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 |
范文 |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精选3篇)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 篇1出质人(法人):(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应收账款:指甲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以及因受让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1.2 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统称。 1.3 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甲方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第二条 甲方自愿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附件1)描述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以担保________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三条 甲方保证自己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质押给质权人,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提存 4.1 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乙方; 4.2 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甲方作为委托人的,提存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由甲方承担; 4.3 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在取得转让所得的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回款专用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 第六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6.1 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以取得的转让收入优先受偿; 6.2 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 6.3 与甲方协商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处置; 6.4 直接向应收帐款债务人主张付款权利; 6.5. 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6.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乙方认为适当的方式。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否则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一旦甲方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行为,或甲方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质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甲方发生了主合同界定的违约事件(以上统称为“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并提前清偿贷款。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一)用以支付乙方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二)用以支付乙方因处分质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债权。 如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索;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押担保独立于主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乙方与应收帐款债务人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对此应给予积极地配合协助。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甲方同意继续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实际情形和变化后的状况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乙方验查。甲方未按本款约定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致使乙方不能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该等变更事项之日起4个月内通过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0.1 甲方保证其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应收账款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0.2 基础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无效、效力待定或被撤销的情形; 10.3 忠实、完全地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 10.4 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放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10.5 不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抵销的情形; 10.6 质押给乙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均处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 10.7 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10.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0.9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描述准确、真实;及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0.10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11.2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1.3 乙方有权对甲方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11.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保管的基础合同、其他债权凭证等文件,应退还甲方; 11.5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应如实提供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完成基础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应立即通知乙方; 12.2 发生(或已有证据显示即将发生)任何将对应收账款之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甲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形告知乙方;或者甲方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应收账款债务人决定/可能决定对应收账款之基础性文件行使解除权、撤销权,或决定/可能决定拒绝支付、迟延支付、减额支付甲方之应收账款,甲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立即通知乙方并随时通报新情况;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决定转让其在应收账款之基础性文件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时,甲方应在收到其决定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2.3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2.5 在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应签署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12.6 甲方对已签署的或已履行的基础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在上述基础合同有效修改、变更或补充等行为完成后的五日内向乙方送交有关文本原件,并且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对修改、变更或补充后的上述基础合同办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12.7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前与乙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12.8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展期、变更登记时,与乙方就上述事项签署协议; 12.9 在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十三条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2) 违约金; (3) 损害赔偿金; (4)复利; (5)罚息; (6)利息; (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其顺序。 第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应收帐款质押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2、不适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签订。 出质人(甲方)(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出质人(自然人): 质权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 篇2合同编号: 出 质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 权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 篇3( )农银权质字( )第 号 质权人(全称):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 (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权利________(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 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条 费用的承担 质押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交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权利届满日后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将质押权利变现受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押权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需登记生效的,则从办妥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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