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站供电整治框架合同 |
范文 | 基站供电整治框架合同(精选3篇) 基站供电整治框架合同 篇1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根据甲方“ 施工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文件”约定和乙方对应答文件的承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框架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施工概况 (一) 项目名称: ; (二) 施工地址: 境内的自有通信基站和传输机房的交流电故障抢修、交流电线路迁改、转交流电改直交流电等。 (三)施工方式: (1)施工方提供施工及相关服务;(2) 等主要维修材料由维修需求方根据公司集采相关规定进行集采。 (四)框架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后之日起一年; (五)单个维修施工订单施工工期:自接到甲方维修施工订单之日起 20日内完工。 第二条:合同价款 (一)合同价款:暂定框架合同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额:¥ 元,人民币大写: ;最终实际发生的采购金额不突破框架合同总金额。 (二)维修施工费结算依据 1.定额依据: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国能电力【20__】123号) 2.材料价格依据:框架合同签订之日前 天 市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动态价。 (三)维修施工费折扣(含材料费): %。维修施工协调费用包含在维修施工费内。乙方为甲方代支的相关费用和安全生产费不进行折扣。 (四)维修施工费结算公式:甲方应支付的单笔订单维修施工费(含乙供材料费)=按照维修施工费结算依据应计取的单笔订单维修施工费用* %。 (五)单笔订单的安全生产费按照单笔订单维修施工费的2.0 %取定,安全生产费在开工前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支付。维修完工后,安全生产费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施工费按照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六)开户、报装由承包方负责办理,承包方办理开户、报装手续费用,据实结算。 (七)决算方式:维修施工完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场验收,确认工作量,经甲方委托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 (八)乙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编制维修施工决算表,如乙方所报送的决算金额超出审计后金额的10%,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施工费中扣除)。审计费用以甲方省公司招标价格为准。 (九)甲方将乙方送审资料递交甲方指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出来10日内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确认,如乙方对于审计结果有异议,却无法在7日内找出相关证明材料,将视同乙方认可。 (十)发票开具要求 1.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订单结算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 乙方在甲方支付订单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义务仍按框架协议约定履行。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卖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约定税率不符,造成买方不能抵扣或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约定税款金额或少抵扣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标志齐全。 (二)拉线坑宜设防沉层。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拉线的制作和安装符合标准,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三)验收标准:达到以下标准合格要求 1.GB 50168-20__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 50169-20__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GB 50173-20__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 50217-20__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DL/T 5219-20__ 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 6.DL/T 5221-20__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第四条:安全要求 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维修施工工艺、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消防标准,如因乙方维修施工工艺不合格、使用材料不符合标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维修实施过程中,如需在维修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应按消防管理机构相关要求,进行报备或审批,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在维修实施过程中,应规范施工,确保电路部分不存在私拉乱接、电路超负荷等导致电气电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五条:材料供应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维修施工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对于部分隐蔽材料必须由甲方派代表现场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付款 (一)甲方通过采购订单发起施工通知,乙方凭采购订单安排维修施工。 (二)单笔订单完成验收,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证书,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 (三)单笔订单维修施工验收合格,进入质保期,质保一年后,支付审计结算金额剩余的5%尾款。 (四)甲乙双方帐户: 甲方名称: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税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名称: 户 名: 帐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五)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维修项目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施工工期 (一)单个维修施工订单工期: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完工。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预算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维修施工款扣完为止;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完工的,则工期顺延。 (三)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顺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四)施工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维修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乙方自负责任。 第八条:保修事项 (一)单个采购订单维修施工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从单个订单维修施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二)保修期内,甲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日内维修完毕;对因甲方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二)保修期内乙方维修不及时的,乙方按每次1000元赔偿甲方违约金。 (三)乙方使用材料不符合比选文件或甲乙双方认可的规格、质量,在维修施工中每发现一处按1000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改造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实际发生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算,有效期一年。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施工安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递交至甲方处的比选应答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字页及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基站供电整治框架合同 篇2委托转供电协议 供电方委托转供方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变电所____出线的____千伏线路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盖章)转供方:(盖章)被转供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基站供电整治框架合同 篇3本合约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订立合约双方为: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总办事处设于 市东风三路八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方”) 总办事处设于 市。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确认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 兹订立合约如后,双方必须并同遵守履行其责任。 第一条总则 第一款:本合约经 省及澳门地区有关当局核准并由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约总期限为贰拾贰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续订,为此,用电方最晚应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订。否则,供方不保证到期日后的连续供电。考虑在此期限内有不可预计的各种变化情况。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约的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采用之“供电价目表”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一。 双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价目表(一)及价目表(二)将适用于“用方”的供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确定办法(略)。 第三款:《供电运行细则》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约的条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有不符或矛盾时,应按下列次序为取舍之准则: (1)本合约。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条供电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开始向“用方”供电。双方应遵守合约所订明之供电价格、供电条件等规定。 年至 年“供方”供应“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额功率”及“超限额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数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将交给“供方”次年分月预计最高功率值,该条最高功率值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规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该年最高功率值超过第一款表列的规定值时,须与“供方”协商确定。 第三款:一年内每月实际取得“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应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计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价目表(一)的功率费时,“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实际取用的“基本限额功率”等级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对“用方”提出临时减少功率,则该月的实际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该月的`表计实测记录数值计收价目表(一)中的功率费。 在第一阶段“供方”将由 万伏变电站的 万伏母线,以两回 万伏线路接至澳门北面变电站供电。该系统根据将来供电负荷增长的需要,得予以扩充。 第四款:供电质量标准及供电运行管理制度均应符合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供电价目 第一款:供电价目以港元计算,“用方”应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电费。 第二款:双方同意按第一条第二款附件一供电价目表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电费。 第四条供电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一款:在合约有效期内为满足对用方的供电,在 电力系统内的有关电力工程建设,其设备及全部建设费均由供方负责。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万伏变电站至澳门北输电线路的建设,在 市境内的建设费用由供方负责,在澳门境内的线路及全部变电设备的建设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五条供电之计量及发单结付 第一款:全部 及校核仪表,均安装于 市变电站的 万伏线路出线端。 供电计量仪表由下列两组仪表所组成: (1)一级称为 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电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将由此组仪表记录,并据此发单 。 (2)另一组称为校核用仪表,由供方供给,并属供方所有。 以上仪表的校验由供方负责,用方派人参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当任何 电度表或 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记录或被发现该月的计量记录不正确,则应以校核仪表之计量记录数作为 之根据,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复使用。若因电流或电压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 仪表及校核仪表均同时不正确记录时,则双方可参照装于珠海内的其他仪表及装于澳门北变电站之线路仪表进行推算后,协商确定 所依据的数值。 第三款:若用方或供方对任何 电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准确度有怀疑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派人员对该仪表进行校验。当仪表的准确度超出± %的极限时,即认为不准确,而用校核仪表之计量数作为 根据。计量仪表之运行管理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进行。 (3)抄读表时用方应派代表在场,并将抄读表之数值签字确认。 第四款:双方将按本条之规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发出 收单,用方应在收到 帐单后的 天内,将应付之电费拨入广东省XX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内。 第五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帐单上之帐目有差错,则该帐目须经双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条电力供应的中止或减少 第一款:供方应尽量保证对用方供电的可靠性。万一供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而造成供电中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速恢复供电,并按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当供方或用方电力系统需进行预定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双方将根据附件二《供电运行细则》之规定取得协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术上需要的最短时间范围内暂时停止或减少电力供应。 第三款:供方无需向用方负责第一款、第二款因电力供应中止或减少而导致之损失。 第七条免除对引起损失、毁坏或不便之责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无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迟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条之责任时,受阻或推迟履行合约的一方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之责任。并且合约将在该段时间暂停。在引起受阻或推迟之原因停止后,合约应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种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则任何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合约,随后此合约便告终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无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灾祸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条补偿贸易方式的预付款项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电力而向供方提供二亿港币的无息预付款项,作为 省电力系统向澳门供电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合约正式签订后,用方应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约正式签订后一个月以内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年 月 万港元 第二款:供方对用方所预付之无息款项以补偿贸易的方式,从 年 月份开始,分 年,每年 万元,分十二个月,在每月之电费结算中支付偿还。 第三款:即使遇供电中断的情况,本条第一、第二款仍继续生效,并以港币支付结算。 第九条文件的递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之通知及发给对方之帐单,以下述方式递送为合格。给予供方之通知,须书写供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册地址;给予用方之通知或帐单,须书写用方之名称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邮资之挂号件邮寄往用方的澳门之注册地址。 第十条解决争执 第一款:凡有关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款:倘双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圆满解决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委员会申请 ,并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端。 第十一条文字 第一款:本合约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约之订立及解释有相等之确实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与用方相互间之书信及技术性文件的来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十二条合约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约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执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约各一份,副本 份。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盖章) 用方:(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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