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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申诉书
范文

申诉书(精选13篇)

申诉书 篇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诉书 篇2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投 诉 人 姓 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 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 必须真实、有效

  通 讯

  地 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 编

  被投诉人 名 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 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 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 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 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 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诉书 篇3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该由严负责抚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书 篇4

  交通事故责任申诉书申诉人 ,男/女 族,身份证号44x111 住址xx市x区路x号 。

  申请事项: 申诉人因不服xx大队于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责任,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x5时1x分,在x市x区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机乙”驾驶的黑色“奥迪”牌小客车(车牌号 )在道路中心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x年x月1x日时1x分死亡。x年x月15日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诉人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诉人认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认为“行人甲”横穿马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为什么“行人甲”要横穿马路却未作调查。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行人甲”曾与其乘坐之出租车的司机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追逐,申诉人认为“行人甲”突然横穿马路可能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矛盾有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关事实,有失公允。

  二、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司机乙”存在过错:

  1、“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义务 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行人甲”横穿马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不承担责任。 但驾驶机动车辆为高度危险作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而非机动车一方相对于机动车方而言是弱势群体,故法律也要求机动车方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尽管“行人甲”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责任。“肇事司机乙”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确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径直通过,导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为驾驶员的“肇事司机乙”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乙”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相关的过错行为是错误的。

  2、“肇事司机乙”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紧急制动处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后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乙”未采取紧急制动的必要处置措施,经交警勘查,现场也没有奥迪车的刹车痕迹,故不难认定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司机乙”没有采取有利的刹车处置措施,也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后,-脑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也核实了“肇事司机乙”驾驶的奥迪车驻车制动不符合国标x25x-x4中第x.14.2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肇事司机乙”明知自己的车辆制动不合格,仍驾驶上路,其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乙”未立即停车,亦未立即报警 根据事故现场图,奥迪车停止的位置距离“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远的距离,而距离“行人甲”的左脚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离。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乙”并未立即停车,客观上已经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也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肇事司机乙”在事故发生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其驾驶的车辆本身制动不合格,在事故发生时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也未立即停车报警,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而其过错行为与”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对“行人甲”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而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肇事司机乙”无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三、交通事故认定未进行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的中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以致无法认定在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是否有超速、刹车等违法行为,而在家属质疑为何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时,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释,故申诉人认为据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以”行人甲”横穿马路为由而认定”行人甲”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机乙”驾驶机动车撞击致死已是铁的事实。死者”行人甲” 年仅2x岁,有和睦的家庭,事业有成,还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生者可以用钱弥补,但对于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故此依据上述理由,强烈要求撤销原认定书,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重新审核予以认定,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认定结论,让死者在天之灵能够得到安慰。

  此致 支队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书 篇5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 ),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导致 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一、我店是新办的餐饮小店, 年9月办的卫生许可证,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是我店自x年11月份开业以来接的第一个客户 由于食材加工不当导致该公司部分员工1人有轻微的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事故发生后,我店积极配合治疗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第三、我店 是新开办的小店 开店所产生债达8万左右,刚开业又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给我店也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我店现已陷入经营困境,无经济能力承担贵局处罚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所述,我店由于经验不足刚开业就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事件发生后也取得了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凉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该事件深切期望食监局能根椐我店实际情况,对于我店食材加工不当事件酌情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申诉陈述人:

申诉书 篇6

  申诉人:蔺,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 ,电话:。

  被告人:x省虎林市农场,法定代表人:吴,职务场长。电话:,住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 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 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 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xx年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xx年毕业证和xx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xx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xx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x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xx年李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xx年刘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xx年、20xx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x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xx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xx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x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

  x年12月13日

申诉书 篇7

  申诉人: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机械配件厂职工,住xx市小沟镇乔庄。

  被诉人:xx市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劳动局对作出诸劳社工定字()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因工受伤,配件厂为事故单位。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xx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配件厂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申诉书 篇8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诉书 篇9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书 篇10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 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工伤伤残九级”,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况,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符合“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工伤九级”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况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因此,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提供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内容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内容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而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况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医疗费”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原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被申诉人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错误,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被申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可是,原一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依据及发票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第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为取出纱布产生了医疗费14558.40元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12张记载,虽然总计金额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术前检查的费用合计为11750.80元,对于其他的费用部分,被申诉人一是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于损害相关,二是根据发票记载的药品名称体现,多数是属于支路妇科病及其他的检查产生,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用为16558.40元事实错误。

  4、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10536.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鉴定费1200元有异议。认为:一是误工费不应当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且不能够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三是精神抚慰金也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诉人必须是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酌情裁判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一二审判决适用“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人承担“工伤九级”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工伤计算,那申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被抚养人抚恤金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可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又按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判决上诉人赔偿一次性残疾赔偿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2、原一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及抚养人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人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和判决,其适用法律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于伤残赔偿金82668.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人必须达到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人主张的误工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人是农民,且自己陈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对于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产生,该费用的产生与申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产生的费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无关,原审法院判决申诉人予以承担,也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一二审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书 篇11

  申诉人:,男,族,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诉人因被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X市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实经过,着重叙述不服的原因,针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说明不当之处:如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后写明申诉的法律依据,并重申具体的请求。(因此,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诉决定书

  2、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申诉书 篇12

  申诉人:……,男,汉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8…………。

  被申诉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从x年1月至x年10月的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发养老保险凭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交接手续,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13860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诉人杜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 "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x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年11月11日

申诉书 篇13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8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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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3: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