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冷藏商品购销合同 |
范文 | 冷藏商品购销合同(精选3篇) 冷藏商品购销合同 篇1供 应 商 名 称: 供 应 商 编 号: 签 约 地 点: 签 约 时 间: 甲方(需方): 注册地址: 乙方(供方、供应商):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 第一条 数量 购销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订单为准,甲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供方也不得多交或分批交货。对供方所多交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或经供方同意后作为供方予之免费搭赠。供方少交商品,必须提前(电话或)传真通知甲方。 第二条 报价单和订货单 1、乙方所提供商品,含乙方免费提供的样品、附带品、赠品等,应向甲方提供报价单。报价单经乙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后,即为有效报价单,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未经乙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确认的报价单无效,不得作为结算货款依据。报价单应标明商品当期增值税及其它一切税金及费用在内,并标明未税价和含税价,且不得高于当地其它客户之最低批发价。当市场或厂商因素产生供货价有异动时,供应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议后方可生效。在未议定天数前通知者,一概无效。(调降供货价不在此限),需以书面通知为凭证。 2、甲方要求乙方供货,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统一制作的《订货单》。《订货单》通过供应链发送 《订货单》应标明下列内容: (1) 供、需双方名称; (2) 订货单编号、供应商编号、合同号、有效报价单编号; (3) 商品名称、货号、计量单位、数量; (4) 送货或提货日期; (5) 送货地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6) 订货日期; (7) 双方共同要求的其他内容。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同意按本合同及有效报价单确定的条件和甲方所下订货单的要求向甲方供应商品。 3、甲方应在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以供应链发送的方式或传真等方式向乙方送达订货单,提前时间为同城不少于1天,异地不少于2天,但紧急订单除外。 4、甲方可以在订货单送达后要求变更或撤消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原订货单规定的送货日期到期前通知乙方,提前通知时间为同城不少于1天,异地不少于2天。 5、乙方应全面履行订货单,如不能在订货单规定的时间内按订货单要求的数量等内容送货,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因不可抗力导致订货单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变更或终止订货单,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商品的包装、标识及随附文件 1、商品的内外包装均应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标准。 2、乙方同意其商品交货时在内外包装上贴上或预印甲方有关的货号标识及条码标签,乙方并同意甲方作特殊包装的要求。 3、商品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确保商品安全、卫生运交本商场指定收货地点售予消费者(或经营者)使用。 4、商品的随附文件,如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商检合格证、中文说明书、保修单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商品的交货时间、方式及地点 1、(1)按双方议定之备货天数市内二天市外三天之内,自接到订单日起计算需按期(+/-1天)将商品送至甲方总部仓库或甲方各门店,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快讯商品逾期一天罚款300元。 (2)如该订单缺交品项或短交数量超过百分之二十,乙方需按该订单每品项支付违约金100元给甲方。 (3)商品如在快讯促销期间乙方发生缺交品项或短交数量之情况,每品项乙方需交付3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甲方。(以促销商品确认单为凭证) (4)乙方应按甲方所下订货单指定的时间(提前与配送中心预约)自费一次性送货到指定的地点,不可分批出货或多交,如迟延交货,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每项单品收取100元的违约金,促销快讯商品每项单品收取300元。 2、所有交货之运输费、押运费、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商品的验收及乙方驻场人员的约定 商品验收标准如下: 1、供方交货时,应将货品整齐叠放存于商场所提供之栈板(货盘)上,并拖到本工作人员指定之仓库位置,并会同工作人员当即点交该批商品之数量。甲方收货部门收货时如仅点箱数,实际收货数量应该以收货后开箱验收的实数为准。 2、乙方所供商品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 3、乙方所供商品尚存保质期不少于商品明示的保质期的3/4,进口商品为不少于1/2(促销品或换季、特价商品如超过3/4保质期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定期内售不完包退换)。 4、供方交货时,应提供甲方订单(或复印件)和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注明每一项商品之交货箱数或件数及交货数量,以甲方的销售单位为计量依据。 5、初步验收合格的商品即可入库,入库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乙方已经交货,甲方会打印一份正式的验收清单供乙方带回作请款凭据。 乙方驻场人员的约定: 1、当乙方因业务需要派驻导购、试吃等驻场人员于所属相关门店时,乙方与驻场人员之劳务关系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及时与驻场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驻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如因乙方未与驻场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而产生相关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应针对相关岗位提供从业资格证、健康证等证明文件,乙方派驻的驻场人员在所属相关门店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及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侵害第三人利益引起的索赔和一切争议,皆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2、乙方派驻的驻场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及各项规定,如盗窃甲方门店物品,甲方应赔偿盗窃物品的 倍金额。 3、乙方派驻人员禁止场外交易之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该次场外交易金额的 倍赔偿。 第六条 退货 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要求退货: 1、每份订货单商品被甲方接收并入库后一个月内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 2、乙方所供商品在任何时候被甲方或其顾客发现质量不合格(包括损坏、残次等)。 3、滞销商品。滞销商品指自该商品入库之日起60天内的销售数量未达到该批商品总数的50%。或者双方对滞销标准作如下界定: 退货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负责提走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退货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为确保供应商商品能顺利地流通和销售并将商品最好一面呈现给顾客,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甲方之退换货。 甲方以开架陈列销售为主,因此商品会发生外包装箱拆除的情况,乙方不得以退货时外包装箱缺失、损坏为由拒绝接收退货或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七条 货款结算(数量、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 1、商品结算数量以甲方的入库数量并扣除入库后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要求的退货数量为准。 2、商品价格以有效报价单为基础确定的成交价为准。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所供商品之成交价不得高于乙方对甲方所在城市其他客户的最低供应价,若高于最低供应价,甲方对乙方给予高出部分的2倍处罚,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乙方提供的快讯单品尽量不得与同区域竞争店相冲突,如无可避免出现同一时间段,快讯零售价格不能高于甲方海报价格,否则按500元/个单品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3、付款时间:供应商对帐完毕并开据货物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之日起15天内,在甲方规定的最近的结帐期内付款。 4、付款条件:按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发票、对帐单、付款通知单等单证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付款金额:应付货款须扣除截至结帐日止,本合同项下应扣减的各项扣款总额后的应付金额。 第八条 增值税发票 1、乙方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货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票,并确保增值税专票上的商品进价与供给甲方的商品进价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损耗补偿、促销管理另行商议(另附供应商交易协议书) 口 1、乙方承担所有被盗部分商品的损失。 口 2、乙方按销售金额提取百分之 给予甲方做为被盗商品的补偿。 第十条 乙方保证事项 1、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具有经营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行为(包括生产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3、乙方保证其商品及其包装和对商品的交易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名称权、名誉权和对其他特殊标识的专用使用权,并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包装式样等负有保密义务,与这些资料或包装式样有关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权。 5、乙方保证:不会将同一商品的条码误贴于另一商品导致出现同一商品多个条码不同进货价格。 第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 1、本合同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甲方对其他供应商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员工个人回扣、退佣、购物折扣、置产、馈赠、游览或旅游、娱乐、招待、报销票据等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的好处。 2、乙方如有本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商业合作,乙方并应按甲方查明的行贿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举报甲方员工索贿、受贿并查证属实的,甲方按受贿金额的50%分别奖励给乙方和乙方举报的员工个人,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4、甲方将对受贿或索贿人员按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公开通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乙方。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1. 乙方保证:如果因乙方商品假冒产地、伪造假冒企业名称、假冒伪造认证标识等原因导致甲方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此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该问题商品第一次进货至最后一次进货之总额 倍作为甲方商誉损失。(若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商誉损失,乙方应对不足部分给予经济赔偿) 因乙方所供商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对消费者或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2.如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曝光而造成甲方信誉或商誉的损失,乙方应根据甲方所受损失的程度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至10000元。 3.因供应商品之质量问题,而导致顾客经济损失或甲方商誉损失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损失总额1-100倍的金额作为补偿。 4.凡执法机关抽检商品质量,验货、抽检、抽查的样品所发生的各种检测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其他违约事项责任由双方在日常合作中具体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毕后,合同解除。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在对方严重违约情形下,守约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履行地指甲方住所所在地或订货单指定的送货地点。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寄发挂号函件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或传真件由被通知方书面确认后,即为送达。 2、本合同规定的订货单、报价单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适用本合同签订后所有订货单项下交易。补充协议适用于该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所下订货单项下交易。 5、本合同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乙方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有关法定许可证明文件; (4)乙方货款结算银行账号确认函 (5)乙方报价单; (6)其他相关条款补充协议; 上述附件(1)、(2)、(3)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供,并由提交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确认。乙方因价格异动而重新提交的报价单,亦构成本合同附件。 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向乙方发出订单且乙方继续依照订单规定交货,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直至被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新合同代替为止或者直至任何一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为止。如合同续签,双方权利义务则按新合同规定履行,如乙方明确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签合同,双方权利及义务按已到期的合同条款履行。 6、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生效,双方确认已对本合同签字人正式授权。 7、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两份。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需方)(盖章): 乙方(供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冷藏商品购销合同 篇2总合同号:__________ 字第 号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冷藏商品购销合同 篇3销方(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购方(乙方)签订地点:年月日 甲方在开发商品房,乙方要求购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房地址数量户型及分布情况 购房地址: 数量:乙方购买(套、间),每(套、间)建筑面积为平方料,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户型及分布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住宅房间厅分布在单元楼号 办公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经营性用房间分布在单元楼号 第二条价格 住宅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元/M,乙方购买平方米,合计金额元 总计价款(人民币大写) (预购商品房价暂定价,结算时以房屋竣工后物价部门核价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房屋质量 房屋质量按国家规定的设计图纸要求,以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为标准,如质量达不到合格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应按标准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购买现货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付足购房款。 乙方购买在建、未建房屋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十日内预付(房款、定金)元。余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十日内付清。 第五条交付时间 乙方购买的房屋,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给乙方使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交 付使用,交付期顺延。 2、乙方在接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十日内,应办妥接收手续。 1、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房屋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保修时间 土建保修期为壹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屋面积保修为三年,凡因施工或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如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保修期不顺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所购买房屋交给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会付(含因工程质量或设计变更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交持手续,乙方因故拖延房款,或不按时办理接收手续,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对等原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4、甲方不能交房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5、乙方中途退房的,应向甲方偿付退房部分房款总值%的违约金。 6、乙方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接收手续,甲方有权另行处理乙方预购房屋。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备案。 销方(甲方)(章) 购方(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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