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范文 |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1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业员工身心健康和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术语 2.1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2.2防护用品(器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起防护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2车间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根据岗位作业环境和条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制订出本厂的管理细则。 4安全装置管理 4.1各车间要对所属的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4.2技术开发部所属安全装置要建立各种安全装置档案,并纳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1设备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压力容器安全阀、行程限位器等机械设备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3.2电仪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各种继电保护器和避雷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建立检查、校验记录。 4.3.3电仪部门要按相关规程对分管辖区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安全联锁等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建立相应记录。 4.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所属单位要将所管辖区域的安全装置及时复原。 5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5.1安全管理部部门根据岗位作业环境、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接触毒物类别、浓度等)、劳动强度及相关要求,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领用登记台帐。 5.3安全管理部负责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检验维护后要加铅封,作好记录。 5.4防护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 5.5车间负责在本单位防护用具的存放、保管,发现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反应。 5.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防护用具的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2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证电气工作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们可防止触电、弧光灼伤和高空摔跌等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的各单位。 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能源部所颁发的sd332—89《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应在使用前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电气安全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4.1.5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电气安全用具检测、检验工作,运行负责电气安全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分类及使用: 4.2.1绝缘安全用具; a绝缘操作用具,包括绝缘操作杆、绝缘夹钳等。 b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隔板、绝缘垫、绝缘站台的等。 ba绝缘手套。用特制像胶制成。它一般作为使用绝缘棒进行带电操作时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电流对人体的异常影响;在进行到闸操作和接触其它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时,戴绝缘手套可防止接触电压和感应典压的伤害,使用绝缘手套后还可在低压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cm。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应作外观检查,如发现漏气、粘胶、破损应即停止使用。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 bb绝缘靴,主要是防止跨步点压的伤害,但它对泄漏电流接触电压等同样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还有如果配电装置内发生接地故障,则在进入配电装指时也应穿绝缘靴。绝缘靴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切记不得把绝缘靴作耐酸、耐碱和耐油靴使用。 bc绝缘隔板,防止工作人员对带电设备发生危险接近的一种放护用具。它也可装设在断开的6—10kv到闸动、静触头之间,作为防止“突然来电”的保安用具。绝缘隔板一般用环氧玻璃布板和聚禄乙稀塑料制成。绝缘板应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许有裂缝、气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过0.1mm,绝缘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绝缘板使用前应擦尽尘灰并检查外观是否良好。 bd绝缘垫,保安作用和绝缘靴相同,可把它视为是一种固定的绝缘靴。绝缘垫用特制像胶制作,尺寸应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绝缘垫不得和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等接触,并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锐利金属件刺划,还应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温水清洗一次。 be绝缘站台,在任何电压等级的电力装置中。当操作带电断路器,隔离开关,安装临时接地线用的辅助保安用具。是用极干燥而漆过的直纹无节的木料做成条型的台面,支持在绝缘瓷瓶上。 4.2.2验电器; 验电器,是检验电气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又分为低压验电器(250v及以下)和高压(250v以上)。 4.2.2.1低压验电器触主要用来检查、判断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是否带电外,还有下列用途: (a)分火线(相线)和地线(中性线或零线)氖光灯泡发亮的是火线,不亮的则是地线。 (b)区分交流电和直流电。交流电通过氖灯泡时,两极附近都发亮;而直流电通过时,仅一个电极附近发亮。 (c)判断电压的高低,如氖灯暗红、轻微亮,则电压低;如灯泡发黄红色,很亮,则电压低。 4.2.2.2高压验电器使用时必须注意其额定电压和被检验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否则可能会危及验电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错误判断。验电电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手握在罩护环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电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时应渐渐移近带电设备至发光或发声止,以验证验电器性能完好,然后再在需要进行验电的设备上检测。检测时也应同样渐渐移近带电设备,直至直接触及设备导电部分,此过程中若一直无光、声指示,则可判断无电。反之,如在移近过程中图然有发光或发声指示,应停止验电。 4.2.3突然来电防护用具,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4标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据用途可分为两类: 警告类;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指示类;如“在此工做”和“从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根据用途可分为三类: a升降板和脚扣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安全带和安全腰绳 c安全帽。 4.2.6电气登高安全用具类: 4.2.6.1梯子、平台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平台如果是金属的要做好绝缘问题,并装设接地线。梯子、平台和高凳应坚固可靠,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工具的总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两种。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脚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梯长的1/4;为了避免滑落,其间距离不得大于梯长的1/2.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开脚度,其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为了防滑,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橡胶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脚应加铁尖。在梯子上工作时,梯顶一般不应低于工作人员的腰部,或者说工作人员应站在距离梯顶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处或最上面一二级踏板上工作。 4.2.6.2脚扣和安全腰带 脚扣是登杆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钢材制成。木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齿,以刺入木杆起防滑作用。水泥杆用脚扣的半圆环和根部装有像胶套或橡胶垫起防滑作用。脚扣有大小号之分,以适应电杆粗细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杆用具,主要由坚硬的木板和结实的绳子组成。安全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带用皮革、帆布或化纤材料制成。安全腰带有两根带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紧用,大的系在电杆或其地牢固的构件上起防止坠落的作用。安全腰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0毫米。绕电杆带的单根拉力不应低于2250牛。 4.2.7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类: 4.2.7.1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是绝缘基本安全用具。绝缘夹钳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电气操作。绝缘杆和绝缘夹钳都由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组成。握手部分和绝缘部分用浸过绝缘漆的木材、硬塑料、胶木或玻璃钢制成,其间有护环分开。配备不同工作部分的绝缘杆,可用来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操作跌落式保险器,安装和拆除临时接地线,安装和拆除避雷器,以及进行测量和试验等项工作。绝缘夹钳主要用来拆除和安装熔断器及其他类似工作。考虑到电力系统内部过电压的可能性,绝缘杆和绝缘夹钳的绝缘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要求。绝缘杆工作部分金属钩的.长度,在满足工作要的情况下,不宜超过5—8厘米,以免操作时造成相间短路或接地短路。 4.2.7.2绝缘手套和绝缘靴 绝缘手套和绝缘靴用橡胶制成。二者都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但绝缘手套可作为低压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靴可作为防护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应超过手腕10厘米。绝缘靴应采用特种橡胶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胶靴代替。绝缘靴是作为防止跨步电压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边5厘米 4.2.7.3绝缘垫和绝缘站台 绝缘垫和绝缘站台只作为辅助安全用具。绝缘垫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条纹的橡胶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绝缘站台用木板或木条制成。相邻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台不得有金属零件;台面板用支持绝缘子与地面绝缘,支持绝缘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台面板边缘不得伸出绝缘子之外,以免站台翻倾,人员摔倒。绝缘站台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但为了便于移动和检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过1.5×1.0米。 4.2.7.4以上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要正确使用、保管并且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做耐压、机械强度等实验 4.2.8携带型三相短路接地线 4.2.8.1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由导线端线夹、短路线、接地线、接线鼻、汇流夹、接地端线夹(或临时接地极)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组成。导线端和接地端的线夹有优质铝合金压铸线夹和纯铜压铸线夹二种,与其配套的紧固件均经金属镀铬处理。接地操作棒采用电性能与机械强度俱佳的进口高级环氧树脂、玻璃纤维精制而成。短路线与接地线采用多股特细型铜质软绞线并外覆柔软、耐高温的透明绝缘护层制成。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可分为合相式和分相式两种。由于使用电压及使用场合的差异,各施工现场使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的操作杆长度、短路线长度以及引下线长度都不尽相同。 接地线的线夹与绝缘操作杆的连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脱卸型二种,并有适用变电母排和架空导线等多种款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是电气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荷和突然来电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有力武器,是电力系统输、变、配电设备以及试验设备停电作业时必备的安全用具。 4.2.8.2技术指标 4.2.8.2.1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5℃~+55℃相对湿度:≤90%使用场合:户内和户外无雨天气、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杆规格 型号型式电压等级(kv)有效绝缘长度(mm)握柄长度(mm)限流管长度(mm)总长度(mm)节数fdg10直接式10875125——10001fdg35直接式351075125——12002fdg10x限流式fdg35x限流式 4.2.8.2.2接地操作棒的绝缘特性 各种不同电压等级设备名称绝缘部分长度(mm)握手部分长度(mm)总长度(mm)10kv以下电气设备根据工作方便不作规定10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kv设备及输电线路~500kv输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试验室及试验设备接地 4.2.8.2.3.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确保接地线的完好性,接地线应在空气流通、环境干燥的专用地点存放。 (2)电气设备上使用接地线,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选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时,其额定短路电流值应大于悬挂点的最大故障电流值,其接地操作棒应和悬挂点的系统电压一致。 (4)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前,应先验电、放电,确认电气设备已停电后,方可进行接地操作。 (5)装设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时,应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 (6)作业现场如无固定接地点时,可用临时接地钢针打入地下,其深度应不小于0.6米 (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当经受短路电流后,一般应作报废处理。 (8)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在每次使用前,应做好例行检查,发现有线夹开裂、缺损、连接部件接触不良、松动、绝缘护层破损、软绞线裸露等缺陷时,禁止继续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须注意的要点是: (1)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应做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 4.3.1对于经常处于使用状态的工具和设备,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 4.3.1.1安全用具要检查外壳、把手完好。卡头牢固,转动灵活,开关自动复位无失灵、声音正常。导线连接牢固、无破损。 4.3.1.2安全用具有无受潮和锈蚀情况,周围场地(环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对停用时间较长的工具和设备,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环境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粉尘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时设备要有防雨措施,高处作业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动位置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4.4.3具体到各种工具和设备,还要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后,要进行外观检查,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4.6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随意摆放造成安全用具损坏。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3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护用品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保管、使用管理工作是保护企业职工人身安全。 一、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二、特种防护用品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监管检验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 三、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马鞍山市建管处安全站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表,《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对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后方可发放使用。 四、采购的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98标准要求、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85标准,密目网或安全网必须符合gb16909—1997标准,每件产品必须有《安全鉴定证》。 五、特种防护用品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超期保管的劳保防护用品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应作报废处理,严禁使用。 六、作业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前,应认真仔细的检查,应进行安全确认。发现有破损、磨损等其他异常现象,禁止使用。 七、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好劳保用品,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采取有效措施。 八、作业人员上岗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将责令退场,不允许上岗作业并给予罚款教育。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4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5第一条护品发放范围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61、目的 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供应、使用、贮存和维护方面的风险辨识,并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范围 适用于各种防护用品的需求评估、供应、培训、使用、维护、贮存、和审核。 3、职责 厂办、安全环保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选型、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营销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 有关车间部门:负责执行规定。 4、程序 4.1个体防护需求评估 车间主管根据岗位产品和环境的特点对所需要的防护用品进行评估,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并向全体人员传达结果。 物料供应和贮存 4.2.1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优劣关系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采购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采购时,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4.2.2严禁采购无证及伪劣产品。 4.2.3劳保仓库应准备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备用库存量。贮存地必须防止个体防护用品受污染、丢失或受有害物的损坏,防潮、防阳光。 4.2.4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和管理,各车间部门上报的零星采购计划需厂办审核登记后方可采购。 发放 4.3.1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相关操作人员都有权享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必须按规定发放。 4.3.2各车间不得随意发放,应根据工作性质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起到防护功能。 4.3.3发放时,必须根据其工种的性质、环境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3.4凡从事多项作业人员,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种发放给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5特种劳保用品由车间负责人造计划,由生产部副总审批并交厂办登记归档。 使用和维护管理 4.4.1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4.4.2职工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工种性质和生产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劳防用品,确保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4.3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损坏情况如破缝、伤口、裂缝或形状变形或失效。 4.4.4劳动用品只有使用正确规范,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4.4.5各车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失效的严禁使用。 4.4.6劳动用品应专地存放、专人保管。 4.4.7小量精选个体防护用具保存在应急设施贮藏箱中,作为事故应急备用。这些只有在不可预料情况下,立即需要个体防护用具时才使用。 5、培训 5.1提供合适的信息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保护他们免受工作场所对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 5.2教育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确认识,受污染的个体防护用品的处理。 6、监督管理 6.1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的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引进新型防护用品。 6.2安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 6.3车间及有关部门的各级领导对违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时使用。 6.5厂办对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登记。 6.6安全环保部门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7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凭证建卡,填写使用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由生产安全科审核、登记,凭证则到劳保室领取。 3、新工人进厂,凭三级安全教育卡,老职工换工种,凭调令单到生产科,换卡后,发放劳动用品。 4、各部门因特殊需要增加防护用品,需由车间提出申请,报生产科,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办理发放手续。 5、调离工厂的职工,劳保用品使用期相应延长。 6、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按从事的主工种批准发放劳保用品。 7、外包内作业,合同承包作业的劳保用品,原则上都自行解决。特殊情况自己无法解决的',经主管厂长批准可适当发给或折价代购。 8、职工应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必须爱护、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转让或出售。 9、对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或行政处分。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8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项目施工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根据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须到有资质的专营商店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鉴定证)。采购人员应索取“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对于分包队伍自行配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项目部应索取其“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4购置的护品须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5专职安全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项目部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 7专职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确,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8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且应调整好帽箍、带扣后,系紧帽戴; 2)电工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 3)搭、拆脚手架及无可靠防护措施的临边、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禁止打结或接长使用,系挂牢固。 4)使用打夯机、砼振捣器时,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使用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保险绳上; 7)电气焊工作业时,必须戴电气焊手套、使用护目镜、防护服及面罩、穿绝缘鞋。高处焊接作业时,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8)高处作业时不得穿硬底和戴钉易滑的`鞋; 9)从事有机溶剂、腐蚀性和其他损害皮肤的作业时,应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过滤器; 10)使用园盘踞时,操作者应戴防护眼镜; 11)粉尘作业环境下按规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机动车通行的环境下、及人机配合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机械时,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裤无破损残缺; 15)其他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规定。 9项目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0项目部应建立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记录(包括“三证”)资料,并应由专职安全员备案,以备查验。 附注: 1)安全帽上面应有四项永久性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5年,玻璃钢(包括维纶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5年,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9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公司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生产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11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 (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12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4.4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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