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 |
范文 |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精选3篇)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 篇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 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X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X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签署双方各执_______份,由_______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委托乙方管理服务。乙方将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热情优质的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宁静、便捷,及时、可靠的环境,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权利、义务 1.对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及设备享有所有权,并有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使用和监督权。 2.负责对乙方管理与服务进行工作查询与质疑。 3.负责制定学校绿化、美化及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听取和采纳乙方对校园绿化等改造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4.负责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物业经费和运行费。 5.负责了解掌握乙方经费运行情况,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提出意见。 6.甲方可视完成物业管理的优劣向乙方提出奖励意见和处罚意见。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按协议内容保质保量地完成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文明校园建设标准保持学校的花园式单位及文明校园的称号。 2.对院内的公共设施及地面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要改变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定期向甲方通报工作情况,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整改意见有义务执行。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内容和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5.乙方应建立并保存详细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三、委托管理主要内容 1.全院的绿化、美化工作。 2.教室的卫生保洁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含专用教室)。 3.公共环境、公共场所的保洁服务和管理工作。 4.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工作。 5.公共建筑部分的维修保养工作。 6.自管家属楼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7.水电暖的维修管理与服务工作。 8.院内创收经营水电费和供暖费的收支工作。 9.节能工作。 10.家属水、电费的统计、收缴工作。 11.饮用水供应和洗浴工作。 12.院领导办公室的保洁和开水供应工作。 13.家属门卫的管理工作。 14.校内各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15.学校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6.其它甲方需要委托的工作。 四、服务标准 乙方应按以下标准实现物业管理目标。 (一)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1.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并承担甲方大型活动及重大节日的花卉摆放工作。 2.按不同季节对花卉苗木的养护要求进行养护,并做到:树灌木完整,长势茂盛,无枯枝死杈,无病虫害,树木无钉枪捆绑;绿篱、绿地无杂草、杂物,无堆物料。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 3.校园绿化面积应达到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4.绿地、各种树木的种植和调整工作应本着美观合理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对各种古树应重点保护,防止损伤和坏死。 5.院内的建筑物能进行立体绿化的,应进行立体绿化。 6.绿地微喷面积应达到总面积的80%以上。树木浇水应有计量。 (二)环境卫生工作 1.道路环境应整洁。清扫要及时,做到无杂物、废纸、烟头、果皮、痰迹、积水等。 2.阴井、排水设施应通畅,无污水外溢,排水口处无淤泥和杂物。各井口盖完好,化粪池应定期清理,无粪便外溢。 3.卫生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蚊蝇、无粪便、无污水外溢。4.垃圾楼应保持无蛆、无蝇,四壁清洁,地面和周围无堆放垃圾,应封闭集装箱上盖。应根据垃圾日产量及时调整集装箱数量。垃圾楼吊装设备应及时检修和保养,杜绝事故发生。 5.院内垃圾应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及果皮箱应完好清洁,周围地面无杂物污渍。 6.建筑物内外无乱写、乱划、乱粘贴,无残标;公共设施、牌匾、路标、雕塑、亭廊、石桌椅应定期擦拭,保持清洁。 7.校园主要干道的地面卫生应在每日早7:30以前清扫完毕。公共场所应定期清扫,保持清洁。上课期间不得有任何影响授课的清扫活动。 8.道路、地面不得直接搅拌水泥沙浆,建筑材料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的现象要及时管理和清运。 9.门前三包工作应符合门前三包的标准和要求。 10.应及时清理院内主要干道的积雪,保证道路通畅和安全。如洒盐水除雪,不得将积雪清扫堆放到绿篱和绿地内。 11.根据节假日的要求及时挂收国旗、彩旗、灯笼;开关大门彩灯、射灯。 (三)教室卫生工作 1.教室卫生应在每日晚自习后清扫完毕,锁门。第二天早7:00应将各教室门打开(特殊情况除外)。 2.应保持教室地面清洁、四壁洁白、墙裙完好无污渍、黑板完好光亮、无粉笔痕迹、粉笔沫应及时清除;门牌完好、装订美观;门窗、玻璃、纱窗、窗帘、小五金齐全完好;桌椅完好、摆放整齐、桌内外无杂物灰尘。 3.吊扇、黑板灯、照明灯、各种开关及各类设备应完好无损。维修要及时,保持良好状态。 4.粉笔(白色、彩色)板擦应保证供给并摆放整齐。要保持讲台、讲台桌的完好整洁。 5.制定教室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需要。以上要求的完好率应在98%以上,各阶梯教室和大教室的照明灯完好率应在90%以上。 (四)公共场所维护工作 1.各楼道(包括家属楼物业范围)地面清洁、门窗、玻璃、纱窗、小五金齐全完好,墙裙、楼道灯的照明完好率及满意率应在98%以上。 2.电梯应按规定做好年检并取得合格证及运行证,两证应挂在电梯间内。电梯应定期维修保养,不允许带病开梯,运行应正点。电梯间应干净、整洁、明亮。电梯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电梯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脱岗,确保安全。 3.要保证全院正常供水、供电、供暖工作。水、电、暖设备齐全,服务维修及时到位,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 4.水、电、暖维修应24小时值班。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保服务安全、到位。 5.节能措施得力,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6.按规定做好饮用水箱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7.按要求供应全院饮用水和洗浴。对茶浴炉房要制定卫生安全工作制度,确保正常供水和安全。对浴室内卫生、各种设施应及时检修,杜绝发生事故。8.按要求每年应集中时间对外收取供暖费,并支付供暖费。 9.按要求努力回收学校创收水电费。 10.按要求统计、收缴、上报家属住户水电费。 11.按要求对院内人防工程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使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和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视不同情况限期向甲方提出解决意见(双方协商)。如逾期仍未解决,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所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的服务标准,或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双方协商),如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安排其它物业管理机构替代。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3.乙方违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降低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清退多收费用。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之委托协议书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 篇3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金额为__________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___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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