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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防工程防护销售安装协议
范文

人防工程防护销售安装协议(精选3篇)

人防工程防护销售安装协议 篇1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施工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安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施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址: 。

  3.防护单元 个,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

  4.设计单位: 。

  5.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工期

  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定材料除外)。

  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

  第四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施工图纸加工生产和安装防护(防化)设备,保证所生产、安装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乙方出售的产品必须是本定点厂生产的通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合格证、维护使用说明书外,还必须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预埋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人防工程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通过后才算工程合格。

  3.产品加工生产质量、预埋件安装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都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其中安装费¥: / 元,此合同款不包括第三方安装检测费。工程造价以本合同价为准,实际数量若有变动,须有人防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才能作结算调整。

  2.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

  3.乙方应在进场安装门框及预埋件的45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门框及预埋件的工程进度款。

  4.乙方应在安装门扇、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的100天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设备的工程进度款。

  5.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结清本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化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 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套,以便乙方编制预算报价,合同签定后,甲方应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图纸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人防工程土建施工进度计划,以便乙方结合土建施工进度制定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计划方案,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安装施工方案的审核。

  2. 甲方委派 为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表”职责,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管理,负责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如项目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 甲方须在绑扎地下室底板钢筋的7天前通知乙方将门框及相关预埋件运抵施工现场,并疏通工地运输通道,清理平整堆放设备的场地,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若因工地不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4. 防护(防化)设备及各种构件进场时,甲方应提供塔吊将防护设备及构件吊卸到指定位置,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前,甲方应派技术人员提供防空地下室的轴线、标高及标高基准点,安装时,甲方应提供380V、220V两种电源和支撑固定门框所需的钢管或型钢及钢筋,同时调整好工序流程,优先绑扎或焊接防护门洞处的钢筋,乙方派出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紧跟土建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预埋施工,使防护设备预埋件与土建施工同步进行,确保防化设备预埋件安装质量,若因现场不具备上述施工条件造成误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5. 防护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设计、监理、人防监察等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才能封模隐蔽,若未经检测或验收手续不全就封模、浇灌隐蔽,造成的返工或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 在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收到乙方隐蔽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7. 甲方应按施工图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预埋吊装门扇所必须的吊钩,若甲方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门扇时所需的机械由甲方负责解决。

  8. 甲方应在主体封顶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制作门扇,并在封顶前30天负责拆除地下室及通道模板和支撑,清理地下室及通道杂物、垃圾、积水等障碍,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施工作业面和运输通道,同时通知乙方提交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需要甲方配合的技术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施工方案的审核,协商安排施工计划,准备工作全部就绪后,通知乙方进场按合同及施工图安装所承包的防护(防化)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监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跟踪监督,安排吊装机械配合乙方构件、设备到位,若因甲方配合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甲方应负相关责任。

  9. 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须由委托方提前2天通知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10. 在工程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

  11.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在乙方遵守约定的情况下,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1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履行《人民防空法》,严格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监督乙方将防护设备保质保量的全部安装就位,督促监理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防护功能,若因甲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是广西区内的国家定点厂,具有相应的生产、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2.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熟悉施工图,发现图纸不能满足规范和施工要求应及时提出。

  3. 乙方委派 为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协调配合和项目管理,参与设备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等工作,若施工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 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跟踪掌握土建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安装防护设备的时间节点,按合约时间申请工程进度款,告知产品生产进度,以避免误时误工和耽误安装预埋件的最佳时机。

  5. 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框及预埋件安装施工方案,在门扇等防护设备进场安装前30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门扇、滤毒、通风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提出需要甲方配合的具体技术要求。

  6. 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应及时加工生产和按时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安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安装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是通过本厂质检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对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8. 门框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后和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检测机构检测。隐蔽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组织验收。所承包的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遵守甲方工地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与乙方有关的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等安全责任,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其材料、机械、人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包括: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人防主管部门验收记录等资料。提供售后服务保障资料。

  12. 建立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乙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转让方承担。

  第十一条 若合同一方更换名称或由第三方接替,本合同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效力不变,变更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办理变更或移交的相关手续,以便正常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双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因故终止后的合同由乙方原原本本的如数交还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作废处理:

  1.由于乙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由于甲方违约且不纠正,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5. 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免责

  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遭遇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影响的程度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力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下,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属专用制式合同,未经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涂改、复制、复印,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毁坏,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但必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才能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贰份分别交自治区和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副本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第十九条 附件

  1.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

  2.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或法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人防工程防护销售安装协议 篇2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

  单价:万元

  1.1上述价格包含安装调试费。不含税价格。

  1.2上述价格设备整机免费质保1年。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2.1、技术标准: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xx)》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标准。

  2.2、技术资料

  2.2.1、本合同签订之前7天内,乙方根据甲方建筑图及甲方提供尺寸制作土建图纸交付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后于3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盖章或提出书面异议后提供乙方,该土建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2.2.2、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之各项,甲方应在签署确认的同时予以确认。

  2.2.3、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若有待定内容,甲方未能予以书面确认时,交货期另行协商。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3.1付款方式: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甲方付款时,注明付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乙方的合同经办人。

  3.2 付款条件

  3.2.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2.2本合同货到工地,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 万元)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2.3电梯安装完达到验收条件3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

  3.2.4甲方不能按时付款,则乙方有权推迟发货。

  3.2.5甲方没有付款到乙方指定帐户,或未经乙方书面授权而付款至第三方的,均视为甲方未向乙方付款。

  3.2.6甲方付清合同款项时,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四、交货期限

  4.1交货期(自甲方确认土建图和规格表且乙方收到甲方按照3.2.1条款支付的款项开始起算)

  4.2、在交货期前 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供货通知书”,以便乙方正常生产和交货。

  4.3、乙方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顺延交货及完成安装时间;

  4.3.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3.2款履行付款义务。

  4.3.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2.2.1、2.2.2款提交技术资料。

  4.3.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2.2.3款对待定事项作出书面确认。

  五、交货方式:

  5.1、乙方须按期交货,甲方应如期办理提货。

  交货地址:

  接货人: 电话:

  5.2、为确保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甲方以上指定地点,甲方应提前确认工地现场道路通畅、可承载重型车辆安全通过、安排相关人员做好接货准备。

  5.3、若甲方需要更改送货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更改送货地点引起的交货期变更和运输费用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5.4、货到工地直至安装进场前,甲方应妥善保管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保管不当影响正常安装或出现质量问题。倘若约定由乙方保管时,甲方应提供合适的场所(位置应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盖有屋顶)里,应备好电梯保管场地(每台电梯需10米10米),该场地应设置在能确保把电梯导轨(5米长)搬去候梯厅的通路的地方),并保证货到工地能够进场安装;

  六、产品包装

  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或简易防水包装,适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生产零号、装箱号、商品名称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

  七、 收货查验

  7.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合同约定、产品规格表和土建布置图要求,甲方在产品交接时同意乙方继续保管随机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直到产品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双方办理产品及资料交接时一并交接。

  7.2甲方到乙方工厂提货时,应当在乙方工厂对产品数量清点和质量验收,无误后双方办理产品移交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提货手续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提货委托书”原件。并在货到工地后由收货人或委托人在随车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传真回乙方。

  7.3合同标的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48小时内对运抵的货物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的规格不符,甲方请及时反馈,确认无误后,乙方应予以无偿更换、补发损坏及所缺部件。否则,视为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的规格相符。

  八、产品质量保证

  8.1、乙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强制检验文件。

  8.2、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或免费更换部件,更换下的零部件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或相关人员不正确使用而造成损坏的除外。

  九、土建及安装要求

  9.1、甲方对井道、机房的土建必须按乙方确认的电梯井道设计图纸及其图上的技术说明设计和施工,土建图纸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甲方加装电梯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

  9.3、技术文件: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乙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邮寄给甲方:

  十、保修

  10.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行巡检。如因甲方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失效。

  10.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乙方不负责保修,并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0.3、在保修期间,由于甲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10.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乙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乙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乙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10.5 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的电梯均按 电梯技术规范、中国的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乙方的单方承诺)设计制造。

  10.6在电梯保修期内,乙方将对除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

  十一、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就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1.3、甲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据实相应推迟。同时,甲方均应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10%。

  11.4、甲方未按照第3.2条履行付款或要求延迟发货超过30天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仓储费:电梯每台每月1500元;扶梯每台每月3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未按照第3.2条履行付款或要求延迟发货超过120天或以上时,除按前项计算仓储费和违约金外,另须支付因仓储时间超过90天乙方为确保合同标的物质量而作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每台3000元。甲方未支付上述仓储费及检验费前,乙方有权留置标的物。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附件

  产品技术要求、规格(电梯)。

  其他:无。

  十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检查工作,甲方产品不合格、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施工,误工费由甲方支付。

  2、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竣工后的内检工作。

  3、电梯整体齐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配合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共同到场开箱验件,发现缺少的零件部件甲方和生产厂家负责解决,检验合格设备齐全后,由施工方负责保管,如再有丢失由施工方负责解决。

  4、施工过程中,甲方安排抽检,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甲方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5、土建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配合不到位,工期顺延。

  6、提供安装调试动力和照明电源至机房。

  7、免费提供临时仓库和临舍。

  乙方责任:

  1、负责电梯开工(报检)手续的办理,安装完毕负责验收合格。

  2、组织人员现场配合吊车卸货。电梯设备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方负责(防潮、防腐、防火、防盗等)。

  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满足《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xx》和《GB10060-20xx电梯安装验收规范》中的全部要求。

  4、开箱后材料应码放整齐,工具设备应规定码放。出现丢失、损坏由施工方负责。

  5、施工工艺:如生产品厂家提供安装工艺,必须按安装工艺进行施工,如生产厂家没有提供安装工艺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业主的相关制度,施工过程发现问题应积极寻求业主的配合。

  7、施工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8、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施工,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坚持杜绝违章违规作业、野蛮作业、疲劳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如违反制度后果自负。

  9、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各种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随机文件,如有丢失由责任人负责给予补齐。

  10、电梯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内检,发现问题由施工方负责整改。

  11、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工伤等由施工方负全责。

  12、安装完毕,及早报检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合格。

  13、验收合格后,做好移交工作,安装过程中,负责培训一名甲方的电梯人员。

  14、本合同共四页,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以上条款,双方严格遵守,如产生争议,双方可诉至法院,由电梯所属方法院负责办理。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起成立,并依法生效。

  15.2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防工程防护销售安装协议 篇3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交货及安装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设计方案以甲方认可为准。

  二、系统总造价及其支付:

  (一)系统总造价

  1、本安防系统含税总造价为 人民币 。

  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

  (二)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甲方付总工程款的 %;计:

  2、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 %;计: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到 年 月 日止, 完成安装调试(以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验收合格为准)。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四、供货及安装:

  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

  五、维修保养:

  1、本安防系统保修期为 一 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员维修,若非因甲方人为损坏的,乙方免收一切费用。

  2、保修期届满后,甲方要求乙方修理的,以本合同附表一中的价格适当向甲方收费。

  3、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另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乙方应对系统提供优惠的有偿技术维护。

  4、甲方要求软硬件功能的改进、扩容不在保修之列,但乙方应继续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服务。免费维修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仅收取维修成本费。以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自行拆卸改换机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乙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审核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在收到后的 日内完成。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

  2、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委派专人作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4、在乙方交付设备后三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2、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3、遵守甲方有关场地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5 %计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1 %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4、本系统若由于系统器材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验收,乙方必须无偿更换、返修,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八、其他事宜: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5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签订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甲乙双方施工、设计方案以外的所有变更或要求必须致函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回函,如果5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6、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届满结清余款后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仍需继续履行。

  7、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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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0: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