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劳动合同 |
范文 | 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劳动合同(通用3篇) 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劳动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商议续签。 二、合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季节调整工作时间,每周六、周日为带薪休假日。 其它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过年期间可享受公司给予的天带薪休假。 四、工资待遇及社会福利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____元/月,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放。 2、绩效工资: 3、甲方每月发给乙方交通补助元,通讯费补助元,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 4、甲方安排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其他形式: 1、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甲方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如乙方经常在外办理公司业务,甲方应为乙方交纳意外保险。 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六、劳动合同范本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2、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4、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 十、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栽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劳动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或____________.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_______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_______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______月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________元/______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________元/______月。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乙方必须当事人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劳动合同 篇3案情简介: 20xx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xx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为行政专员,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自20xx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xx年1月20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 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1.撤销公司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的决定; 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司法系统对劳动者岗位调整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对仲裁机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意义。 如20xx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法院对于劳 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从而对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做了限制。 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 动者的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行为的“合理性”负充分举证责任,否则对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与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岗位变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处于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变动作出安排。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的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双方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应当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单方变更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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