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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 申诉书范文大全(精选25篇)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投 诉 人 姓 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 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 必须真实、有效 通 讯 地 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 编 被投诉人 名 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 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 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 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 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 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3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该由严负责抚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4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5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 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工伤伤残九级”,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但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况,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符合“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工伤九级”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况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因此,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提供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内容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内容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而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况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医疗费”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原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被申诉人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错误,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被申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可是,原一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依据及发票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第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为取出纱布产生了医疗费14558.40元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12张记载,虽然总计金额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术前检查的费用合计为11750.80元,对于其他的费用部分,被申诉人一是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于损害相关,二是根据发票记载的药品名称体现,多数是属于支路妇科病及其他的检查产生,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用为16558.40元事实错误。 4、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10536.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鉴定费1200元有异议。认为:一是误工费不应当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且不能够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的损伤情况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三是精神抚慰金也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诉人必须是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酌情裁判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一二审判决适用“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人承担“工伤九级”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工伤计算,那申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被抚养人抚恤金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可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又按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判决上诉人赔偿一次性残疾赔偿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2、原一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及抚养人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可以证实。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人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和判决,其适用法律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于伤残赔偿金82668.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人必须达到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人主张的误工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人是农民,且自己陈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对于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产生,该费用的产生与申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产生的费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无关,原审法院判决申诉人予以承担,也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一二审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6我项目已于x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 一、我公司于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x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x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x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二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7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诉人名称:张某 文书送达地址:虹口区*路*号*室 邮政编码: 被诉人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 邮政编码: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8申诉人:刘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机械配件厂职工,住xx市小沟镇乔庄。被诉人:xx市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继进,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刘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刘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劳动局对刘作出诸劳社工定字()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因工受伤,配件厂为事故单位。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xx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刘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配件厂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刘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提交仲裁申诉书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9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x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0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厂长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xx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x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塘境内当场查获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xx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塘粮站人员到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xx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 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1申诉人:王,女,汉族,x年8月16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该村。 被诉人:朗,男,汉族,x年1月14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该村。 请求事项: 一、依法认定被诉人雇佣申诉人的行为是非法用工行为; 二、被诉人赔偿申诉人一次性赔偿金161240元; 三、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安装前肢假肢之辅助器具费用56000元; 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5000元; 五、被诉人支付拖欠工资521.8元; 六、因本申诉所必需的查询费、鉴定费等由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被诉人系经营塑料桶板制品制造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制造塑料桶板制品的机器多台,平时雇佣十余人进行生产。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生产活动,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月工资1000余元。x年3月13日晚11时许,申诉人在为被诉人从事制造塑料洗衣搓板工作中,不幸被机器压伤右手及前臂。伤后,被诉人即将申诉人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给予右前臂远端截肢术,被诉人垫付了医药费。x年四月八日,经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诉人的损伤为五级伤残,以后需要安装假肢。 就申诉人伤残赔偿金数额和安装假肢费用问题,申诉人多次和被诉人协商未果。x年5月19日,申诉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得知,被诉人经营期限自x年8月8日至x年8月7日。经营期限届满后至发生申诉人生产事故之日,被诉人未办理新的生产经营营业执照。 综合上述事实,申诉人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人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佣申诉人从事生产活动系非法用工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申诉人诉请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现申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贵委提出本申诉,请予以支持。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王 x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2申 请 人:张,男,x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石牛乡山口村湖洲组 被申请人:蒋,男,1x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x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x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x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x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再请申请,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首要事实就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申请人根本不是双峰县人民法院(x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人也没有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x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事实,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地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一张双峰县中医院财务科出具的白纸证明,病历也只有入院记载却无病案首页,其没有提交注明医药费数额与住院天数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记载有出院时间与住院天数的出院病历,更没有提交用药清单,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住院天数也只有12天。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x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术治疗也只住院41天,被申请人仅下肢皮肤损伤却住院71天,特别是被申请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线照片诊断书上却没有住院号、科别、病室与床号的记载,其x9年9月27日的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一栏中也没有住院记载(一般住院均记载为住院),可见,其根本没有住院,双峰县中医院的证明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同时,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门诊医药费收据没有相应的病历与X线报告单相辅证,究竟是治伤还是治病也无法确定。因而,被申请人的医药费损失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2、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x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请人住院时间的确定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与护理期限的确定以及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也同样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3、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为农业行政村,被申请人的病历上记载其职业为农民,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城镇居民,原、二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与护理费明显缺乏证据。 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损失的认定缺乏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被申请人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属其损失范围,其要求申请人与刘国军、王龙飞赔偿,彼此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是,刘国军承担足额赔偿被申请人全部损失后,此损失由被申请人全部转移给了刘国军,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其来说已不再存在。刘国军与申请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损失的追偿则是另外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主体都发生了变化,与本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已从连带责任人刘国军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其不再存在损失,无权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其起诉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的刘国军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诉向申请人追偿。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25099.57元,连带赔偿责任人刘国军已一次性赔偿其7x0元后,还判决申请人赔偿其8749.27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申请人只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原、二审诉讼中,申请人提交交警部门据以作出责任认定与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并提出其记载的数据无法互相印证与自圆其说显然是虚假伪造的,指出交警部门遗漏了现场部分车轮拖痕与车上散落物,证据收集欠客观全面;未对被申请人刘国军的车辆进行车况与车速鉴定,程序违法,对被申请人王龙飞的违章行为认定欠全面客观与缺乏证据;混淆轮胎拖痕与车身外侧的概念与区别,对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反驳的理由已完全足够充分,原、二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证据采信错误。 3、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定行政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此行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终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虽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本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指导性意见》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具体指导意见,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创设民事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依法无效。何况,该条也只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在该车应当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医疗费保险限额无过错责任为1000元,据此,申请人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担1000元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既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请人先赔偿医疗费8258元,又要求申请人先在过错责任的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医疗费1742元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且判决适用依据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合前述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四、原、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原、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质证意见未作评判,原、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双峰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客观公正;上诉人不应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的口头辩论意见没有任何表述,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二审判决明显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未予审理,明显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本案本质是刘国军与被申请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根据日常经验与社会规则以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也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任一连带责任人给予了足额赔偿,其一般不会也不能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刘国军赔偿了王芳成绝大部分损失后,x9年11月20日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支付了7x0元赔偿金,因向申请人追偿的事苦闷,x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王芳成作为共同原告请同一代理人对申请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赔偿共同损失八万元,且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同一人同一支笔所写。因王芳成与刘国军之间没有签订调解协议,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诉,另外提起(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诉讼。王芳成撤诉后,被申请人一人仍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8万元,(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原审诉讼中,刘国军对王芳成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不论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认,原审法院对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医药费竟不予审查而着重考虑刘国军已垫付的医药费。二审诉讼中,法院确定的开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刘国军一人发表诉讼意见。经二审法院要求,刘国军答应x1年6月20日带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审法院避开申请人单独接受询问。很明显,本案是被申请人与刘国军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的本质彰显无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王龙飞、刘国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从刘国军处得到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申请人重复索赔。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且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显失客观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六)、(十)、(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予以再审。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1年7月10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3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4申诉人: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机械配件厂职工,住xx市小沟镇乔庄。 被诉人:xx市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270.5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劳动局对作出诸劳社工定字()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因工受伤,配件厂为事故单位。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xx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配件厂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5申诉人:……,男,汉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8…………。 被申诉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从x年1月至x年10月的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发养老保险凭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交接手续,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13860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诉人杜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 "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x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年11月11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6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要求撤销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区改造,申诉人丈夫杨某将房屋搬迁至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号)。x年申诉人与杨某结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进行原址改建,经被申诉人同意并测量,申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过户给申诉人女儿杨某某),被申诉人于当年收取申诉人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总计1600元,同时收走了申诉人所持有的旧证,并承诺很快按测量面积(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为申诉人换新证。 x年元月,在申诉人的多次催促下,时隔两年之久,被申诉人才给杨某颁发了安土国用[]字第4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才将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77.13平方米分别过户到申诉人(安土国用[]字第07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和申诉人的女儿杨某某(安土国用[]字第07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13平方米)名下。 申诉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间,与被申诉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均遭到被申诉人的拒绝。x年1月28日,申诉人以请求被申诉人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上诉期间,为申诉人补办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于x年7月16日为申诉人换发新证(安土国用[]第06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75平方米),后申诉人撤诉。 x年8月,申诉人以被申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x年9月,申诉人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原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原二审法院据此,将申诉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述及的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显属偷换概念。因为申诉人是针对被申诉人长达11年之久不发证的行政不作为,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发证行为。被申诉人从x年5月就收取了换证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但是却一直拖延到x年7月,在申诉人用了十一年的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手段之后,被申诉人才将证颁发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属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违法行为”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即包括了违法的不作为。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给申诉人换新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权力滥用原则,即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事实认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错误地将申诉人诉求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据是《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但是被申诉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应该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及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诉人据以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规定。 (二)原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原二审法院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同时,原二审法院还在终审裁定结尾部分,适用了一审程序才会适用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 原二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二审法院以未经违法确认先置程序为由,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应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但是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均未通知申诉人开庭,也未向申诉人调查和了解情况,而是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从而让申诉人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权利。而且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据此,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有错误,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______ 罗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诉书副本1份;2、证据清单1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7申诉人:吴,男,x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为汽车驾驶员,住xx市客运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代理人)。 被诉人:xx市客运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车管所东侧**公司综合大楼,电话:。 法定代表人:郑 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如下: 一、 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8元; 三、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472元; 四、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减少的工作待遇(工资等)24000元; 五、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被克扣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六、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868元; 七、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 八、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0元; 九、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计86930元) 十、 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年10月入职被诉人处,从事客车驾驶员工作,曾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6月24日,申诉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医院诊断为 脑损伤、右下肢多处骨折、胸腹外伤,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损伤为工伤,并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构成九级伤残。申诉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被诉人均未依照规定支付,且被诉人未按申诉人的工资基数投保工伤险,导致申诉人从社保部门少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现依法提出申诉,请予裁处!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吴 x年7月17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8申诉人:熊,女,1x年11月1x日出生,住xx县均x街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妻。联系电话。 申诉人:陈,女,x2年1月1日出生,住xx县均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女。 申诉人:俞,女,1x53年12月1x日出生,住xx县均修x村苦竹山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母。 申诉人:陈,男,1x年x月22日出生,住xx县均x村苦竹山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弟。联系电话。 申诉人:陈,女,1xx3年x月2日出生,住xx县均x村龙船上x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妹。 申诉人:陈,女,1x年12月15日出生,住xx县xx乡x村,公民身份号码。系事故死者陈之妹。 申诉事由:申诉人因不服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x年12月1x日作出的建公交认字[]第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错误认定,在依法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公正复核,撤销建公交认字[]第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认定,依法认定肇事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提出申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原事故认定的基本情况 x年11月23日14时2x分左右,陈因去xx县均政府值班,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xx县均苦竹村竹山桥梁路段驶入省道2x5富下线3KM+24x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该桥梁行驶时,因为路面为沙土路且坑洼不平,骑行速度较慢。通过观察未发现省道2x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有车辆驶来的情况下驶入交叉路口;由于在路口与省道2x5富下线混凝土路面的接口有明显低于路面的凹陷坑,故陈骑车缓慢驶入混凝土路面右车道,这时发现谢海燕驾驶的闽G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省道2x5富下线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驶来,陈为避让该小客车,即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但由于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速度过快,方向不稳,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将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陈则被撞飞到23米远的左侧路边水沟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谢海燕因当天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王贵洲的搬家乔迁酒宴涉嫌酒驾、醉驾,故第一时间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弟弟谢晨杨,让谢晨杨调包顶替为发生事故时闽GL号小客车的驾驶人。当xx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达到现场时,谢晨杨对接警人员明确称其为小客车驾驶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后根据案情将案件转警至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此后谢晨杨对赶到事故现场的陈亲属也承认是他开的肇事小客车。陈被送医院后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直到第二天,申诉人提出疑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交警才将谢海燕确定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未及时对谢海燕抽取血样化验酒精含量。此后,交警部门迟迟不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只是要求申诉人尽快火化尸体,将尸体火化作为开启事故调查和认定事故责任的条件。在申诉人向xx县有关部门和县领导多次申诉后,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建公交认字[]第x5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驾驶机动车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海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严重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驶,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xx公里。”但谢海燕驾驶闽GL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时,不仅没有做到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越最高限速,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谢海燕驾驶闽G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编号为闽中联司法鉴定字[]x2号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闽GL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实施紧急制动前瞬时的行驶速度略大于x3km∕h。该鉴定已经虽然确定了被申诉人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但对于其瞬时的行驶速度的认定却是明显不足的。该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行驶速度,不会小于时速1xx公里。 首先,该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地点为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xx县体育场路段、本所办公室,没有到事故现场核实了解事故发生的证实情况。故对于事故发生地点的缓坡情况不了解也未考虑;对于陈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倒地后卡在闽GL小客车保险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车的脚踏板、把手和发动机等金属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产生的明显卡痕不了解,未考虑该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虑“事故路段为平坦的磨耗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清洁”的鉴定条件。更没有了解和考虑肇事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痕迹形成原因,以及到陈当时倒在摩托车被撞后被推移13米之外1x米远的水沟内的情况,即陈被撞飞在23多米远地方的客观事实。能够将一个多公斤的人体撞飞到23米远的距离,时速x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闽GL小客车现在还在,并且鉴定机构认定其性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体作碰撞试验进行验证。忽略了以上影响速度鉴定重要的因素,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可能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鉴定机构在该鉴定意见计算速度值所取的相关质量不符合客观事实,撇开闽GL小客车乘坐人员的争议,该鉴定意见将陈质量按公斤计算,而申诉人作为陈近亲属,可以肯定陈体重不是公斤,而是x3公斤。作为影响计算速度值重要因素的物体质量被认为减小,明显造成测算的速度值被低估。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三,该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写明:“本次速度鉴定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均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且测算中未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虽然碰撞变形量较小,但也可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比较实际速度值)。”申诉人就不明白,为什么测算中相关μ、f及t值和要全部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下限、路试明确的低值或可能的低值,而不取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为什么要在测算取值等环节故意作人为的低估测算?难道要人为刻意去减轻被申诉人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参考值的上限、路试明确的高值或可能的高值测算的速度值是多少?凭什么说其结果将导致测算的速度值被略微低估而不是被严重低估?另外,且测算中凭什么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本案事故是俗称铁包肉的小客车对肉包铁的骑摩托车人员进行的碰撞事故,尚且造成小客车和摩托车如此严重的变形,能说碰撞变形量较小吗?尤其是闽GL小客车将陈撞飞23米远,造成该小客车挡风玻璃的破碎凹陷,造成陈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胸、纵隔血肿等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其创伤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这样的碰撞变形量会较小吗?这需要多大的动能损耗!为什么明知会低估测算的速度值而不考虑碰撞变形引起的动能损耗?是怕麻烦还是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能力?还是受到相关方面的说情和压力,刻意要减轻被申诉人责任!申诉人作为陈近亲属,都需要有一个说法。就是按照鉴定意见的说明,我们也可以确定实际速度值要远大于x3公里的时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谢海燕驾驶小客车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慢行,反而严重超速行使,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没有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谢海燕严重超速行使的行为行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主要原因。该事实可以通过客观数据进行验证。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地点的省道2x5富下线有效路面为x.2米,陈发现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快速驶来后,已采取了快速横向穿越避让的措施,将摩托车驶离右车道,在距道路中心黄色单虚标线一米多远的地方才被撞倒。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看,陈避让的速度如按时速4x公里即11.11米每秒的速度计算,陈横穿x.2米的路面只需x.x4秒时间。鉴于陈已经避让到道路左侧车道的事实,他要驶离左侧车道3.x米进入通往均修竹村饶家自然村的路口则只需x.32秒的时间。谢海燕超速行驶按鉴定意见大于时速x3公里,我们暂且不说实际达到1xx公里的问题,就保守按xx公里计算,省道2x5富下线3KM处行驶到3KM+24xM处的时间1x.x秒;而即使不考虑应当减速慢行的问题就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则要14.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3.x秒。再退一步,即使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也要12.34秒,比其超速行驶多出2.秒。 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利用这宝贵的3.x秒或2.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x-22.x米的路程,早已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三、谢海燕在驾驶小客车超速行驶的情况下遇险,又存在处置不当,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并不是禁止合理借道避让危险,但该借道避让行为应当符合合理操作原则,其是否合理操作的判断又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判断标准。如果实施借道避让行为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本案谢海燕本应按照规定右侧通行驾驶,在交叉路口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从交叉路口驶入车辆的危险,在看到陈骑摩托车驶入路口要越过右侧道路时,本应当稳住方向,刹车减速,保持在右侧道路,或者稍向左侧桥头路口避让。但其在慌乱中没有使用手刹进行有效制动,且由于超速行驶,致使用脚刹刹车不及、方向不稳,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将车辆驶入左侧车道,追着陈撞,将已经驶离右车道进入左车道避让的陈撞倒。如果说谢海燕本意是避让陈,却反而撞上已经避让到左侧车道的陈,那其采取措施不当的事实也完全应当认定。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看,如果谢海燕采取措施得当,不乱打方向偏离行驶车道,就撞不上陈,本案事故也不会发生。故谢海燕遇险后处置不当的行为,也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谢海燕在事故发生后找其弟谢晨杨调包顶替的事实,应当成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前所述,谢海燕事故发生后,让其弟弟谢晨杨调包顶替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的事实,有xx县公安局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经过》证明。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办人员解释为谢晨杨担心谢海燕中午参加酒宴有喝酒自作主张顶替谢海燕,其后了解谢海燕中午实际没有喝酒后又让谢海燕主动承认为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其解释根本说不通。 首先,谢海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谢晨杨让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见面相互商量后才由谢晨杨留下充当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逃离开现场。双方通话和会面时不可能不知道谢海燕有否喝酒的情况。 第二,除了谢晨杨向接警民警及死者亲属说明自己是肇事小客车的驾驶人外,谢海燕的堂哥谢建平等也配合说是谢晨杨开的肇事车。说明调包顶替是其亲属经过多人商量的。 第三,谢海燕中午参加其小舅子的乔迁酒宴,按当地风俗不仅不可能不喝酒,而且还要轮桌敬酒。申诉人曾向一个王北京的人了解到谢海燕中午跟他喝酒的事实。事后交警调查时王北京改口称参加酒宴时间较迟未看见谢海燕喝酒,完全是为了避免得罪人作假证。至于参加酒宴的其他人证明谢海燕没有喝酒,只是在厨房帮忙,也完全是在帮谢海燕作假证,因为参加酒宴的都是其小舅子的亲友,与谢海燕有利害关系,不可能会去得罪谢海燕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言。 第四,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谢海燕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谢海燕的全血样未检出乙醇含量”的检验结果,也不能证明谢海燕驾车时没有喝酒。根据相关医学实验数据,对成年人酒后12小时,1x小时和24小时分别抽取了血样并进行化验,当过去24小时后,体内的酒精已经基本检测不到了,也就是代谢干净了。谢海燕第二天才被抽取血样,除正常代谢外还可以通过挂瓶输液的方式稀释酒精含量、促进代谢速度。谢海燕通过让人调包顶替的行为,为其逃避酒驾追究赢得时间。并且有了时间疏通各种关系,交警承办人无视均口派出所的《出警经过》等证据,极力否认谢海燕让人调包顶替的客观事实,让申诉人对其所取血样的真实性和检验的客观性也值得怀疑。 第五,谢海燕有驾驶证不是无证驾驶,如果不是酒后驾驶,又为什么要让让人调包顶替?不能给申诉人及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谢海燕实施了让人调包顶替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应认定为逃避追究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根据不能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其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法律普遍原则,应当认定谢海燕酒后驾驶的事实;即使不直接认定该事实,也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谢海燕找人调包顶替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陈驾驶摩托车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先行,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放到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去客观分析。任何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一个违法行为的发生与避让问题,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与违法行为的可否避让性和避让措施的及时性及正确与否有很大联系。用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作为评判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标准,实质上是对抽象的“因果关系”的具体化,是对运用安全原则分析事故责任方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要在分析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留给对方所能够避让的程度。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决定了另一方的可避让时间和空间,正确分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险情的可避让程度,才能较准确的分析认定当事各方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忽视违法行为的可避让程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就会造成责任认定上的偏差。 本案即使认定陈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是未让行的违法事实存在,如前所述,从可避让时间和空间上分析,陈按时速4x公里速度计算,陈横穿x.2米的路面进入对面路口避让的时间只需x.x4秒时间。而谢海燕超速行驶保守按xx公里计算,从省道2x5富下线3KM处行驶到撞车地点的时间1x.x秒;比按最高限速xx公里计算的时间则要少3.x秒。如果谢海燕驾驶的小客车没有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则陈利用这3.x秒时间可以骑摩托车驶离4x米以上的路程进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陈横过道路的时间(纵向空间)属于安全的可避让时间(纵向空间)。应当认定陈横过道路时做到了确认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谢海燕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所导致,认定谢海燕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作用较大。 在这起事故中,陈骑车进入交叉路口未让行,虽然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谢海燕如果不是超速行驶和避让措施不当,仍有右侧道路全部路面的横向通行空间,完全能够安全通过。因为撞车时陈已通过右侧车道进入左侧车道,如果谢海燕不超速行驶,则陈早已驶入饶家路口的安全地带。再退一步,即使谢海燕严重超速行驶,只要其处置得当,保持在右车道通行,或者稍向右边桥头路口避让,而不将车辆驶入左车道,也不会发生撞上驶入左车道的陈。谢海燕完全具有可安全通行的可避让空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超速行驶和处置不当等违法行为导致的。认定本案事故的责时,应当考虑到有可避让空间的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和避让措施的正确与否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只强调陈未让行过错的作用。应当确认到有可避让空间的小客车驾驶人谢海燕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即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更大,也应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六、陈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关于陈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所谓“所送陈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mg/1ml”的检验结果,认定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x42—《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尸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的判定》B.1 “尸体血液乙醇定量结果的判定”条目的规定,“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判定应优先采用外周静脉血乙醇定量结果。尸体腐败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同时平行产生正丙醇,如果同时检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减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正丙醇的定性和定量检验方法与乙醇相同。”而本案送检的血样是法医抽取陈胸腔左心室的血液,而不是采用外周静脉血送检。同时检验方法也没有检验和减除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和平行产生正丙醇。故该检验结果缺乏合法有效性。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不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本案陈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陈当天午餐虽有少量饮酒,但并未出现任何醉意。其午饭后还曾邀请同事帮忙一起到老家承包的鱼塘抽水,从接电布水管等作业全部亲自完成。抽完水后还与帮忙同事商量以后工作,并指引同事抄近路回家。在本案事故中,陈并未因饮酒影响其骑车操作。在家里到事发桥头交叉路口均能谨慎驾驶。到事发桥头交叉路口后桥头虽因草丛遮挡视线且因谢海燕驾车未按规定减速鸣号等未及时发现该小客车并等待让其先行;但进入主干道发现该超速车辆后能灵敏反应,采取快速横穿路口的避让措施,并已经成功驶离右侧道,驶入左车道一米多;如果不是谢海燕驾驶小客车严重超速并处置不当,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按照“剔除法”来检验,如果将陈饮酒的事实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他在通过桥梁路面未发现需避让行车的情况下,也会进入道口路面;进入道口路面发现超速驶来的车辆后,除了采取快速横穿路口的避让措施外,也没有更好的措施办法。即剔除陈饮酒的事实后,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故应当认定其饮酒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七、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陈家人遗属明显不公。 本案事故死者陈是家中长子,早年丧父,母亲长期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家里弟妹全部由其帮扶养育成人,系全家的主心骨。陈应突发交通事故去世后,其母亲无法接受该事实,痛不欲生,伤心过度,多出昏迷,现已卧病在床。陈女儿才12岁,刚上初中,承受不了父亲去世的打击,已无法安心上学。家里孤儿寡母失去了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同是陈在单位也是工作骨干,经常加班加点忙于工作。陈出事当天为星期日,他上午还在单位加班,为农户新农村建设测量放样,事故是发生在其下午到单位值班的路途中。事故发生后,陈家人遗属通过多方信访,通过领导的同情帮助,好不容易争取单位同意对其工伤报请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只需等待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便可办理有关工伤待遇手续。但是等到的却是陈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了陈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工伤待遇问题就不能解决。 申诉人认为,谢海燕驾驶小客车严重超速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认定谢海燕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请求上级领导机关和尊敬的领导同志能够以人为本,在百忙中关心过问申诉人的申诉问题,督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复核,对申诉人的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申诉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申诉人:熊 陈 俞 陈 陈 x年12月24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19申诉人:吴,男,x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为汽车驾驶员,住xx市客运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7234(代理人)。 被诉人:xx市客运有限公司,地址:xx市皇岗北路车管所东侧**公司综合大楼,电话:。 法定代表人:郑 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如下: 一、 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8元; 三、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472元; 四、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减少的工作待遇(工资等)24000元; 五、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被克扣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六、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868元; 七、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 八、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0元; 九、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计86930元) 十、 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0月入职被诉人处,从事客车驾驶员工作,曾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x年6月24日,申诉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医院诊断为 脑损伤、右下肢多处骨折、胸腹外伤,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损伤为工伤,并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构成九级伤残。申诉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被诉人均未依照规定支付,且被诉人未按申诉人的工资基数投保工伤险,导致申诉人从社保部门少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现依法提出申诉,请予裁处!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吴 x年7月17日 相关知识 劳动仲裁的以下7种风险,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0申请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 继承人:陶某凤,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妻子。 继承人:梁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吉斗村上下屯22号,是李某某母亲。 继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儿子。 继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女儿。 被申请人:郭某俭,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旧住宅区96号。 被申请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新村29号。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地质大厦五楼。 负责人:梁。 李某某与郭某光、郭某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2年7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因伤情过重,于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请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判决。 二、变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第一项为:被申请人郭某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内赔偿6x9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郭某俭对被申请人郭某光上述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认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光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李某某诉请郭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郭某光是案涉车辆粤Y9W566的登记所有人,其将机件合格的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郭某俭,且郭某俭并不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车辆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实上都是由郭某俭自行负责,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载其回家,不属于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授意郭某俭开车载其回家,双方之间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郭某光既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亦是该车使用人。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并授意郭某俭驾车载其回家,郭某俭在本案中只是驾驶人,不是使用人。粤Y9W566号轿车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俭代为驾驶并不影响郭某光作为该车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亦是该车的使用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载其回家,该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郭某光。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并不影响郭某光对粤Y9W566号轿车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俭驾驶车辆目的为载郭某光回家,该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亦归属郭某光,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粤Y9W566号轿车属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郭某光作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俭驾驶粤Y9W566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Y9W566号轿车属于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过错一方机动车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郭某光应对郭某俭驾驶行为负民事责任,郭某光无过错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应对郭某俭的驾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郭某光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构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及(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 继承人:陶某凤、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1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地址:本市银都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单位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2申诉人:,男,族,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诉人因被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X市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实经过,着重叙述不服的原因,针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说明不当之处:如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后写明申诉的法律依据,并重申具体的请求。(因此,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诉决定书 2、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3申诉人张、男、x年5月8日出生,汉族、xx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人,住xx区xx街x委x组,电话: x年12月31日,xx区人民法院对刘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区法院以()伊区刑字第57号判决,对刘重审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又将刘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对加害人刘终审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诉人依照当时实施的《刑诉法》()第148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之规定,向xx市检察院申诉。 结果,市检察院却向申诉人告知: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诉而不能向市检察院申诉,因为判决不是检察院作出的,市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市法院上述刘无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申诉人无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诉。正如民间谚语所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 最近,申诉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得知,市检察院当年拒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是错误的,是违反当年法律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故现在依照现行法律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事实与理由:xx市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页):“刘单独和伙同陈刚等四人两次去张家,目的是索要劳动报酬和要求张领其看病,并非寻衅滋事,系属民事纠纷而发生殴斗,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显然,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是本案基本事实。按市法院自己的逻辑,欠,就是索要劳动报酬而并非寻衅滋事,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问题恰恰在于,法院对“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之本案基本事实——根本就没作审理,自然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所谓“现查明”(《判决书》第1页)“刘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时许,去个体养车户张家索要工钱”完全是毫无证据的凭空认定事实,实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请求支持申诉请求,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也请求向申诉人“当场书面答复”受理本申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4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申诉书范文大全 篇25申诉人:蔺,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 ,电话:。 被告人:x省虎林市农场,法定代表人:吴,职务场长。电话:,住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 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 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 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xx年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xx年毕业证和xx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xx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xx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x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xx年李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自xx年刘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xx年、20xx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x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xx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xx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x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 x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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