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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厦楼房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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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楼房出让合同(通用3篇)

大厦楼房出让合同 篇1

  1.房屋出卖方:

  2.房屋买入方:

  3.房屋买卖标的:

  甲方同意大厦内第楼室公寓房屋套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共计平方米。

  本买卖契约所涉之大厦地址为市路号,该地块是经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年月日。

  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6.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大厦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甲方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代办手续费。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上述各类费用由甲方按月开出收款单,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额的千分之滞纳金。

  7.房屋维修:

  本契约签订经验收后,房屋的维修即由乙方负担。但验收后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因设备质量造成的维修由甲方责成设备供货单位解决。但如属人为损坏的房屋、设备,损坏人应承担其修理费用及赔偿损失。

  8.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再转让:

  乙方在购入本契约所规定范围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大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乙方购入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要再转让,须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政府有关房产买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再转让的合同签约,必须将本契约中乙方应承担的职责无条件地转移到其买入者,并必须将本契约作为再转让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转让中发生经济等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9.《市用户手册》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对其中有关房屋购置户部分的职责条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过户手续办理:

  甲、乙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契约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

  乙方凭契约、公证书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领取房产权证书。未经过户的房产买卖无效。

  11.争议解决条款

  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契约所涉各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法规执行。

  附件:

  立房屋买卖契约人:

  甲方: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大厦楼房出让合同 篇2

  出让人:湖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___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积____km2。

  第二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亿__仟__佰__拾___万元整(¥_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让人权利

  (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 出让人义务

  (一)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受让人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

  (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第七条 受让人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

  (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九)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十一)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标的瑕疵的影响;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受让人停止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七)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本合同规定备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十)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受让人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让人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人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人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人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大厦楼房出让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县商业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乙方:_______县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______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推进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________社借款1笔金额_____元,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_____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_____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_____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_____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________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县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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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