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
范文 |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精选3篇)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1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上一页第五条:有关合作中的保密事项 合作期间,双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对方所有的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甲方客户的相关信息与乙方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均属保密信息,收到一方应妥善保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双方合作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协议的有限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 合伙协议书 ”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 合伙协议书 ”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某某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 第五条 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 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 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条 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 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当年________月________为止。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 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 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4.偿还事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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