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培训规章制度合集 |
范文 | 培训规章制度合集(通用3篇) 培训规章制度合集 篇1钢琴教师规章制度汇佳幼儿园国际园钢琴教师工作职责钢琴做为园所的特色课程之一,钢琴也是艺术表现形式的一种,根据《幼儿园指导纲要》在艺术领域中提到;丰富幼儿的情感,培养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我们的教育原则是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根据汇佳幼儿园教研中心钢琴教师指导要求,针对本园钢琴教师的常规要求如下: 1、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因人而异,因材施教。 2、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对每一孩子的钢琴技艺全面负责。 3、通过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个体差异,逐一制定钢琴教学计划和目标,编排好适宜的练习曲目。 4、合理有效的组织幼儿练琴活动,一对一的教学模式,保证幼儿每天练琴时间不得少于10—15分钟。 5、认真填写钢琴授课记录,并认真记录好每一个幼儿的授课和练琴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教学方法,确保授课质量和学琴效果。 6、积极参加教研中心组织的教材编写及调整、教师培训、教学研究等工作。 7、参加园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协助组织全园大型园内活动。 8、学期末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音乐智能测评工作和不同形式的阶段性钢琴汇报、毕业班级钢琴汇报演出工作。 9、定期向教学主任,园长汇报教学工作。 10、钢琴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授课,如有特殊原因请及时汇报,补课,不得缺课,少课。 11、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做好每周五钢琴回课本的工作,详细汇报幼儿在园学琴表现以及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家长提出的宝贵建议,做好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20xx-X-X国际园钢琴教师安全细则 1、钢琴教学严禁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2、每名钢琴教师配备两架钢琴教学空间,每天负责钢琴卫生清洁工作以及钢琴维护。 3、定时检查教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4、钢琴教师保管好教学材料,其他任课教师在允许的情况下进钢琴教室,确保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上课时间安排: 汇佳幼儿园国际园20xx-X-X钢琴教师作息时间表汇佳昌平幼儿园: 中职学校琴房管理制度艺术中心琴房管理制度琴房是我校教师教学及学生进行琴法训练的'重要场所,为了有效维护设施、设备安全,最大限度保障正常教学及合理使用琴房,以规范琴房管理,特制订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照老师安排的琴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练习。 二、进入琴房时首先检查财产(琴、琴凳、电源、玻璃窗、墙壁、门)是否有损坏现象。一经发现,速向琴房管理老师反映,如不及时反映,责任由现在使用者承担,并给予重罚。 三、学生在琴房一律脱帽。不准穿短衣、短裤、拖鞋进入琴房。 四、保持良好的学习风气和训练环境,进入琴房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在琴房闲聊,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五、不准在琴房内用餐、吃任何零食,不许随地吐痰、不私配钥匙。 六、一律不准随意串动琴房,不能影响他人练琴。非专业课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琴房。 七、不准在琴房墙上乱写、乱画、钉钉子和乱贴纸张,桌椅摆放整齐,严禁在桌椅上胡乱刻画。 八、严禁擅自拆除教室内各种物品,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九、不准在琴房走廊里打闹或进行任何体育活动。 十、琴房门窗干净,整洁,扫除工具按指定位置摆放合理,墙角洁净,无杂物。 十一、琴房门窗不准用纸张等封闭、要保持透明度。不准私自带他人进入琴房、不准在琴房留宿。 十二、钢琴属贵重教学设备,练琴学生必须爱护,不得在琴上摆放水、火,不得人为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十三、乐理教室的钢琴是教师上理论课专用琴,未经允许,学生不准练习,违者将处以5—50元罚款。 十四、琴房为重点防火场所,为了保证琴房安全,严禁在琴房内吸烟、用火,严禁在琴房点蜡烛和使用与练琴无关的电器。 十五、琴房使用者离开琴房前,必须关闭琴盖、电源、窗户、灯,整齐琴架琴凳;严禁将琴凳带出琴房,待琴房管理老师或值日班干部验收后及时锁门。 十六、练琴学生必须按照老师的安排定期打扫琴房卫生。 十七、琴房整体布局合理,要有琴房制度、值日轮流表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八、琴房管理老师应严格执行琴房管理的责任,努力工作,切实负责,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十九、如有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每位学生应自觉爱护琴房及其设施,应向老师反映,经调查核实,若反映的情况属实,对反映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培训规章制度合集 篇2一、总则 1、为打造最优秀的企业员工团队,建立学习型企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适应公司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潜力,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即所属各分公司、各分厂)深入细致、有序高效地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项培训、技术练兵工作,使公司培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培训工作基本原则: (1)全员性: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工作潜力,所有人员都应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管理层到员工层都要用心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进步。 (2)针对性:培训要有目的,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3)计划性: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4)全程性:培训工作要贯穿岗前、在岗、转岗、晋职的全过程。 (5)全面性:培训资料上把基础培训、素质培训、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培训方式上把讲授、讨论、参观、观摩、委培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 (6)跟踪性: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资料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结果与奖惩,要定期、及时检验、评估培训效果。 二、培训组织体系 1、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组织体系的领导与管理,公司培训的计划与综合、组织与协调、监督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考核考察以及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管控等。 2、为保证实现公司整体培训任务以及督促各单位内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在公司内建立自上而下、权责明晰的培训组织体系和企业内部培训师队伍,保证公司以及各部门的培训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在培训业务上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指导与管理,从而保证各项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到位。 3、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兼职培训管理员,各部门培训管理员一般由经理或助理兼任,各单位可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原则上培训管理员尽量由内部培训师兼任,要求务必有潜力有时光承担培训任务。兼职培训员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业务上理解人力资源部指导,负责本单位训前需求调查、培训计划的制定与上报、组织实施及训后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完成公司交办的培训任务。 4、部门经理和各单位负责人要用心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培训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项目长抓不懈。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应知应会、提高工作潜力与方法的培训,督促、指导培训员完成部门培训任务。如果培训员工作出现疏漏,部门主管要负有连带职责。 5、各部门、各单位培训管理员要随时收集与培训工作相关的基础信息,用心对公司培训工作提出反馈意见和合理化推荐,作为培训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6、每年年终,公司将根据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开展落实状况实施专项奖惩,对于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培训管理员本人,分别给予奖励;反之,对于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到达规定培训要求的部门,对该部门、培训管理员予以处罚。 三、培训作业流程 1、建立规范的培训作业流程,使培训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公司培训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地进行。 2、参训对象分析。培训前要对参训对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知识掌握程度等,掌握参训对象的整体概况。通过人事基础数据收集、与参训对象上级和代表性人物面谈,了解当时企业在该岗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可能解决方法。 3、培训需求调查。在参训对象分析基础上,展开对参训对象客观、准确、细致、全面的培训需求调查,明确培训要解决的问题与培训目的。 4、编制培训计划。根据对参训对象的分析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由培训部门结合受训部门实际状况,制订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明确参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目的`、培训资料。要确定本次培训负责人、主持人、讲师、助教(现场音响师、纪律稽查、道具、联络),做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保证培训计划的可执行性与必执行性,做到形式庄重、气氛活跃、效果到达。 5、培训计划的贯彻落实。培训计划一旦通过,负责部门要严格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计划资料,不得半途而废。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定期对培训计划执行状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6、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负责人、助教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培训地点,检视人员到场状况、现场布置、音响电器调试、教材道具等做好培训准备工作,参训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培训地点签到,讲师提前10分钟到达培训地点熟悉现场环境,保证培训准时按计划按要求进行。大型培训应提前邀请公司领导或参训人员上级领导到会致辞典礼,向学员明确培训目的、好处、纪律要求、考核奖惩等。小型临时性培训能够简化操作,人员分工能够兼任,但不能出现职责缺项,降低培训工作要求。 7、培训效果评估。 (1)训中评估:对于时光较长的培训和外训项目,在培训中场休息、第一天结束后,培训负责人要随时与关键学员交谈,了解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学员的期望、有关领导的进一步要求,并与讲师及时沟通局部调整,确保到达最好的培训效果。 (2)讲师评估:公司级别的培训结束后,由参训人员对讲师的讲课效果进行打分测评,测评结果录入讲师档案。 (3)跟踪调查和回访:在培训结束后两周或一个月后安排讲师、培训负责人与参训人员及其上一级领导回访面谈,通过跟踪调查表、谈话等方式了解培训目标达成与否,参训人员行为改善、技能提高程度、新知识理解领会状况,作为培训工作考核和改善的依据。对于驻外单位的调查,能够委托该单位培训管理员实施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8、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要有考核,以强化、检验培训效果。有关部门要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参训人员如果对考核过程存在疑义,可随时到人力资源部反映状况,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调查落实,并要在一周内将调查结果通知提议人员。 9、培训结果。培训完毕后要检验是否到达了培训目的。考核结束后要有结果,成绩优异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成绩不合格者给予处罚,奖励和处罚状况录入员工档案,作为晋升或增薪的依据之一。由培训负责人对培训过程所有的原始资料要做汇总与记录,培训记录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10、培训档案。一次完整的培训,务必要有培训计划、签到表、培训记录、请假条、出差条等原始记录,各部门未按照要求保存培训原始资料的,公司不承认培训工作的有效性。一次完整培训结束后,要把一切相关的培训原始资料编号入档,人力资源部保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与培训结果成绩单,培训相关部门保存培训调查、培训考核试卷、奖惩状况等其它一切原始资料。 11、培训汇总。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要作出专项培训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按时光顺序每月整理、汇总本环节的所有培训,作出月份培训工作总结,每月25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培训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按时光顺序整理、汇总公司级的培训。各培训管理员每年12月15日前预报本环节下一年度培训需求,12月25日前总结全年培训工作开展状况,制订年度整体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培训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级别培训、岗前培训、外出培训和大型专项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环节部门培训、部门内部转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培训落实状况。 2、公司培训种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公司培训、部门内训、外出培训、参观考察、业余研习会等。培训方式包括:授课式、操作训练、观摩、观看录象、案例分析、讨论、自学后互相交流、外出受训、参观以及外出受训后进行再培训、技术比赛等。 3、岗前培训与管理方法 (1)岗前培训:即员工在上岗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目的在于使新员工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与发展历程,熟悉公司组织结构,理解企业文化,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为上岗工作奠定初步基础。 (2)所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均要理解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要用心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3)成批员工录用(人数在50人以上),人力资源部与各用人部门沟通,在确定参训人员、人数、培训时光、培训地点、讲师后,结合用人部门意见制定《岗前培训计划》(见附表七),人力资源部提前两天将培训计划下发相关用人单位与讲师,并做好培训保障工作(如培训场地的确定,白板、电源的保证等),保证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顺利进行。 (4)生产部培训管理员负责统计生产系统未经培训而上岗的零星新招员工,人数到达100人后,由生产部管理员负责口头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岗前培训申请,人力资源部与生产部结合制定岗前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讲师、安排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场地,生产部负责组织参训人员,按时到达培训地点参训。 (5)对于因岗位急需而零星进入公司的人员(20人以下),各部门的培训管理员负责登记本部未经岗前培训而上岗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与各用人部门协调,累计60人以上后统一安排岗前培训。 (6)岗前培训:公共课程,包括《企业简介与发展史》、《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保险、安全常识》等,原则上不低于16个课时。 专业课程: (1)生产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操作规程等; (2)供应人员采购常识、谈判技巧、合同法等。其他需在岗前培训中增加部分专业知识技能、岗位特殊要求的,由该部门在训前3天带给培训资料、要求及考核试卷,必要时应由用人单位推荐培训讲师,以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岗前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考试合格到所派部门报到,考试不合格者暂时到所派部门上岗,下期培训时理解补训、补考,考试合格转为正式上岗,考试不合格予以解聘,不参加者立即解聘。考核成绩与试卷存入员工挡案。 (4)岗前培训期间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生产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体检,结合公司对外办确定体检时光,不参加体检者不允许上岗。 (5)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岗前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受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估表、考试试卷、参训人员成绩单等培训原始资料。 4、转岗培训与管理办法 (1)转岗:即在公司内部转变岗位的工作调动。转岗人员须理解转岗培训,培训完毕后,考核合格方可转岗。 (2)转岗培训目的在于使转岗人员熟悉新岗位的基本工作状况,掌握新岗位的基本工作技能与方法,为上岗后顺利工作奠定基础。 (3)部门内部之间转岗,由所在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 (4)跨部门转岗,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由接收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 (5)培训实施部门要保存以下培训原始资料:转岗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人员签到表、考试试卷、受训人员成绩单。 (6)转岗之前未参加转岗培训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加薪、晋职,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5、公司培训 (1)公司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针对公司多个部门或公司某个层次的干部员工进行,主要目的在于不断学习新观念、新知识、新方法,逐步提高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技能。 (2)人力资源部组织普遍性、广泛性的公司级别培训,各部门培训管理员要用心配合执行。能够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临时增补专项培训项目。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管理人员、普通职员和后备干部的日常培训,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小的现场专业培训由各部门培训专员负责计划、组织、执行,各部门培训由培训专员负责将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公司培训采取整体规划的定期培训和解决实际需要的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每年至少安排一期提高部门员工素质或工作潜力为目标的定期培训,至少安排二期以提高员工业务操作潜力为目的不定期培训。 (5)公司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时光不得低于80小时,普通职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时光不得低于50小时。 6、外出受训与管理办法 (1)为开拓视野,扩大干部员工的知识面,公司鼓励有针对性的外出学习培训。 (2)按公司统一安排外出受训。如有特殊需要时,事先纳入计划,经批准后落实。 (3)外出参加培训要遵守培训纪律,注意个人言谈举止,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4)外出参加培训时领取的书本、光盘等培训资料属于公司财产,培训结束后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和借阅手续后方可使用。 (5)外出参训回公司一周内,参训人员填写《外出受训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参加外训的证据资料保存,参训结束后有结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要将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6)所有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回公司15天内将受训资料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传达讲授,传达讲授时光不得低于外出受训时光的三分之一。外出参训回公司后,未按要求进行传授培训的,对相关职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7)训后总结:参加外训人员回来第三十天至四十五天内,将培训感受和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效果,要写出《参加外训工作改善报告》,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7、部门内训与管理办法 (1)部门内训由部门主管牵头,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制定培训计划与落实方案,并要纳入到各部门年度、月度整体工作计划中,保证内训质量。 (2)部门内训讲师主要由部门主管担任,完成对本部门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方法。亦可由培训管理员或培训讲师担任。 (3)培训方式采取授课式、电教、操作演示、主角扮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也能够会代培等,总之要保证培训按质按量进行。 (4)公司各部门内训每月不可少于8小时,由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每月25日把本部门培训工作开展状况和下月内部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督促检查。 8、参观考察与管理办法 (1)为学习借鉴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干部员工外出参观考察,各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实际状况,提出外出参观考察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及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落实执行。 (2)公司级考察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专业考察由部门负责。 (3)需要外出参观考察的部门,提前一周填写《外出参观考察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资料包括:考察负责部门与负责人、拟考察企业或单位名称、考察目的、参加人员、考察时光、考察费用预算等。 (4)外出参观考察结束后,所有参与考察人员要填写《参观考察体会》,并结合公司具体状况提出改善意见和措施。考察组织部门负责将考察中的图片、文字资料、光盘等报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5)参观考察人员回公司10天内要将参观考察资料向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传达、讲授,将所见所闻和考察单位的先进管理方法介绍给本部门员工。 (6)外出参观考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出参观考察进行评估,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五、培训计划 1、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需要,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每年12月25日前制订出下一年的年度整体培训计划,呈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每季度末月份28日前制订出下季度的培训计划,每月28日前制订出下月的月度培训计划。 2、公司级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各部门培训计划由各部门培训管理员负责制订。季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为年度培训计划的分解与落实。 3、年末、季度末各部门要总结本部门的培训实施状况,连同明年或下季度培训计划上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年度、季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执行状况。 5、人力资源根据公司的实际工作状况以及需要,及时调整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公司培训工作紧张、有效的开展。 六、培训考核机制 1、公司内所有培训都要在培训结束后进行严格的考核、跟踪,掌握参训状况,评估培训效果,促进参训人员行为改变,提高工作绩效,并与其晋升晋级有机结合起来。 2、建立标准试题库,主要岗位设置A、B、C三套动态试题以便考核时使用。题型分为:填空题--主要考察学员对基本资料、基本概念、基本要点的掌握程度(每空1分,共30空30分);决定题--主要了解学员对重点难点事项的理解正确与否(每题2分,共10小题20分);选取题--适用于考察要点较多的应知应会问题(每题2分,共10小题20分);简答题--只需能够回答要点即可,不需要个人发挥展开(每题5分,共3小题15分);实务题--结合参训对象所在岗位特点和培训目的,制定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考察对培训主题和岗位要求的理解掌握深度、宽度(共15分)。 3、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书写心得体会、实际操作技能、沟通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考核部门要负责试题的保密性,禁止在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 4、考核评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员工档案。员工如果对考核的结果或过程有疑义,可到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委申述,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和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以保证培训考核的严肃性。 5、按计划要求参加定期日常培训的干部员工,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公司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认定、发放,部门内部培训由部门提出申请,连同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试卷、考试成绩一并交人力资源部,经核实认定后领取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参加培训时光未到达应参训时光80%以上的人员,视为不合格,不得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6、培训合格证书分为蓝色、红色、紫色三种级别,蓝色证书用于员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红色证书用于专项技能培训以及部门级系统、定期培训;紫色证书用于公司级定期系统培训、日常培训、管理培训和其它高级专业知识培训。培训级别由人力资源部认定。 7、员工按照要求参加内部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在公司内与学历证书同等对待。两个紫色证书等同于中专毕业证书,四个紫色证书等同于大专毕业证书,八个紫色证书等同于本科毕业证书;二个红色证书等同于一个紫色证书;二个蓝色证书等同于一个红色证书。外出受训证书由人力资源部视具体状况认定。 8、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采用一卡式管理。对员工进入公司后参加的所有培训项目和成绩,包括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公司级培训、日常培训、管理培训和其它高级专业培训等填卡入档,作为员工晋职、增薪、定级、评选先进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大型公司级培训和特殊专项培训,能够由人力资源部颁发专门的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师规范管理 1、为了提高公司培训专业化水平,规范内部培训师选拔、定等、晋级和培养程序,本着"宽进严出,培养激励"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总裁办、行政部、监察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培训师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培训师选拔、考核、定等、分级工作,推动企业内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2、培训师基本条件: (1)本人相关岗位工作至少9个月以上,知识水平、技术熟练程度、行业经验在培训对象岗位或上一级岗位处于领先地位。 (2)对所在岗位拥有丰富的实际经验,而且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要了解我公司行业信息和所讲专业最新发展动态。 (3)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生产车间操作技术特殊岗位能够为中专或正规高中学历。 3、申报、选拔、定级管理程序: (1)报名:凡公司员工均可经部门或上级同意,个人上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课程名称、教材大纲、讲义节选。 (2)初审:贴合基本条件并且申报材料合格的人员,能够参加试讲。 (3)试讲:按照"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定级标准",申请人员按申报课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项目。由认证评委打分,满分100分。 (4)实习:凡是通过初审的人员,实习期1个月。务必用心配合公司培训主管人员的课程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实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初级讲师待遇。 (5)定等:按照培训师标准A、B、C、D共四级,参考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培训学时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为最低级别D。 (6)晋级:培训师务必从最低级别D逐级考核,一季度考核一次,贴合条件者晋升一级,即升为C级。依此类推,同时享受相应的奖励待遇。 (7)认证:内部培训师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发放《ABCD公司培训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讲师方可进行培训。 4、培训师选拔考核标准: (1)教案: (a)资料丰富,有深度,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实效。 (b)主题鲜明,具有先进性、超前性。 (c)文笔流畅通顺,精炼,容易理解。 (d)逻辑思路清晰。 (e)时光安排合理,有弹性。 (f)培训目的性明确。 (2)讲台风格,亦称"台风": (a)仪容仪表良好,气质好。 (b)亲合力强,有感染力。 (c)现场互动、反馈交流用心。 (d)讲解透彻。 (3)效果评估: (a)训后满意度即时评估。 (b)跟踪调查。 (c)实际效果评估。 (4)培训技术:能够选取适合课程资料的培训方式,并熟练运用各种培训方法,为培训主题服务。 (5)笔试:熟悉成人培训教育规律,并能在教案准备、课程实施、训后跟踪评估等方面充分运用。 (6)前瞻性:课程方向或资料具有新颖性,能够促进我公司在某些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或创新。 5、培训师奖励机制: (1)根据完成内训课程课时,给予讲师补贴:D级10元/课时;C级20元/课时;B级30元;A级50元/课时。讲师补助平均每两周发放一次。 (2)在同等状况下,优先向各重点岗位培训师带给参加外训的机会。 (3)每半年或年度评选出3-5名优秀培训师,给予必须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培训师的,并且到达B级的,能够给予带薪参加外部培训职业培训认证培训机会。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带给必须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晋级和晋升机会。 6、培训师纪律: (1)努力带给自身业务素质,尤其是熟练掌握培训技术和岗位行业信息。 (2)注意成人培训的特点,尊重参训学员,热情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3)在执行培训任务时,无故拖延或借故推拖,不主动用心配合培训处工作的,第一次提出警示,第二次降低培训师等级一级。 (4)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完成既定的培训任务,未提前通知培训处而造成培训工作被动局面或不能如期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示、降级、撤消资格。累计两次警告,降低等级一级。 (5)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教材,补充生产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吸收行业最新信息和技术,保证教材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7、公司干部员工如果具备某方面的特长与授课培训的经验,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公司讲师资格,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是否认定。认定后即具备了公司讲师资格,享受公司讲师的一切优厚待遇。 8、只有内部讲师达不到培训要求时,才能够申请外部聘请。需要外请讲师的部门,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培训费用、车辆需求、住宿条件等要求,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外聘讲师进行培训,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八、培训纪律 1、参训人员在培训开始前15分钟到场,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参训人签到,培训讲师应提前5分钟到场。 2、参训人员要遵守培训时光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一律罚款10元。到达培训场所后要自觉签到,未签到且无请假条或出差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3、因故无法按规定参加培训时,提前把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并要有本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门经理要有副总裁签字。出差在外无法按规定请假者,要由本部门人员写请假条并要有本部门主管签字。不能参加培训而未规定请假者,经理以上人员每次罚款50,其他人员罚款20元。 4、培训开始后,培训现场要有人力资源部培训负责人员或受训部门培训管理员在场负责,以维持纪律,协助讲师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6、参训时准备好学习工具,一般要带笔、笔记本等。 7、参训时将手机关掉,或将铃声关掉,上课期间手机铃响,一律处以10元罚款,参训人员不能因为自身原因干扰培训课的正常进行。 8、培训期间禁止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一经发现,一律处以10元罚款。 9、培训中间需要外出时,要先举手,征得讲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出。 10、培训中间有问题需要提问时,将问题书写在纸条上传递给讲师,或举手示意,征得讲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问题。 11、要认真听讲,用心参与讨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从事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12、参训人员不得在桌面上胡写乱画,违者罚款10元。培训结束后要将座椅轻轻归位,持续桌面清理干净。 九、培训资源管理 1、培训所用一切资源,包括培训教材、教具等均属公司资产,要登记在册,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2、培训中需要购置必要的教材、教具时,要写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的教材、教具务必办理报销和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办理报销手续需持所购买的教材、教具以及正式发票到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按公司统一报销程序报销。部门购置培训教材未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批准的,购置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2、培训场地要合理使用。根据培训的实际状况、培训规模、参加人数,确定培训地点,避免资源浪费。 3、珍惜公司的教材、教具,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操作。如因个人操作失误或对公司财产不珍惜造成教材、教具的损坏或作废,当事人要承担必须的职责。 十、员工继续教育管理 1、为了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与学历层次,鼓励有发展前途和学习潜力的干部员工继续学历教育。 2、集团要职、核心骨干如需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经集团批准后,一切费用集团给予报销。 3、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认定学习。 4、参加继续教育费用由公司报销的,在取得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其证书暂时由公司代为保管,三年以后归由个人持有。未满三年离职的,务必扣除相应费用,否则公司有权力没收其证书。 培训规章制度合集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