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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范文

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精选3篇)

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1.2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1.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为准。

  1.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不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调整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信用/□担保)。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方式进行支付。

  2.1受托支付方式

  2.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2.2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三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取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要求:

  1.有明确具体的扶贫增收项目需要使用借款;

  2.项目经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确认属实;

  3.其他贷款人或政策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实行按 季 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3、6、9、12月)的20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因贷款逾期或借款人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月划拨到借款人账户,贷款人有权从上述账户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自行或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3 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六条 权利义务

  6.1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2借款人保证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转借他人,不挪作他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有权取消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甚至取消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借款资格。

  6.3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6.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

  (2) 未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3)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借款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5)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的;

  (6) 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沾染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恶习的;

  (7)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其他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行为的;

  (8)出现其他影响偿还能力和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

  6.5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会见相关人员、获得相关资料和解释、查阅各种账簿、记录、合同档案或权属原件等;

  6.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6.7如借款人离开本乡镇持续三个月以上,应主动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挂号信、EMS、快递、手机短信等可以查收的方式告知暂住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8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而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9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2.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7.2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7.4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1)贷款人住所地;(2)借款人住所地;(3)合同履行地;(4)其他,即 所在地。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2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应债务人的要求,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主债权金额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二条 出质标的

  2.1 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2.2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3.1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3.2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四条 质物的移交、登记和保管

  4.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4.2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1)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

  (3)存款单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到出具存单的银行签发核押手续。

  (4)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质押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

  4.3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4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5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

  5.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甲方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 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6 甲方违反本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六条 质押财产或权利的保险

  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甲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2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7.3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7.4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保管、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八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8.2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九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转为保证金担保或将相关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9.2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10.2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担保风险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4)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5)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6)甲方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7)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11.2 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二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3.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4.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14.2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5.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5.4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十六条 声明事项

  16.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16.2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杩钊耍旱缁埃和ㄑ兜刂罚

  担保人:电话:通讯地址:

  贷款人:

  电话:通讯地址:

  绝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1.2金额(大写):。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资金周转。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借款利率:2%。月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2.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胯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借款人的义务

  1.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

  1.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胯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六条的第1.6小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扣划约定

  1.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fanwen/1578/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胯款人(公章)贷款人:(签字)

  担保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篇3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胯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胯款期限为_____月,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借款利息

  1、借款期间,乙方按月息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即利息为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借款发放当日起,每30日为一月,并以此计

  3、借款利息分1次支付,若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五、借款本金的归还

  乙方须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

  六、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的。

  2、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超过20日的。

  3、乙方遭遇重大诉讼或者严重经济困难,出现预期还款困难未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

  4、乙方或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的。

  5、乙方有低价处臵资产、转移资产、无偿处臵资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还款困难的。

  6、乙方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毁损等情形的。

  7、乙方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8、保证人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2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全部利息、罚息付清为止。

  2、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四倍向乙方加收罚息,且乙方须并按应还本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等付清为止。

  3、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3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本息、罚息等付清为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附则

  1、乙方及保证人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全部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及保证人提供的电话、地址和其他资料发生变化的,将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及保证人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保证人承担。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同时开始计算借款期限和利息。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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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