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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蓄电池技术服务合同书
范文

蓄电池技术服务合同书(精选3篇)

蓄电池技术服务合同书 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蓄电池技术服务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电动助力车蓄电池极板生产技术。

  2.电动助力车蓄电池组装技术。

  3.常规化验及电性能检测技术。

  4.内化成技术。

  5.胶体技术。

  第二条 具体服务细节

  1.设备筹划:根据投资规模,客户投资意向规划化验、检测、生产设备,做到周密筹划,确保经济实用。

  2.设备布局:根据生产规模和所购买的生产设备进行车间的整体和局部的规划,整个规划布局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要求进行。

  3.规划、筹建化验、检测室,提供所用的试剂、化验仪器、检测设备的购买清单。

  4.对整个厂区的布局和建设提出建议供参考。

  5.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信息。

  6.负责培训化验人员,电性能检测人员,组装车间、充电车间技术员各_____名,在乙方培训基地培训,学习时间为个月。

  7.乙方在技术服务的不同时间段根据实际需要分别派遣相应的工程师或技术员到甲方进行技术指导。派遣人员的时间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确定,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

  8.产品生产出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电性能检测,生产出合格产品后技术服务即告结束但不影响后续的技术咨询。因循环寿命的检测时间个月,较长,在进行循环寿命的检测期间不影响技术费的给付。

  9.在一切技术服务结束前,乙方派人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全面验收,以确保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 技术服务进展

  1.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完成整个规划草案提交给甲方,并会同甲方完成生产,检测设备的定购工作需甲方配合。

  2.设备到位后,由乙方会同设备厂对设备进行调试,此项工作天内完成。

  3.原材料到位后天出产品。

  4.确保工人自参培之日起月后能独立操作。

  第四条 技术服务方式

  1.由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指导,提供所需技术资料,长期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部分关键数据如电解液配方,部分技术资料待技术服务费完全到位后给付。

  2.技术资料包括:

  (1)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标准;

  (2)铅蓄电池用水标准;

  (3)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4)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标准;

  (5)离子交换器使用说明书;

  (6)电导率测试仪使用说明书;

  (7)打码机说明书;

  (8)蓄电池生产中的化学分析;

  (9)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10)电动助力车电池的生产技术;

  (11)蓄电池论文集、光盘;

  (12)蓄电池寿命的快速检测方法;

  (13)蓄电池操作规范;

  (14)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导文件。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期间,甲方应给予全力配合,以便于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义务

  甲方正常生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难题,乙方长期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需要到现场指导时,由甲方负责来往费用。

  第七条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判定依据标准。

  第八条 服务费

  1.技术服务费合计共项万元。

  2.技术服务期间,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技术人员的生活费用和住宿。技术服务期为月,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往返路费及每月元的工资,月后甲方需要乙方技术人员继续留下的,需支付每人每月元的工资预交公司。

  第九条 付款办法

  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___%;乙方人员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学员来到乙方学习时,付款___%;首批产品生产出来经甲乙双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付清余下的___%。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一方对因蓄电池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蓄电池技术服务合同书 篇2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甲 方)

  服 务 方

  (乙 方)

  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心

  服务内容

  和 要 求

  (1)甲方为了研制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保护资源环境等目的,委托乙方为甲方经办人所送样品提供化学成份和/或物理指标测试分析服务。乙方以自己的测试分析技术和方法、仪器设备和测试条件、专业知识和经验、图书资料和信息等,为甲方提供该批特定样品的分析服务。

  (2)甲方要求及乙方受理的该批样品测试分析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批样品的有关信息,由甲方经办人填写于《委托检验登记表》内。该《委托检验登记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内容的补充,由甲方经办人签字作为正式提出委托,由乙方经办人签章作为正式接受委托,见附件一。

  (3)乙方接到甲方的待检样品后,应尽快安排检验人员按《委托检验登记表》上要求提供的样品测试分析服务的具体内容,对样品进行测试分析。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或与甲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甲方所送样品的测试分析工作。

  (4)甲方保证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必要合作。甲方在领取乙方签发的分析检验报告前,应为乙方所提供的测试分析服务支付费用。

  协议金额

  委托方(签章):

  经办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e-mail: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服务方(签章):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心

  经办人(签章):

  电 话:

  传 真:;邮政编码:

  地 址: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蓄电池技术服务合同书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监测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测人)开展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测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

  第二条 监测服务内容、范围及成果:

  2.1 监测服务内容: 。

  2.2 监测人的监测范围: 。

  2.3 监测成果: 。

  第三条 监测依据: 。

  第四条 监测服务期限

  监测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止。

  第五条 监测服务费用

  5.1 监测服务费用包干价为人民币 整(¥ .00),该费用已包括监测人提供正常监测服务所必需的监测人员人工及差旅费、监测设施修建费、监测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总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5.2 监测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完成额外监测工作应得到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双方另行约定,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测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6.1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进度款按施工进度完成投资比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合同余款。委托人每支付一笔合同款后7个工作日内,监测人须开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提交到委托人财务部门。

  6.2 监测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合同费用收款的唯一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七条 监测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监测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监测项目正式实施前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测计划、内组建项目监测机构,形成监测实施方案,报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始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测人应确保由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测人员组建项目监测机构。

  7.2 在监测期限内,监测人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测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

  7.3 监测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岗位责任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质量终身负责制。

  7.4在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监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测服务,维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7.5 监测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6 监测机构应认真作好《监测记录》,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工作月度报告及其它专题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7.7 监测机构所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委托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7.8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监测人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7.9 在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测人和监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国家及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报酬(扣除税金)。

  7.10 监测机构若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测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交还委托人。

  7.11 监测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份;监测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第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份;监测人应在监测服务期满后第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份。

  7.12 监测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得用于本监测项目之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4日内通过当面递交/电子邮件方式向监测机构提供以下与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1) 。

  (2) 。

  8.2 委托人应在 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并作出书面决定,及时送达监测机构,协助监测人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8.3 委托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相应的协调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4 如委托人向监测机构派出工作人员,所有这类人员应被视为监测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测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8.5 委托人应当维护监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在正常的监测范围内,不干涉监测机构监测业务的开展。

  8.6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测人支付监测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监测人不再具有承担本项目监测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未履行合同第七条约定义务,及因监测人的原因发生监测事故给国家或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监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报酬(扣除税金)。

  9.2 由于监测人根本违约导致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时,监测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测范围的费用。

  9.3 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测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应向监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支付费用为基数,日利率为1‰。

  9.4 委托人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监测人支付监测人已经完成部分监测工作的监测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9.5 监测人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监测报酬总额的 %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和联系

  10.1 委托人应授权并派出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测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测人。

  10.2 监测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全权负责本合同相关事宜,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联系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10.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10.4 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及时通告监测机构;委托人对监测机构发出的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要积极协助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1.1 本合同在监测期限届满并结清监测费用后即终止。

  11.2 因非监测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测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测机构的额外工作,监测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委托人、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监测原因使监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测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测机构完成监测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11.3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11.4在监测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11.5委托人或者监测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7天内发出终止监测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11.6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委托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12.2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测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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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6: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