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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质押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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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范本4篇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乙方以其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相关质押担保合同),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下列信息:

  1、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

  2、乙方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3、乙方确认已告知甲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或者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 若登记期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的必填事项,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办理展期登记,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展期登记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因登记信息错误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经确认后即可自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无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合同。

  第六条 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登记,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

  2、未按本合同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变更;

  3、违反本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人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执一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第_________号

  出质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_________年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与贷款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年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

  “公路”是指_________至________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________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至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各执一份。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保单质押的借款合同格式
质押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  借款方(签):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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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