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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多媒体营销网络业务合作协议
范文

多媒体营销网络业务合作协议(通用3篇)

多媒体营销网络业务合作协议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网络工程

  3.网络营运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权力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定地:签定地

  年月日年月日

多媒体营销网络业务合作协议 篇2

  合同号:   

  签字地点: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就无线增值应用业务通道进行全面合作。

  并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 双方合作的网络基础是乙方的短信网关,其移动特服号是,联通特服号是,服务范围包括全国范围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当地移动,联通运营商规定不支持增值服务的手机除外)。

  1.2 甲方针对企业短信市场现状,开通企业短信平台,与企业短信用户签订信息提供,消息接收协议后,通过企业短信平台实时向用户提供企业短信服务。

  1.3 本项合作采用甲方与用户签订短信同意接收合同,乙方并对接收用户进行短信确认的方式。

  1.4 甲方负责与企业短信用户签订信息提供,短消息同意接收合同,乙方负责对新用户进行短信确认并确保用户是否同意接收。

  甲方负责提交,发送企业短信信息。

  1.5 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合作中各自所需的软硬件资源,合作分界点为互联网。

  1.6 根据市场发展,双方可开发新的合作内容,具体方案由双方书面另行确认后开始实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 甲方必须保证合作业务中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因信息内容不实或不合法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1.2 甲方利用此合作项目开展服务,宣传等商务工作,但不能未经用户许可(未同甲方签订短信同意接受合同或是未通过乙方短信确认时)擅自向用户发送短信。

  2.1.3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服务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信息开展此合作项目的宣传工作,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双方合作,并有权向甲方索赔。

  2.1.4 甲方有权要求及时得到每月短信下行成功流量的数据统计信息。

  2.1.5 甲方在乙方所提供的id号码下二次开发所发展的短信业务,甲方每次欲新增的短信业务必须提前向乙方公司进行申请,并得到乙方的同意。

  同时,甲方应及时提供与第三方合作的新增短信业务协议原件(若只有复印本应加盖甲方公章)。

  2.1.6 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团短信通道提供以下业务: 

  (1)向非自身员工或非自有客户群发送信息的业务; 

  (2)信息内容中包含政治敏感词及不健康内容的短信业务; 

  (3)信息内容中明显包含广告信息容易引起最终用户投诉的业务; 

  (4)信息内容中没有信息发送方的企业标识容易造成最终用户不清楚信息来源的短信业务; 

  2.1.7 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申请业务代码。

  申请业务代码时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申请模板进行资料填写。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 乙方负责短信发送网关的运行,免费提供技术维护,保障短信服务的正常运转,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短信发送正常运行时,乙方不负担责任。

  2.2.2 乙方负责分配给甲方合作业务中的短信发送后台网页,但甲方应保证不泄漏登陆名称及密码,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该后台网页的使用权,由此产生的费用与纠纷由甲方承担。

  2.2.3 乙方不承担因信息内容不实或不合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2.4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质量有监督权,一经发现有违法信息或违法操作,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双方合作,并有权向甲方索赔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2.5 乙方负责向运营商申请业务代码。

  业务代码批准通过后合作业务才可开通。

  如业务代码没有通过,乙方不负担责任。

  3.服务资费及付款方式 

  3.1 服务资费 

  3.1.1 甲方一次性付乙方技术维护费元整,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清; 

  3.1.2 短信发送资费按实际发送的短信条数计算,每下行1条短信,通道占用费:。

  3.2 付款方式 

  3.2.1 甲方以预付款的方式支付短信发送费用,每次至少支付元人民币。

  甲方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

  当预付款为零或负数时,乙方将停止为甲方发送短信。

  在每次甲方发送短信后,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乙方开户行帐号如下:。

  3.2.2 甲乙双方确定对帐人(如有人员变更需及时通知对方)后,在每月的10日前按统计数据信息对上个月的短信成功下行流量进行对帐(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根据实际的成功下行流量确定上月的短信费用。

  3.2.3 乙方向甲方承诺每月对帐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4.信息安全责任保证 

  4.1 甲方在使用甲方的通信通道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公司信息发布的安全,并切实做到: 

  4.1.1 建立健全本公司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公司产品所发布的信息。

  4.1.2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使用本集团短信平台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

  4.1.3 明确本企业的客户群和客户范围,手机用户必须是自愿接受企业服务。

  4.1.4 不利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1.5 若发现本公司所发布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4)款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1.6 对本公司所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4.1.7 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4.1.8 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进行短信发布活动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未做到上述一至七条,甲方愿意按双方合同要求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未按上述信息安全责任保证规定合法使用乙方通信通道所造成或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承担一切相关后果。

  5.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5.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它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它资料。

  6.声明及保证  

  6.1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不构成双方间任何的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之间应为合作伙伴关系。

  7.协议的效力  

  7.1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2 一方欲终止协议,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7.3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如无任何问题,并无书面要求提出终止协议,则可无限制自动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

  8.协议的终止及其他 

  8.1 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作。

  8.1.1 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提出不再延期。

  8.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8.1.3 如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

  8.2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此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9.违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应该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9.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0.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0.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害或市政府法令,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其中,中国移动公司,短消息中心,短信网关等技术故障或系统割接造成的临时性业务拥塞,延时,中断均属于不可抗力,乙方对由此引起的业务延迟或中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妥善解决此类故障并尽可能防止其再次发生。

  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干预性因素导致的变化也属此列。

  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拒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

  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网站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应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服务器硬件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但是,资信或资金不足不得被视为是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事项。

  12.其它  

  1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签订附件约定,所签订的附件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应。

  12.5 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多媒体营销网络业务合作协议 篇3

  技术和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经营地址为:邮政编码: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营地址为:邮政编码:

  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

  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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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6: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