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煤矿股权出让协议书 |
范文 | 煤矿股权出让协议书(精选3篇) 煤矿股权出让协议书 篇1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受让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元。 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 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签章):_________ 受让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股权出让协议书 篇2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三条 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 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 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协议第4条规定。 第六条 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股权出让协议书 篇3出让人:湖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___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积____km2。 第二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亿__仟__佰__拾___万元整(¥_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让人权利 (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 出让人义务 (一)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受让人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 (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第七条 受让人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 (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九)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十一)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标的瑕疵的影响;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受让人停止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七)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本合同规定备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十)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受让人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让人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人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人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人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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