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
范文 |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通用13篇)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1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权证号:)售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二期,在房屋产权、土地权过户后付清,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电、暖、燃气、物业等费用结清,然后过户给乙方。 五、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 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由二套房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八、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九、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 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3日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自行修理,费用将由甲方负责。 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2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3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 一、甲方将其所有坐落于**市**县林业局大院内(大门正面)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编号为: ()房权证()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 114平方米。乙方给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叁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 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总房款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贰拾肆万元整(¥ 20.00 万元),由银行转账,由乙方转到甲方帐户上。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日起7日内,乙方务必将首付款转入甲方帐户,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乙方的首付房款确已进入甲方账户时,甲方及时确认并向乙方出具首付房款收据。第二次付款:余款壹拾伍万元整(¥ 15.00 万元),在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房产证及其它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同时前往办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权及其它权证正式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就将剩余壹拾伍万元整(¥ 15.00 万元)转帐到甲方帐户。(以转帐单和收据为凭证) 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方不得借故推迟,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时,即交出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以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四、关于产权证及过户登记费用的约定 双方交易之房屋的过户登记的所有费用(含税等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五、关于证件问题的约定: 甲乙双方不得提供虚假的证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或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 六、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1、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甲方有真实告知乙方该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和抵押债务的义务。如该房屋交易前产生抵押债务,甲方应解除其抵押债务后,方可出售给乙方。 2、甲方交付房屋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的开通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保证乙方购房入住后至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妥当期间无任何与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这一期间内若有与此套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将全部由甲方出面负责解决。 4、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给予积极配合。待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不再与此套房屋有任何关系。 5、乙方在接收房屋后,该房屋如需增加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的一切水、电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房屋在乙方使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及时付清。 7、乙方在未取得该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所有权时,不得转卖他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将收回房屋。 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时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损失自负。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在乙方没违约情形下)或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房款。如乙方已装修,尚须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甲方没违约情形下)或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再转卖他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房价 10%的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否则,尚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应退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合同解除后,乙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出房屋,如不搬出,乙方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当时同地段租金价格给付。延期支付租金,仍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以道德、道义、良心、习俗为衡量标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4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市 区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截止20__年05月13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房款,甲方确定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 乙方已于如下时间、方式向甲方如数支付购房款 1、乙方已于20__年05月19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现金)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已转为购房款。 2、乙方已于20__年0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 乙方 银行账户向甲方指定的 银行, 账号中转账购房款(人民币) 3、剩余房款(人民币)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由乙方 银行账户转账到甲方指定的农业银行,66666 账号中。 三、乙方购买甲方房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 四、甲方保证: (1)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甲方,产权无争议,并自愿出售给乙方。 (2)上诉房产未与任何人签订租赁关系。 (3)上述房产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 (4)上述房产未出售给除乙方外的其他人。 (5)若上述房产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5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室的住宅壹套及储藏室壹间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_________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元整,剩余房款元整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6苏州市二手住宅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当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产权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期限甲方迁出户口的期限为年,即年月日之前。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全部房款的1‰的违约金。 第八条、房产证土地证记录面积以外的搭建房屋如有纠纷,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7【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嘉和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____________ 号房(项目名称:嘉和城,房屋代码:,所在层:层到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年月日。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该商品房属预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双方应在产权面积测绘结果得出后及时结算面积差价款,买受人应按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中的期限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交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四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支付差价款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4)×。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 (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 (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其他方式:(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专用账户开户行:; 专用账户账号:。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的。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1)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2)非出卖人原因,遇到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东盟博览会),或社会异常事件的(如暴动骚乱等); (3)非出卖人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超过四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4)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进出商品房施工场地而影响工期的; (5)在施工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或决定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 (6)因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因上述(1)—(6)项原因造成推迟交付的,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5日(以出卖人寄出时间为准)将调整后的交付日期及合理推迟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20%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双方约定:除上述(1)至(5)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总平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等),无需通知买受人并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如出现以下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总价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延期交房的; (3)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维修基金等)。 2、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费用,并由其自行承担延期收房的全部责任。 (1)因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照入伙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在房屋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的; (4)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相关费用等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情况; (5)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情况; (6)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出现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接,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按实际装饰、设备价格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同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当进行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得该建筑节能指标达到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年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年 × 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年 × 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以上设施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由出卖人承担逾期期间的50%物业管理费,以上述基础配套单项逾期最长的时间为准,不重复累计,本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如出卖人同时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交房的,则出卖人仅按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上配套设施未能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不重复累计; 2、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以上设施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交付日期相应顺延,但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按约定付清房款或通过银行按揭审批后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6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每迟延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铺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建)114050,资质等级:一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有电梯);(2)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无电梯);(3)商业物业服务费元。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90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壹份,不动产登记局壹份,按揭银行壹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8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__. 1、房屋状况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2、于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3、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____方承担,营业税由____方承担,印花税由____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____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____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_____乙方:_____ 共有权人:_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 联系电话: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9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①: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③: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 房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座落) 西堤三 路 2 号第 【 幢 】【 座 】 【 单元 】【 层 】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户型为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3.15 米,建筑层数地上 29 层, 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 】(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毛坯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装修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无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广西番山投资有限公司丽港华府(第12幢) ,账号为 【现房】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无 ,开户银行为 无 ,账号为 无 。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甲方指定的银行/公积金中心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3.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 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账户为交通银行梧州恒祥支行和454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 3. 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上述原因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认; 4. 买受人没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期限付款或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账户的 ; 5. 遭遇不可抗力的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一章第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详见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 (3) 无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出卖人在不影响到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的情况下,可以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及使用功能等进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适当变更调整,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分户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根据装修时的实际情况就装饰、设备以同档次或以上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 3. 无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商品房交付时供水正常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商品房交付时供电正常 ; 3. 本建筑区内的市政、道路、人行通道在交房时同时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办妥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达到可办理不动产证条件之日起 36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在买受人已按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资料的有关要求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和交齐办证资料给出卖人前提下,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该按已收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收购房款的10%(注:因政府部门办证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迟的则上述办证日期顺延)。如买受人自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则出卖人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收楼后装修造成结构变动、房屋损害等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出卖人其他损失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5、出卖人在丽港华府内按规划批准投资建设但未列入本合同及附件二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范畴的物业(如会所或配套用房、架空面积及花坛面积的建筑物、地下室及其内的停车场设施、设备用房等)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面积的使用权属出卖人,不属于买受人所有; 6、 以上1、2、3、4、5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无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不列入公用部位及公摊,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2.会所: 未计入公摊部分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3.无 ; 4.无 ; 5.无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签字并盖章): 买受人(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10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电话: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电话: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单元房屋签订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白庄居委会赵鱼池村,其中三楼东侧一单元有门窗,房屋为单元房(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108 平方米。 第二条 出售价格: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三条 关于房屋拆迁的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的拆迁手续,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第四条 关于房屋再次买卖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其他人,所售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中乙方拥有的权益,新的买房人同样拥有,甲方需要积极配合。 3.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 乙方 (签字) :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签订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11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开发区拆迁安置小区南第二排西第二户的房屋院落(包括:两间两层半毛坯房及院落)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西邻: 南邻:北邻: 登记长度为:米、宽度为米,面积共平米。其房屋所占面积:米,院落所占面积: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六、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房产证转移契税由乙方承担,水电进户开户费由乙方承担。 八、因本房屋和西邻(甲方)共用一面承重墙,故将其墙所有权一分为二。 九、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卖买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身份证号: 乙方:(印)身份证号: 担保人:(印)身份证号: 日期: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12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约风格居住宅买卖合同书 篇13售房单位: 购 房 人: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社会化,甲乙双方就有关售购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房申请,将位于本市_____区____街____号____幢___单元____楼____号,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面军米的____室_____厅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遵守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评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售房价格。 职工购房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 三、付款式方式。 职工可选择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 给予应付总房价款20%的付款折扣率。 折扣后实付总房款为¥:____元。 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 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出总房价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过十年,余款要计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付款期限: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每月还本付息额:____元。 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 累计还本付息金额¥:_____元。 累计实付总房款为¥:__ 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暂凭合同临时管业,待房款式付清后,再凭甲方证明和合同第二联及有关证件经过市房委办审核后,由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乙方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后,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其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购住房原来的结构有用途,若需装修,按成都市政府发布的《娄底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住房自用和公用部分的维修的具体事宜按《娄底市城镇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双方都认为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时,须报市房委办批准。 中途撤销合同,由提出方承担撤契手续费。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二联,甲方持第一联,乙方持第二联。 乙方所持第二联可用于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售房单位: 购房人 :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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