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法合同4篇 |
范文 | 合法合同4篇 两年前,刘女士在海口 多份裁定书出尔反尔晕了案外人 刘女士的莫名官司是从XX年开始的。年初,刘女士在购买叶某位于海口国贸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c103号商铺的同时,发现靠里面还有一套房子,想一起买下来整体使用。经打听该房属于鑫新公司所有,于是她便与鑫新公司联系,并签订了购房合同。XX年4月20日,刘女士向鑫新公司购买了c103号商铺后面的c104号房,依约支付了95%的购房款即人民币313728元,5%的尾款转为鑫新公司的税费由刘女士代缴。鑫新公司已将该房交付给刘女士实际占有和使用。4月25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受理了该房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9月21日刘女士将该房产权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hk070074号)。 刘女士说,XX年5月30日是到房产局领取房产证的时间,当她来到领证处时,被告知该房于5月9日被龙华区法院查封。裁定书是一位姓王的法官送来的。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告诉王法官,该房已受理了过户手续,但王说法院管不了那么多。 刘女士感到惊讶,龙华区法院查封了房产局已受理过户给她的房子,那么查封该房法院应该告知她,或者到现场贴一张公告。 此时,刘女士意识到购买该房可能出现风险,便要求鑫新公司尽到解除购房风险的责任。刘女士担心鑫新公司既无法解除风险,又不退还购房款,当即要求该公司将部分购房款先退回,待风险解除后再返还,鑫新公司表示同意,退给刘女士19万元,刘女士给鑫新公司写了一张收据。次日,鑫新公司反悔,担心风险解除后刘女士不肯退回那19万元,要求先将19万元还回去,才愿意去化解风险。刘女士考虑到鑫新公司已将房款用掉近一半,已无力退回全部房款,如果解除合同,将拿不到全部房款,也拿不到房子。当时咨询了律师,了解到自己对该房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将19万元返还给了鑫新公司。 同时,刘女士依法向龙华区法院提出异议。 龙华区法院于XX年7月7日公开举行听证。该院经听证查明,刘女士与鑫新公司于XX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女士购买鑫新公司的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总房价款为330240元,房屋建筑面积165.12平方米。当日刘女士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交纳了维修资金9907元。XX年4月25日,刘女士向海口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房产交易手续,鑫新公司要求刘女士将购房款交付至海口新平广贸易有限公司。XX年4月26日刘女士向鑫新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13728元,其中海口仁成装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女士)转账150000元至海口新平广贸易有限公司,另支付现金163728元,鑫新公司开具收到上述购房款313728元的收据。同日,刘女士与鑫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房款16512元由刘女士代其缴付应付税款,如不足由鑫新公司另行补齐,鑫新公司认可刘女士已付完全部购房款。双方还于XX年4月26日办理了物业移交备忘录,将海南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移交给刘女士,并由刘收取该房租金。 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郑某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移交备忘录、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代理人的函的签名笔迹是否刘女士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委托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签名笔迹刘女士的名确是刘女士所写的。 龙华区法院认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其购买海南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向相关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刘女士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龙执第612-3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这是龙华区法院做出的()龙执第612-4号民事裁定书。 刘女士办理了房产证。 郑某不服,向龙华区法院申诉。 该院经复查查明,XX年4月20日,被申诉人刘女士与鑫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刘女士购买了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的房产,已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其在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刘女士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申诉人郑某申请查封了刘女士购买的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房的房产后,鑫新公司的吴某与其协商和解,双方于XX年5月11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将上述房产给郑某以抵偿债务22万元。同日,郑某与鑫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鑫新公司还就与刘女士的购房问题进行了处理,于同月31日退还刘女士购房款19万元。为使郑某相信,鑫新公司将刘女士写的《收据》复印件给郑一份,后来还在上面加盖了公章。 在异议听证过程中,刘女士否认《收据》是其所写,郑某要求作笔迹鉴定,同时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省检察院检技鉴定:《收据》上的笔迹内容是刘女士所写。在复查听证中,刘女士承认《收据》是其所写,但又说其已将19万元购房款退还鑫新公司,其提供了鑫新公司于XX年8月3日写的一份证明书,证明鑫新公司已收到其100%的购房款,以代替其退还购房款的收据。 龙华法院认为,被申诉人鑫新公司将其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大厦c座104号的房产,卖给被申诉人刘女士,本院查封后又将该房抵债给申诉人郑某,遂退还刘女士的购房款,刘写下收据。后刘女士反悔,向本院提出异议,否认《收据》是其所写。经鉴定,刘女士才承认该《收据》是其所写,但又说已退给鑫新公司购房款,却提不出证据,不能认定。刘女士收到鑫新公司退还的购房款,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申诉人(原申请执行人)郑某的申诉理由成立,撤销本院()龙执第612-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诉人(原异议人)刘女士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 这是龙华区法院作出的()龙执第612-5号民事裁定书。 再申诉海口中院依法保护买受人 海口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在龙华区法院查封房产之前,其已付清购房款。后刘女士与鑫新公司协商并收回部分房款的行为,系因发生了法院查封该房的情形,而非其不愿购房之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并未签订相关解除合同的协议,不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刘女士事后又将19万元房款退还给鑫新公司,鑫新公司也提供了收到其全部购房款的证明。 因此,龙华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以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给刘女士部分房款的行为,视为双方已自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认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执监督第11号《通知》,该通知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申诉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查封该房产之前,其已付清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房产并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的保护,龙华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查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龙华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的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并维护申诉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日内自行撤销()龙执612-5、612-6、612-7号民事裁定书是正确的。 农民劳务工人公认合法劳动合同范本 合法合同(2) | 返回目录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款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甲乙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一、 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相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合法转租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合法合同(3) | 返回目录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行为。转租后承租人虽然仍是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但实际上是将租赁物有偿地再转移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如何进行使用收益,对出租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12条规定:“承租人非得出租人之承诺,不得让与其权利或将租赁物转租”。德国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之许诺,不得以租赁物之使用委于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3条规定,合法转租的情形有两种:(1)得出租人之承诺。(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一部分转租于他人,但有反对之约定者,不在此限。除上述两种合法转租之情形外,其他转租均属违法。而我国合同法采用以当事人同意为衡量转租是否合法的标准,转租经出租人同意的,为合法转租,除此之外为非法转租。 合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转租人得行使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债的第三人履行问题。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出租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出租人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转租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一些大型商场,承租人承租后,许多都再转租给他人,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在收取巨额转租租金后卷款潜逃,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赔偿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出租人一般以承租人不交租金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物业,而次承租人则以转租已经出租人同意、并已向承租人交若干期租金及对房屋物业进行巨额装修为由拒绝交出房屋。人民 法院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往往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对此,应 当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在承租人不交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物业。次承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但出租人收回房屋物业后,装修物对其有用处的,应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按重置折旧价补偿予次承租人。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合法吗? 合法合同(4) | 返回目录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的参考。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_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是否被允许,需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参考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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