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事的规章制度 |
范文 | 人事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人事的规章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或调整人员时,应先依据《员工异动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或办理变动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试用人员: 一、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身份证、人口流动证、健康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二、填写《员工个人资料表》 三、参加至少3天的入厂培训(人事部组织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状况培训及各部门组织的工作职责及技能培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除全勤奖以外的其他奖金)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 第六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如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或以辞退处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签定人事合同)转为正式员工,建立人事档案,享受绩效奖等奖金及薪资的提升。 第七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办公室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利用网络聊天、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利用办公室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得在办公室进餐。 四、爱护公物,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公司、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并办理《外出申请单》后方可离开。 六、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确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人事部审批,由人事部统计加班费或安排调休(除制造部/品质部的一线员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调休算外,其它各部门员工、主管、经理的超时加班一律不计加班薪资和调休。) 第十条、作息时间: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条:出勤要求 一、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二、迟到早退扣款规则:1个月内最多允许5分钟以内的迟到早退3次为免扣款,如每次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免扣款次数超过3次后,每分钟扣款2元。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7次者当缺勤1天计。 三、员工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按旷工论处,旷工期间扣除其双倍应发工资。连续旷工3日及月累计旷工5日者,视作自动离职。 第十二条:打卡要求: 1、员工正式上班后领取卡牌以计时,迟到、早退以卡牌为准。 2、卡牌要保存完好,卡纸上不允许私自乱涂乱画,否则罚款10元。 3、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各罚款20元。 4、漏打卡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批准,报人事部核准加盖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罚款,如属于个人行为忘打卡者,扣罚款2元/次。 5、打卡后脱岗投机者罚款10元。 6、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打卡。 第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第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7、遗失卡牌要及时上报人事部协调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仪表要求:上班期间要求仪表整洁、庄重、自然,上班必须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况需向人事部申请)、佩带工牌,衣服要干净整洁,扣好纽扣,拉好拉链;男员工只可穿长裤,女员工不可穿低于膝盖的裙子或短裤;男员工不可留胡子和长发,女员工着装打扮必须适宜,长发必须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员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辞工者,冬装扣除70元、夏装40元,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工衣要干净整洁,扣好纽扣,拉好拉链;上班期间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齐罚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换工牌罚款20元;工牌遗失要及时到人事部补办,临时工牌需交补办手续费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罚款20元、补办手续费20元。 第十四条:各部门员工考核细则由部门主管制定并具体实施,每月底交人事部审核。 第四章薪资和福利 第十五条、试用期 以试用期薪资为准,按级别递进,不得跳越薪资,如特别人才可报经理或总经理批准。试用期间可参与全勤奖的评定,加班费与其他正常计算。 第十六条、正式聘用期 以《东方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薪资结构》为准,按职等和级别递进。 第十七条、奖金 1、全勤奖 为鼓励员工参与公司运作,对每月26天满勤者设全勤奖(员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关医院证明者可享受全勤奖) 2、绩效奖 为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员工工作成绩,进行动态管理,凡试用期满且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一二三级员工可参与绩效奖的评定,绩效奖每月最高100元,当月绩效奖在下月工资中发放并张榜公布。 3、优秀员工奖 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奖励优秀员工,每月领到最高绩效奖的员工,将公开参加当月优秀员工的评选 评选范围:生产A/B/C/D线各一名,品质部一名,生计组一名,组长级别以上的人员不参与此项评选活动。 评选方法:张榜公布当月有资格参加评选人员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各方考核确认后生效: 评选结果:当选的优秀员工张榜公布三日无异议后,当事人可获100元现金奖,并做宣传专栏,公司在人事调动时可优先考虑。 4、合理化建议奖 为使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提高责任感、参与感,公司设合理化建议奖,员工可就公司运行的各个环节提出各种建议或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对公司有利的业务,若经公司采纳,视其经济效益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薪姿的提升与职位调整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进取,对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者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并报总经理核准提升工资,其他人不得随意提升;公司人事调整按《员工异动申请表》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食宿补助 公司薪资4级以上为公司核准职员,不包食宿,其他人员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别人员,可以以申请的方式提交人事部核准,具体补助费用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基本底薪保障 根据国家最新调整的《劳动法》中关于“深圳劳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提供低薪资保障。最低薪资保障以员工正常上班时间26天计算,保障该员工所属级别的最低薪资,如因员工事假或迟到、旷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应天数底薪。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一条、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假期为3天以下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提交人事行政部备案;如假期为3天或3天以上,须先经部门经理批准,送交人事部审核后经总(副)经理审批生效。部门经理级的病事假直接由上级领导审批,交人事部备案。员工确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请假,可用电话、带口信的方式请假,事后须补填《请假申请单》。 第二十二条、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1、病事假 申请病假,凭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4天,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予以开除。 因事请假,必须先经部门主管批准,并按公司制度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事后请假均按旷工处理。 婚丧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标准工资)婚假,婚假必须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丧假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员工,倘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享有3天有薪(标准工资)丧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职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标准工资)婚假,婚假必须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离职 第二十三条、自愿离职 公司尊重员工的权利,如员工需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说明并在人事部填写《辞职申请书》,到期后按正常离职办理;若员工在申请离职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其他违背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况扣除申请离职期间工资及奖金并予以辞退。若未经申请私自离岗者,扣除当月工资及奖金。 第二十五四条、公司辞退 员工在工作期间(包括试用期)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可予以辞退: 一、偷盗公司财物经查核属实。 二、不服从上级安排情节严重。 三、参加不良帮派或组织各种形式的罢工。 四、在外行为不检被公安机关处罚影响公司荣誉。 五、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或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泄露公司机密。 六、伪造公司文件或公章、假借职权殉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七、连续两个月绩效奖低于60元。 辞退员工由部门主管申请并报请厂长或经理批准。人事部按正常离职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公司其他规定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另附《员工个人资料表》《员工考核表》《请假申请单》《员工异动申请表》《外出申请单》《薪资结构表》《加班申请单》《绩效考核表》《薪资结构表》《辞职申请表》 人事的规章制度 篇2一、人事招聘制度 (一)招聘计划 1、招聘人员应规定人数,不得地限度的扩招,一般年期招收人数在40—50人左右 2、招聘的对向是全院所有有志同学 3、招聘时间为学期开学的前二至三周 (二)招聘的步骤 1、拟定人员报名表 2、规定时间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包括发言与答问 3、由评委确定录取人员 4、由人事部给录取人员发人员档案登记表与就职意向表 5、然后转交人事部统一管理与人员分配 二、会徽的发放与管理 (一)在新会员入会时,填好表格,登记人数以便制作会徽 (二)会徽办理好后及时发给会员 (三)如有会徽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人事部通报要求补办,补办时补办费用 (四)会徽不得借给别人使用,凡被查到有此事者应给予批评 三、人员档案管理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1、为了使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要经常收集对各个会员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会员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根据有关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会员履历表做鉴定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人事档案 3、凡收集归档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并且必须通过协会盖章 4、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由负责人审查批准并在登记处签字 (二)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1、对所保管的档案,都应逐个进行编号登记,包括新、旧成员的进出登记表,做到每年全面检查核对档案一次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 3、建立一个人事档案夹,把所有的档案进入分类保管 (三)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查阅与借阅 2、在查阅与借阅必须保证档案安全与完整 以上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四、开会制度 通知会员开会并记录应到人数,在会前记录每个到会人的名字。凡三次不到者各干事各降一级。 在会上一定要做好笔记,记录重点的东西。 有不懂之处,会下讨论,勿在会上喧哗。 人事的规章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x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x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x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私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同时废止。 人事的规章制度 篇41、总则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招聘与录用 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人事的规章制度 篇5【摘要】 目前,各大高校对于学校的行政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想促进高校的教学水平,必然要有高质量的'行政管理。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泛化;倾向“机关化”;基层行政管理被忽视以及行政管理人员不够专业,严重影响了我国高校的进步。本文浅要分析了高校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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