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村荒山荒地转让合同 |
范文 | 农村荒山荒地转让合同(精选3篇) 农村荒山荒地转让合同 篇1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的方式将其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土地流转的用途:用于林业生产。 三、土地流转的时限:从20_年12月25日至2042年12月25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渠县鹤林乡高山村2、3社的面积3000亩荒山、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让给乙方用于造林,实地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书上的面积为准。承包费标准:承包费荒山、荒地每年每亩85元,粮食直补由甲方所得。 支付方式: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林区树木采伐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采伐前所欠的承包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有关荒山、荒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荒山、荒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荒山、荒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荒山、荒地流转费,不得使其荒芜。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3)、流转荒山、荒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5)、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可多给予乙方一年的流转时限,多给予的一年免交荒山、荒地流转费, 2、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荒山、荒地流转费,不得使其荒芜。 (2)、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荒山、荒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签订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全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荒山、荒地使用权: (1)、不按时限交纳荒山、荒地流转费的;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荒山、荒地的; 4、其它约定事项: (1)、在流转期内,如发生森林火灾,甲方人员有及时参与扑救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得计较扑救火灾的费用和报酬。 (2)、如乙方在流转期满后需继续承包,必须提前一年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需在期满后归还甲方荒山、荒地。 (3)、乙方在流转期间绝不允许农民进山放牧,如有违反,损毁林木照价赔偿。 (4)、乙方在流转期间绝不允许农民进山放牧,如有违反,损毁林木照价赔偿。 八、本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单方违约,则支付另一方违约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下政府、林业局、林业站各存档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荒山荒地转让合同 篇2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 (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 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荒山荒地转让合同 篇3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 (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付款办法: (一)前条第一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___万元,余款___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二)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二)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四)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六)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又甲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乙方没收充作违约赔偿;若系乙方违约,应加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与甲方,以赔偿甲方。 七、为确保本件契约的履行,乙方应另觅保证人2名。保证人对于乙方违约时,加倍返还其所收受款项,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办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 保证人:______ 乙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 保证人:______ _______年_月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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