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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水合同
范文

用水合同十一篇

用水合同 篇1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_____用水,执行_____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_____立方米/日;_____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_____具,注册号为_____。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_____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计量表;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_____。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_____政府____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月_____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_____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___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用水合同 篇2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 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用水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委托代理人(签):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用水合同 篇4

  供水方:成都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用水方(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用水申请,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执行:

  1、乙方用水地址:,用水性质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17元吨供水价格。

  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乙方在接水前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户表安装费¥2850元(大写:贰仟捌佰伍拾元整),甲方用于购买接水所需的管材、附属配件等。

  3、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应由甲方确定接水点、管道走向、立管位置、阀位、表位及开口点,并可预留未报装用户的接口点,以利今后其他用户报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4、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乙方供水区域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5、甲方应向乙方不间断供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水,应提前告知乙方。

  6、甲方应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

  7、乙方应保证计量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如保护不善,乙方应承担损失和维修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表前阀门、水表及塑封,以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行为,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9、甲方每月1—6号抄表,乙方每月15号至月底前到甲方公司所在地(怀远)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甲方将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并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10、如遇其他问题,参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公司正式供水后,双方补签《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此协议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手人:经手人: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崇州市怀远镇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用水合同 篇5

  供用水合同第______号

  供方:______自来水厂(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_____》、_____《城市供水条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_____口径水表_____只,核定日用水量为___________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具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_____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_____小时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怀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时间在每月_____-_____日,缴费地点:_____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_____%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电话:_____)。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设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设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备水源,以确保_____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_____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_____小时,_____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②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③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④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______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_____当理由证明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_____》、_____《城市供水条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二次供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 当前二次供水价格为  元/立方米,基本水费价格为  元/立方米,用户用水价格为二次供水价格加基本水费价格合计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二次供水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基本水费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  %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  %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  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用水合同 篇7

  甲方(供水人):

  乙方(用水人):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法规,经双方协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 用水。

  (三)用水计量器具:DN 计量水表。

  (四)计费水表安装地点: (可制定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水表共 具,水表编号:

  二、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管网建设维护或者乙方拖欠水费等情况下除外。

  (二)乙方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甲方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甲方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采取市政供水管水压直接供水方式的用户,甲方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应注册登记。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 乙方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

  1.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以及根据政府授权代为收取其他用水相关费用。

  2.乙方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向甲方申请变更,否则按分类水价从高收取。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 月 周期进行抄表,乙方必须在每月底前缴清上一周期水费及相关费用。

  2.水费结算采取 □预存水费 □银行代扣□银行转账 □现金缴费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 。

  四、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双方贸易结算的水表。

  (二)结算水表外侧(进水端,含水表)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相关规定负责维护维修与管理;结算水表内侧(出水端)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由乙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维修与管理。水表在使用期间因自然损耗造成的表计失准,由甲方出资更换;因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由乙方出资向甲方申请更换相应水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甲方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乙方,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4596332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四)如甲方需要变更抄读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15日通知乙方。

  (五)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六)乙方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申请,由双方共同向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申请检定。经检测,如水表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甲方应当无偿更换水表,当月水费按检定结果多退少补,如水表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乙方则应继续按水表实际计量的度数缴纳水费。

  (七)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能正常抄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 三 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并限期乙方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若乙方对于估算用水量有异议,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联系甲方进行抄表并按抄表数结算水费,否则,按甲方估算数进行结算。甲方在下次正常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已收的估算水费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

  (八)因乙方连续半年用水量增、减变化异常,按本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执行。

  (九)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对乙方的供水。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供水。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向甲方申请复核。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甲方交纳水费。若改变用水性质,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火栓用水。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甲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乙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铅封。

  (七)乙方不得盗用或转供自来水。

  (八)若乙方连续半年用水量增、减变化异常,应当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配合甲方核对查询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否则,按未出现异常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每月水量进行结算水费或依据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乙方终止用水或随房产交易转让产权、结算户名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清算水费销户、过户等手续。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申报手续带来的损失及后果,因未履行义务导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乙方不得擅自围挡、拆除、迁移、损毁水表等设施,也不得将水表等设施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收通知等可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微信至乙方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乙方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甲方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甲方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号等平台通知。乙方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导致无法正常接收甲方通知、缴费信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形)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不交水费的, 甲方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

  2、 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迁改表前水管设施、偷盗自来水、转供自来水等,甲方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等进行举报。

  3、乙方不得随意围挡、覆盖水表,影响甲方抄表计收。影响甲方抄表时,应履行整改义务。否则,甲方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外,还可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

  4、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火灾等特殊情况外,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火栓用水,否则按偷盗水处理。甲方有权对消火栓产生的水费计入乙方生活用表合收。

  5、乙方因欠费、违规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乙方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并纠正违规行为;经三次以上(含三次)催告仍拒缴、拒不改正或因欠费被停水满一年以上的,甲方有权对该乙方进行销户拆表处理,如需恢复用水,应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八、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且实际供水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销户拆表或终止供水之日止。

  九、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提请 贵港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它约定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水合同 篇8

  供水人: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约________平方米】。

  1.2 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______________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 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 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太仓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 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权利义务

  5.1 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 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 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条 用水人权利义务

  6.1 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 水表

  7.1 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 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八条 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_______%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_______%的违约金。

  9.2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 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

  3】 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________ 用水人 (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

用水合同 篇9

  供用水合同第_____号

  申请受理编号第_____号

  供水方:———

  用水方:———

   为明确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用水方)和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方)在自来水供应和

  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经供水方与用水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1、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

  2、用水性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水方式、投资费用及产权分界

  1、经用水方要求,根据供水方的供水能力,供用水双方平等协商,供水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____口径水表____只,核定日用水量为____吨。

  2、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水方应承担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共计______元。

  3、新建多层住宅用水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用水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4、供水方与用水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

  5、法定计量表具由供水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井规格由供水方提供,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由用水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用水方应及时整修。

  第三条、供水质量

  1、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供水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稍不低于0.14mpa。

  3、供水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24小时公告通知用水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要停水期间用水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水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用水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用水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供水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四条、供水计量

  1、用水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用水主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定临时供用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供水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用水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供水方交纳。由于用水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得退还。

  4、水表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

  用水方的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供水方按最流量标准收取客定水费。用水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向供水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提出人应承担验表费用,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供水方承担验表费用,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退还或追补水费。

  5、用水方逾期支付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水费额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

  原因连续2次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经供水方催缴无效,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视为中止本合同,供水方有权追收欠费,停止供水。

  6、用水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供水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

  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用水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停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用水方应与供水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供水方支付复接费用。

  8、用水方因房产转移原因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

  理过户和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用水方应按《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供水方可以销户停水。

  9、用水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供水方同意后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用水合同 篇10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方: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及计量器具

  (一)乙方用水地址为:

  (二)乙方用水性质为

  (三)乙方安装计费水表 1 个,表径DN ,注册户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供水方式

  1.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所定标准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但因下列原因停止、中断或减压供水的,不属甲方责任:

  ⑴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

  ⑵政府行为、救灾需要、第三方原因、电网停电、供电系统故障、发生其他灾害或紧急事故;

  ⑶工程施工、供水设施计划检修、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供水管道突然爆裂或其他供水设施损坏;

  ⑷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而被甲方停止供水的;

  ⑸乙方欠费而被甲方暂时停水、中止或终止供水的;

  ⑹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供水的其他情形;

  ⑺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停止供水的其他情形。

  2.乙方停止用水满 6 个月且存在欠费,未向甲方办理暂停用水手续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供水。乙方申请恢复用水的,缴纳恢复供水所需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二)供水质量及供水压力

  1.在原水水质符合国家三类水标准以上的前提下,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水源污染、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属甲方责任,但甲方予以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排除影响水质的不良因素。

  2.正常情况下,甲方供水主干管水压应符合《梧州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 52 米标高(黄海基准)规划红线的供水服务压力要求。乙方用水地址属超出《梧州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 52 米标高(黄海基准)规划红线范围,市政直供水水压无法确保满足乙方用水要求的,乙方同意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二次加压分区供水服务。

  3.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施,并应自行承担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自行设置时,应将方案报甲方核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作为水费的依据,按表计量收取水费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如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主要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动力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运行管理费等,但不包含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计费水表由甲方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计费水表须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如乙方对用水量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复核,并按复核确认的结果进行调整。

  4.如乙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对水表进行检定。在乙方预付水表拆装、运送和检定费用后,甲方拆装水表和送检。经检定后确认水表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并退回乙方预付费用。

  5.如甲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在通知乙方后将水表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6.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超出规定标准的正负误差水费于下期合计计算支付。

  (二)供水价格和计费

  1.甲方按梧州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经梧州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水价的,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前,双方同意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按乙方实际用水量收取,收取标准为 元/m3;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出台实施后,改按该收费标准执行。

  3. 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出台实施前,若日常运行动力电费价格变动超出 5

  (含 5

  ),甲方有权相应调整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4.乙方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用水的,应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甲方有权按实际用水性质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5.水费按当期用水量和供水价格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如有)计算。

  6.如乙方对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经复核确认水费有差错的,于下期计收水费时一起计算支付,如有应退余额则转再下一期计算抵付水费。

  (三)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期抄验水表,抄表后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水费信息,乙方在水费通知内所列的抄表日期次日(或收到短信息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方式:现金缴款、转账、银行托收、代扣、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形式。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甲方可按乙方前 3 个月或前 2 个抄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月或本期水费。

  3.因锁门、物阻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并有权按照乙方前 3 个月或前 2 个抄表期平均用水量的 2 倍计收当月或当期水费。如连续 4 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排除妨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妨碍抄表期间实际用水的水费超过甲方所收取水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差额。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分界

  (一) 供、用水设施管理权限分界点是: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

  (二) 管理权限分界点(含计费水表)入水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管理权限分界点出水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经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如因该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甲方实施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非该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同意维修或更换由甲方实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水,并在甲方业务范围内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业务,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二)甲方有检查、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用水的权利。

  (三) 因工程依计划施工或供水依计划设施检修等原因需大范围计划停水或降低供水压力时,甲方应提前 24 小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方式发布通知。临时紧急施工、抢修的,应尽可能及时发布通知。

  (四) 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952525)受理用户的报修。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后,甲方应按甲方向社会公布的时限进入现场抢修,但涉及道路破挖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除外。

  (五)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及供水发展的需要,在预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设。因更新、改造、建设发生短暂影响或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用水前提下,发展小区用水新用户,乙方不得阻挠,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本合同使用甲方的供水服务。

  (二)乙方须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缴付水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三)乙方应保证其计费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内清洁无杂物,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及更换、维护水表。

  (四)乙方有保护其计费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一旦发生水表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如水表丢失,乙方应承担新购水表和安装水表恢复供水所需的费用。

  (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供水,不得向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外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

  (六)乙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缴款方式及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联系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合法的用水,不得污染水质或其他有损水质、有损供水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其承担。

  (八)乙方应有管理、维护、监督消防表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消防用水应及时制止。若消防表产生水量,乙方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的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未经通知(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邮寄或直接送达书面通知中的任一种方式通知乙方的,均视为已经通知)而未向乙方供水连续超过 24 小时的(法定或约定甲方可免责的情形除外),应当根据该停水时间按天乘以其上月日均用水量相应水费的 10

  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水费和按逾期缴费额每日 0.2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应缴水费为限。超过两个月未缴足水费以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乙方缴清水费和违约金。

  2.乙方改变用水性质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乙方除按违约期间所用水量补缴水价类别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按应补缴水费 10

  的违约金。

  3.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乙方应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暂停供水或终止供水的,如需恢复供水,恢复供水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送达

  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通知,以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方式送达,或按乙方地址直接投递或张贴或投放乙方信箱、门内、表位、邮寄均视为送达。若乙方仍接收不到水费通知,应自行到甲方营业部或通过甲方的服务电话(952525)查询。停水通知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在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继续有效,直至由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延期,或签署新的供用水合同为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 他

  供水人已提请用水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用水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并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用水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来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 。

  (二)水表号码为 。

  (三)用水性质为 用水。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2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供、用水双方约定: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作为水费结算的计量器具。计费水表首次使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认定,检测认定执行JJG162—20__《冷水水表检定规程》,计费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徐州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水费结算方式:供水人按照约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于 月

  日至 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纳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水表处。产权分界点(含)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因设施毁损导致的漏水水费。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方式和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三)供、用水人约定每 个月抄验水表一次,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用水人。

  (四)用水人逾期不交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违约金,逾期期间从交费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五)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由用户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供水人承担,多收的水费退给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6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六)因用水人责任致使表井占压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月水量水费。如用水人3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七)供水人因用水高峰季节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的,应告知用水人。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以上告知应分别情况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

  (八)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报修。供水管道突发性爆管、折断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暗漏,供水人在接到报漏电话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立即组织抢修。正常情况下抢修工作开始后,管径在500毫米及以下的管道24小时内修复,大于500毫米的应在48小时内修复,对造成的停水应利用张贴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水人,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九)因用水人搬迁等原因供水合同终止后,供水人有权拆除属供水人所有的设施。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用水性质使用水,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不得向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对计费水表进行校验。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水费。如对供水人抄验水表读数有异议,应在交费期届满日后1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

  (五)保护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供水水表及供水设施,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给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水人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的,承租人用水所产生的水费由用水人负责承担,承租人违章用水造成供水人财产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七)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供水人更换相应口径水表。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八)用水人终止用水,应通知供水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3‰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除补交水费外,逾期每日支付应交水费3‰的违约金,超过交费期届满日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转供水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外,还应当承担供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本合同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合同终止

  (一) 用水人终止用水,提出终止用水申请,供水人同意。

  (二) 用水人拖欠水费超过6个月的,供水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合同终止后又需要供水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水人交清供水设施安装工料费,拖欠水费的还应交清欠费和违约金,供水合同开始履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徐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盖章): (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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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