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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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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精选30篇)

用电合同 篇1

  论文摘要: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以大连金州供电分公司为例,分析了其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提出要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把住新装签订关,从而保证电网安全。

  论文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法律手段;电网;安全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xx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xx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xx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xx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对不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手续的新装用户,每月从营业信息系统中调取新装用户的户名、数量,对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装用户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对新装用户采取真正的先签合同后送电后,在送电前协调了供电企业各个专业对用电方的关系,使不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早采取措施。例如,区内某家大企业新建变电所峻工后,办理送电手续前,按照负荷性质该户为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要实行例会汇签,在汇签时调度室和生产科提出某某线目前的状态不能为这家大企业做备用电源,一旦这家大企业的主电源某某线发生故障,有可能造成这家大企业停电,后果严重。供电分公司领导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及时与用电方沟通,并与分公司内部各专业协调,最后采取这家大企业在20xx年3月前只使用1000千伏A的容量,分公司在此期间内架设一条新路线,将某某线的部分负荷转为这条新线路供电的做法。这样做既满足了这家大企业供电的要求,也保证了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安全可靠供电。

  总之,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我们有这样的体会:一方面通过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从法律角度上规范和治理电力市场,约束双方供用电行为,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安全高效取得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用电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千伏______线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用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 篇3

   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____;

  #2 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

  │±5%以下 │±0.2

  高峰时├───────────┼────────────

  │+5%以上 │±0.5

  ────────┼───────────┼────────────

  低谷时││±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电方│用电方

  ─────────────────┼────────────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或授权代表)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用电合同 篇4

  供电方:___________供电局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kV_____变电所[开关站],以_____kV__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__________?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__________台,容量_____kW,作为__________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_____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_______________?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_______________装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_____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__________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_________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_________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_____》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__________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供电局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略)

用电合同 篇5

  供电单位:________

  用电单位: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

  1、用电地点:________

  2、用电电压:________千伏。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

  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5、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用电合同 篇6

  合同编号:135328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__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千瓦。其中: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________(单/双/多)电源,____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_____发电厂以_____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_____开关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_____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_____千瓦,安装_____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 ________ 。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_____ 变电站(线路)向 _____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__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险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__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下:

  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__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_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__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__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_____千乏,调相机_____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__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__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_____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__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____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_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并于________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_____次_____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并于_____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处。__________属于__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带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用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用电方应参与事项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理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能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六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庆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俗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略)

用电合同 篇8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鷎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台,容量鷎w,作为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约地: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用电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

  用电人:___________

  供电人: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________。

  2.用电容量:________千瓦。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口220伏口380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在用电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规定退补电费。

  用电人如不愿向供电人申请电能表检验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供电人应予以配合。校验申请方应先行垫付校验费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校验费用由校验申请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校验费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4.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费,但差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五、电价

  供电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随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附加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执行政府电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_种电价,并按电价政策规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六、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________,抄表例日为________。实际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抄表周期与用电人结算电费。

  3.用电人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代扣、自助交费及充值卡付费等方式,应当在抄表和

  电费结算当(次)月________日前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付费的用电人,根据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或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随时检查充值余额,在预付电费使用完毕前及时付费,以保证持续用电。

  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___________(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

  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八、用电安全和保障

  1.供电人应按规定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或公告,但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情况除外。

  2.用电人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24小时内应恢复供电。

  3.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分类/分时)电价、迀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

  (1)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支付电费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欠电费的30%。经供电人催缴仍不交付的,供电人可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101条所列违约用电行为、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

  方式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未另行签订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电人:____(签章) 用电人: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日 时间:___年___月_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图A、B为:单户架空方式进户、单户电缆方式进户)

用电合同 篇10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合同 篇11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电源,采用 (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 (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 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 (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 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 (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

  4、常用电源与 (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 (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 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 用方愿提上的方便, 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 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 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 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电价调整时, 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 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 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 9/ O. 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 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 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 视作同意), 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 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 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 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 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 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 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 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 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 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 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 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 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 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 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 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 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 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 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 .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 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 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 附件二: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 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 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二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 2)项原因造成用户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5 倍(单一制电价为4 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

  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l 小时按1 小时计算,超过1 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用电合同 篇12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始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 — 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需电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13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用电合同 篇1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 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 峰 时±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时

  ±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 电 方 用 电 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15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

用电合同 篇16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化工厂。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供电局。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于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现只有 ________ 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 ________ 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 ________ 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 ________ 千伏变电所 ________ 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 ________ 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 ________ 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 ________ 千瓦 ________ 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 ________ 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 ________ 区负荷。

  6.本合同于 ________ 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用电合同 篇17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 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 峰 时±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时±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 电 方 用 电 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用电合同 篇18

  单位名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 。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_________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_________ 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__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_______________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 台,共计_________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___台,共计___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___台,共计___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___台,共计 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____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 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____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___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________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__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___ 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___千瓦。安装 地点__________,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刚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或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倒计量/低压倒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

  b.

  C.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报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团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______ 千乏,调相机_________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

  3.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 方应按天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______ 千伏安。

  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___ 日,预付___ % 日,预付__ %; 日,预付__ %; 日,预付__- %; 日,预付____ %;并于____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划拨/收取)。即每月__ 日,划拨__ %; 日,划拨 ___%; 日,划拨___ %; 日,划拨___ %; 日,划拨 __%;并于 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 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 。

  用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周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动日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可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_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间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日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接(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约时间:___ 年___ 月___ 日

用电合同 篇19

  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成功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注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所有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承担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九)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提供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五)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承担原用电方所负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私自过户时,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六)用电方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方违反该条例或细则并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用电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赔偿损失。确已危及电力设施或随时可能发生危害电力设施,且用电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隐患的,供电方可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七)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用电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签字)

  代理人:(盖名)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20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21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新华路101号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话:8062858 电话:

  传真:8064008 传真:

  邮编:323400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 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

  签 约 地:松阳县供电局

  签约时间:20__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用电合同 篇22

  甲方: 供电支公司 供电所

  乙方: 村委会

  为明确农村用电管理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电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书如下:

  一、产权界定

  近年来,供电企业对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农村电网改造集体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书》的要求,在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之前,改造后的农村高低压线路产权暂时维持不变,归属村委会所有。未改造的农村配电网设备产权归属暂时维持不变。

  二、村委会应配合电力部门对产权暂属本村的10KV进村分支线及以下的农村配电网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尽快向供电所报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三、农村的广播线、电话线、有线电视闭路线(签有合同者除外)等严禁与电力线同杆架设,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电力线与弱电线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则,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村委会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

  五、村委会应经常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形式,组织群众学习《电力法》、《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及各种电力法规,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安全用电,并自觉遵守和执行。

  六、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家用漏电保安器的安装、投运管理工作,保证家用漏电保安器安装率、投运率达100%。

  七、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由供电所具体承办临时用电有关事宜,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并加装漏电保安器。

  八、村委会应配合供电所做好农村配电网整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项工作;并按照供电所要求,对本村自筹配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九、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供电所、村委会各持一份,上交支公司农电股(县农电总站)存档一份。

  十一、本协议经供电所、村委会双方同意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为止。

  供电所: (盖章) 村委会: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23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_____台,总装机容量_________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万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a.常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无功电度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__。

  b.备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无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__。

  c.供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随用万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

  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方可按生产情况在每月____日之前向供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万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____日、1____日、2____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____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本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供方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用万应及时通知供方。

  4、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__________。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万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24

  供用电合同(样式五)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_____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25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用电合同 篇26

  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用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民法典》、《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______伏的电力。

  2、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用电方按规定交纳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_____元,供电方负责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能表。自装表接电之日起,用电方一年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满一年后,用电方如要求变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但用电方交纳的峰谷电价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不再退回,供电方也不再向用电方收取其他费用。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萤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0、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用电合同 篇27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 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 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 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 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 用电方各执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名 盖章) 用电方:(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 篇28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合同 篇29

  供电方:______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类别:____________ ,用电容量__________________K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____________线路____________配电变压器以____________相____________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 处,____________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______型______安培电能表______只和______型____安培电能表___只,电流互感器______/5______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用电合同 篇30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中环阳光星苑临时用电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二、 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向供电部门、规划部门立项、报批并获得同意的相关文件及图纸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为:包办理一切负荷申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供配电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包竣工验收、包装表、包送电、包办理产权移交、包风险(物价上涨)等以合同价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

  三、 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办理一切负荷申报、带电作业等手续、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供配电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包竣工验收、包装表、包送电、包办理产权移交、包风险(物价上涨)等以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

  2、 由甲、乙双方协定造价为¥5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圆整)结算,合同价应包括办理一切负荷申报、相关行政交费费用、设计费、高低压电缆敷设费用(含电缆主材及辅材)、架空线架设费用(含主材)、供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费用、设备费及设备保管费、预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等一切费用。

  3、 结算方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如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须另行增减,按双方签证在结算中调整。

  4、 本合同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的变更而作调整;

  四、 合同工期

  1、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xx年月日;竣工时间为20xx年月日;

  2、 本合同约定方可顺延工期。

  五、 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 按时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2) 委托专职现场代表,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处理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工作;

  3)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水、电及土建现场);

  4) 工程竣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供办理通电手续所需资料。

  2、 乙方责任:

  1)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纸及国家电力部门验收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并验收合格;

  2) 查阅施工图纸,提出施工方案,按期、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3) 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规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确保施工安全,并负安全责任;

  4)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积极按照甲方监理要求进行专业施工;

  5) 如因安装过程中出现错误而损坏甲方供电线路设备,由乙方负责;

  6) 及时办理送电手续和送电。

  六、 付款方法:

  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的 30%的预付款,主设备进场安装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通电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15 %,本合同工程造价 5% 作为质保金,乙方在保修期内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届满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余款(无息)。

  七、 材料设备供应

  1、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材料设备需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电力部门、机械部门生产许可证等。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如供电部门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附表中的报价已含运输费、吊装搬运费、税金、检测费等一切费用,即为外电设备到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包干价格。

  八、 竣工验收

  1、 送电手续由乙方按当地供电局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办理。

  2、 工程验收以经当地电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验收规范及深圳市供电部门验收要求为依据。其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深圳市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供电部门验收送电为准。

  3、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制相关记录表,持表通知供电部门检查。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若供电部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事后供电部门提出复查,复查费用及迫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 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会同供电主管部门进行,并以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九、 保修期

  1、 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2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若乙方因此拖延维修或知而拖延,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保修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也需在接甲方通知之日起2天内到现场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承担更换零配件的工本费。

  十、 工程主材归属

  乙方安装的所有的SCB10-2500KVA箱式变配电设备设施及电缆的所有权归甲方。

  十一、 违约责任

  1、 工程竣工后甲方在能力内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验收有关手续,若因甲方不能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验收手续,超过施工期限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若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 如工程竣工后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予设备不送电,催收并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天计算,其标准为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三,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负责。

  4、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罚金,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的千分之三。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甲方按本合同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5、 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十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如违约方在十天内未予签复,视为批准该项索赔。

  十二、 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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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