时或 考试时出错了就扣分而已,这是关乎一个企业的帐务,是一个企业以后制定发展计 划的依据。所有的帐记好了,接下来就结帐,每一帐页要结一次,每个月也要结一 次,所谓月清月结就是这个意思,结帐最麻烦的就是结算期间费用和税费了,按计 算机都按到手酸,而且一不留神就会出错,要复查两三次才行。一开始我掌握了计 算公式就以为按计算机这样的小事就不在话下了,可就是因为粗心大意反而算错了 不少数据,好在朱会计教我先用铅笔写数据,否则真不知道要把帐本涂改成什么样 子。

  曾有几次想过要放弃。也许我是刚开始工作,有时受不了前辈和同事给的“气”, 自己心里很不舒服,就想再重新换个工作得了。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再换个工作 也是的,在别人手底下工作不都是这样么,想着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就慢 慢的坚持下来了。刚开始。就应该踏踏实实的干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又没有工作经 验,现在有机会了就要从各方面锻炼自己。不然,想念以后干什么都会干不好的。

  现在的工作,相比其他人来说也不是很难,毕竟自己还是熟悉了这里的一切,也不 是和其他人比,工作也不是很难,很容易进入工作,关键是学习对人怎么说话、态 度及其处事。由于经验少,我现在这方面还有欠缺。现在才明白,在校做一名学生, 是多么的好啊!早晚要工作,早晚要步入社会,早晚要面对这些避免不了的事。所 以,现在我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多学一点总比没有学的好,花同样的时间,还不如 多学,对以后择业会有很大的帮助。再说回来,在工作中,互相谅解使我很感激他们。

  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 草率敷衍了事。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你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麻烦或损 失,还是得认真完成。

  三、总结

  我从个人实习意义及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作以下总结:

  1、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工作中一定要就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 敬业态度。会计部门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机构,对其从业人员,一定要有很高 的素质要求。

  从知识上讲,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 能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税法细则,法 律知识及攻关经济动态。这样才能精通自己的工作内容,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作出正 确的判断,给企业的生产与流通制定出良好的财务计划,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 财富。

  从道德素质讲,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使其可接触到大量的共有财产,所以作为会 计人员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办事的尺度。如何挽救道德的缺失,将个人素质提高到一 个新的层面上来,是我们每一个会计人员都要努力思考的问题。只有会计人员自身 的道德素质提高,才能够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只有会计人员全体道德素质提高, 会计行业才能够得到更深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优势才能够发挥得更好。

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模板集合 篇2

  在管帐事务所度过了重要繁忙的1个月实习期,在这里我打仗到了不合的人,适应着陌生的情况,同事领导们都很热情,遇到难题不懂的问题都邑很耐心地教我,哪怕是一些很简单的知识,因此,我积攒了许多的实践经验,获益匪浅。

  在实习历程中我将本身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我才知道平时上课考试不紧张的器械现在全部都要机动的运用上。刚开始的时候本身很不适应,信心严重不够,在实习之前,我不知道本身会做什么,实习开始后才发明本来本身什么都不会做。后来,慢慢的,颠末赓续的请教,赓续的实践,我对管帐、审计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付审计操作实务也加倍熟悉。尽管在校期我只纯真学习了管帐根基、审计实务这些课程,然则现在加入了实操的经验,我能更好的运用和理解之前学习过的知识。

  实习刚开始的时候,从简单的了解工作的性质和流程到编制各种型的工作底稿,复印、打印各种凭证和陈诉表。在这个历程中,简单但繁琐,每个细节简单的事情都要居心的去把它做好,没过多久,我基础可以融入工作情况,可以或许本身自力做一些简单的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们项目组主要是追随主管外出其余公司审计。在该公司里,我所做的工作基础上和平时的差不多,然则由于光阴重要,法度模范繁琐,每天的工作都是反复繁忙着,基础没有什么休息的时候,同样学习到许多以前不知道的知识,也基础了解审计历程和审计步骤,在每天的发展中让我感到充足富厚。

  在实习审计这一段光阴里,我发明这项工作固然说原理上并不繁杂,但当你在审计历程中发明了很多要折衷的问题时,就很熬炼自身的办理才能和沟通才能。这个问题办理通常是一个漫长的历程,即使是看起来小的误差也要颠末一遍又一遍的核对校对,慢慢地积累经验,到了后期,速度的晋升和差错的削减,这让我有了少许成绩感。

  总而言之,在专业方面,我获得了一个查验的机会,审计和管帐其实许多都是相通的,我们不是为了应付了事而查帐,拿到一套公司的帐,应该系统地熟悉公司基础环境,如公司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科目设置等。我们更要用一种狐疑和学习的态度,全面了解该公司的做帐历程,包括怎么设置账户,数据如何盘算,如何入账,标准是什么等细节问题。

  在实习期间,我曾感觉整天要对着那死板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抑郁、厌倦,感到有做不完的对账,输不完的信息,以至于讹夺百出。颠末一段光阴的磨炼,我发明只要居心地做,反而会八面玲珑。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工作与课业会有不合,然则都是一样的必要严肃认真对待,世上没有办理不了的问题,只要你耐心居心,便会想到办理问题的措施。因此,做任何事都一样,必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那才会到达胜利的彼岸!

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模板集合 篇3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xx年四月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最后,感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特此报告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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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9: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