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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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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理制度十篇

维修管理制度 篇1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维修管理制度 篇2

  (一)、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供气和用户安全用气,在天然气输配系统和用户用气过程中,出现突发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进行抢险维修的人员,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抢险维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张。

  (三)、抢险维修值班人员,一律应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无故脱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同样有参加抢险维修工作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推卸。

  (四)、抢险工程车必须作到车况良好,值班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于与抢险维修无关的事。

  (五)、用于抢险维修的工具、设备、灭火机应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必须保证抢险、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抢险维修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按调度指令或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处置。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抢险维修任务。

  (七)、抢修维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险情现场后,应根据天然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要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进入警戒区内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九)、管道或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天然气窜入夹层、烟道、地下管沟及建、构筑物内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十)、当险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险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要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险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隐患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后方能撤离现场。

维修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 10 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 12 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四、相关记录

维修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各涉密单位(科室)应将本单位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报废在保密委指定的机构进行定点销毁。

维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 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 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 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维修管理制度 篇6

  1、维修竣工后,应对机动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业务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字。

  4、业务接待员和结算员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作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业务接待员应将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明细表维修发票以及从该车换下的旧零件交还给客户。

  6、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维修管理制度 篇7

  厂长工作职责

  1、 认真制定落实本厂的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定时向主管部门的汇报各项工作进展。

  2、 了解掌握地方、行业有关汽车维修的各项政策、法令及经济环境动态,适时提出本厂的发展规划、服务市场、广告宣传、特殊服务等方针、计划。

  3、 密切配合总公司策划和实施企业形象设计。

  4、 不断强化修理厂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有效措施、制度,充分调动全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示。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推进企业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

  5、 全面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和持续运行。督促、检查全厂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质量体系建设负责主持管理评审重视顾客的意见和投诉处理,使质量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实现本厂的质量目标。

  6、 负责协调解决厂内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了解检查各类投诉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做到每日一次检查,每周一次小结,及时签署意见。

  7、 严格控制、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组织好职工的技术培训,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工作。

  8、 每年至少对市场和顾客的需要,维修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一次正式评定。

  技术总监工作职责

  1、 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协调质量管理各项程序的贯彻执行。

  3、 负责维修车辆的“修前检验”工作,配合业务接待员对保修车辆的故障进行准确判断,为确保维修作业项目(包括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提出意见。

  4、 根据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过程,处理好生产上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对全厂员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5、 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或不合格车辆的返修单,严格把好质量关。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控制工作。

  6、 负责组织人员对维修质量事故进行检查鉴定,并写出具体检定报告

  7、 了解用户关于维修质量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维修质量。

  8、 负责对车间各班组的维修质量进行考核,认真填写“车辆维修质量月报表”,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的内容为:

  9、 a)检验记录,维修档案的完整性及填写的真实性;

  b)签证检查部位与维修手册、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的对口情况检查尺寸与维修手册、原厂技术参数对口情况;

  c)车辆的行使、操纵、控制、排放等整车性能。

  10、 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11、 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本企业汽车维修质量全面负责。

  业务接待文明条例

  1、 接待大厅所有人员上班时应仪表得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 接待人员要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微笑的`服务接待每一位客户,处处替客户着想,让客户由“宾至如归”的感觉;驾驶员休息区应常保持清爽、干净,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待客。

  3、 工作时间严禁闲谈聊天、干私活。

  4、 保持大厅清洁、卫生,给客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5、 柜台内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保持柜台内外整洁,各种台帐摆放整齐。

  6、 客户进门,接待人员应主动迎客,使用礼貌用语,主动打招呼。接修车辆,需做认真的环车检查,提醒客户损坏的部件和贵重物品保存。

  7、 车辆不能按时完工的,必须及时打电话通知客户,向客户解释清楚。

  8、 对修理车辆发生物品丢失,确因本厂原因的,由本厂原价赔偿,厂追究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

  9、 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对客户车辆及时保养的提醒工作,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

  优质服务工作条例

  1、 接待客户应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及时,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坚决杜绝与客户发生争执,违者一次罚款50美金。

  2、 收费公正合理,公开维修价格,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监督,把价格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3、 严格履行修车合同,保证修理质量、按时交车,对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车辆,应主动事先与客户联系,得到客户的理解;对属于自身责任的延期车辆,主动按违约规定内容向客户索赔道歉,必要时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把维修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 认真做好车辆修前检验,把车辆的故障隐患及时报知用户,提出修理建议,添好修理车辆的交接清单。

  5、 修好的车辆必须比进来时干净。

  6、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解释问题要按科学原理,不得想当然,随意搪塞,让客户理解,让客户满意。

  7、 认真落实修理车辆的自检、过程检验、完工检验和交车前的检验,确保客户对车辆修理质量的满意。

  8、 严格保养大修作业范围,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修理,一经发现,必须及时补修,并扣该项定额工时,欺骗检验和客户的一次罚款100美金。

  9、 返工项目,必须有承修人立即进行,否则不安排新项目,不承担返工,由其他人完成的,返工工时从责任人扣除。

  10、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抛锚需急救,罚责任人100美金,若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罚款300美金。

  11、 杜绝修私人车,杜绝修人情车。一经发现停职检查。

  文明生产规定

  1、 生产车间(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至休息室。

  2、 生产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班组做不到每人一次罚款20元

  3、 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生产车间(场所)。一次违规罚款20元。

  4、 保持机、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车内,保持工具车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车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车,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一次违规罚款10元。

  5、 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

  6、 统一着装,保持清洁。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接受用户宴请,不接受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7、 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

  8、 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

  9、 严禁油手、污手试车,保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违者一次罚款20元

  10、 保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

  11、 安全文明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50元/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

  12、 中午严禁喝酒,发现一次处以50元次罚款。

  13、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周负责工房卫生的班组,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违规一次罚款50元。

  14、 及时洗涤工作服,不及时洗工作服,工作服看上去较脏的,发现一次罚款5美金。

  15、厂长为各生产班组文明生产监督人。

  安全管理规定

  1、 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全厂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3、 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 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怀侥幸思想,否则一时疏忽,终身遗憾。

  5、 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况,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6、 休息室、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汽油,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7、 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8、 遇有重载车辆报修时,婉言谢绝或卸载后修理,切不可蛮干惹事。

  9、 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

  10、 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罚款100元,开私车一次罚款100元,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11、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事故苗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12、 材料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仓库内。

维修管理制度 篇8

  一、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二、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三、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四、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五、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六、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七、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整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维修人员工作标准

  一、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焊、电梯、消控设备等特种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员工守则,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三、发生应急维修时,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任务后,无特殊情况下在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并且应迅速处理设备设施故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作,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物业负责人或业主,不准向业主索要财物,言行要文明礼貌。

  四、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在和业主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五、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六、维修人员必须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报修任务和设备设施保养任务,维修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七、维修人员必须做好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台帐及更新工作,同时要做好工作日志。

  八、每月上报的维修工时和维修完好率必须属实,不得作假、蒙骗。

  九、维修人员平时要对所辖物业小区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十、维修人员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维修工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对特殊行业、岗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2、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严禁私自向业主索要服务费和香烟等财物,保障公司良好形象。

  3、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日常调派维修任务外,按照工程部计划地做好各物业设备设施的保养;

  4、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物业设备设施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积极配合各物业小区的工作,出现紧急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到达,全力做好抢修工作;

  5、严格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做好设备台帐。

  6、对各物业小区的维修情况,维修工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按时报工程部

  二、工作流程

  1、正常工作流程

  2、正常工作流程细则

  1)准时上班:根据公司上班制度规定时间,准时上班,不迟到。

  2)换好工作服:按公司规定穿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证,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工作证要清晰易辨。

  3)检查维修工具:检查使用的维修工具数目是否对,使用状况是否完好。如果缺失应立即报告维修组负责人,若维修工具有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

  4)查看记录:查看记录的报修情况和维修记录,如果有报修记录或维修记录中有未维修好的,应立即填好设备维修单,安排维修次序,若没有报修记录或维修中没有未维修的,应查看保养计划,根据保养计划安排工作。

  5)维修或保养设备:带齐维修或保养所需要的工具,持设备维修单或设备保养单,到达设备所在区域,按照维修或保养的正确工作程序进行维修或保养,严禁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6)维修或保养完成:设备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请业主或负责人认可,并在设备维修单或设备保养单上签字。

  7)维修单登记:将已经完成的'维修单或保养单带回,先予以工时登记,再对维修情况予以记录,并根据维修或保养设备的情况对设备台帐予以记录更新,将维修或保养单入档存放。

  8)工作日志记录:对一天的工作情况予以整理记录,维修完成和未完成的要记录清楚。

  9)检查和保养工具:检查维修工具在一天的使用中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如发现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查找或修理,对使用一天的维修工具进行保养,擦拭干净,加油润滑。

  10)按时下班:根据公司下班制度规定时间,按时下班,不早退。

  3、紧急维修工作流程

  4、紧急维修工作流程细则

  1)接到紧急维修任务:应急维修人员应保证24小时电话开通。

  2)携带工具迅速到达现场:应急维修人员应随身携带一般常用工具包,以防紧急维修时没有工具,并且要备好交通工具,以便能快速及时到达现场。

维修管理制度 篇10

  学校办公室、教室的电教设备、操场上的体育设施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设备、设施的利用率,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教室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1、教室电教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教师应掌握各设备的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时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如有问题,应产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人员处理。

  3、各班班主任为本班电教设备的第一责任人,电脑柜钥匙要班主任老师亲自保管,如造成丢失或损坏,影响正常收看者,一学期超过两次,将视为教学事故。因违章操作造成人为损坏及不良影响者要照章赔偿,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扣发班主作当月奖金。

  4、播放电视节目之前,应尽早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并及早和电教室取得联系。请各班同学不要打开电视,更不要改变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否则,当进行现场直播或转播其他节目源时,会给班级正常的教学带来影响。

  5、对设备定期清洁,清洁时要用干燥的抹布擦拭电视机处壳,切忌用湿巾清洁,预防短路。对电子屏幕要用干燥的软巾轻轻擦拭,吹去表面灰尘,切忌用粗糙的抹布或用力擦拭,以免划伤屏幕。电脑柜后面不得堆放清洁工具和其他杂物,以免影响线路或造成危险。大队部将定期检查,并记入班级量化。

  (二)办公室电教设备、网站管理制度

  1、按计算机的操作规程进行振作,正确开启、关闭计算机,以确保电脑使用安全。

  2、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随意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3、不得随意安装或拆卸计算机的硬件或软件,不得让校处人员到办公室使用办公电脑。不得利用学校办公电脑在上班时间进行聊天、游戏、炒股,播放与教学无关影片等娱乐活动。不下载与教学无关的软件,及时做好防毒防黄工作,遵循办公电脑办公为主的原则。

  4、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尽量不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即使使用也要先查杀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三)保护好学校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实行体育设施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定期检查设备、发现损毁要及时报告,能维修要及时维修,不能修补的要及时拆除,理换新的,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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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9: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