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济南市拆迁公告 |
范文 | 济南市拆迁公告(通用5篇) 济南市拆迁公告 篇1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申请延长大明湖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经济建拆许字[20xx]14号《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实施)的拆迁期限。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3号政府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延长该工程拆迁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二、济建拆告字[20xx]14号拆迁公告其它事项不变。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拆迁公告 篇2项目名称 道路拓宽改造工程 拆迁地点 水泥厂路 拆迁人 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内容 经审核,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槐荫区、市中区实施的水泥厂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符合拆迁条件,已颁发《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济建拆许字[20xx]第8号)。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拆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 迁 人: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济南市xx区拆迁办公室 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 (二) 拆迁范围:济南市规划局确定的拆迁红线范围:水泥厂路单号3号、5号、7号、9号、11号,双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20号、22号;牌坊北街48号;经十路286号院沿街房(原经十路392号);刘长山路16号、18号、18-1号、20号、22号、27号;朗茂山路单号27号、33号、47号、49号、51号、61号、63号、65号、69号,双号12-1号、18号、20号、24号、32号、36号、42-1号、市中区原人防建材厂宿舍(加油站对面);65号墙外变电室,市中区公安分局治安亭,市开发公司施工用房;建设路97号及副号、99-2号、101号;槐荫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无门牌号);龙力集团售楼处(无门牌号);双龙庄523号。本拆迁范围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三)搬迁截止日:20xx年12月31日。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在搬迁截止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四)拆迁期限: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年九月三十日 济南市拆迁公告 篇3济南市建委21日发布拆迁动迁公告,确定了泉城路南侧、天地坛街东侧土地熟化项目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3月10日至6月10日,本拆迁范围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根据公告,该项目拆迁范围为:泉城路以南、天地坛街以东、黑西路以北、黑北路以西。门牌号包括泉城路双号2号—180号;刷律巷双号2号—20号、单号3号—39号;宽厚所街单号1号—85号、双号2号—84号;黑西路单号1号—63号;黑北路单号179号—225号;舜井街单号1号—43号、双号2号—28号;小王府街1号—76号;洪字廒街单号1号—17号、双号2号—18号;蕃安巷单号1号—23号、双号2号—22号;武库街单号1号—21号、双号2号—20号;历山顶街单号1号—53号、双号2号—52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副号及旁门。 济南市拆迁公告 篇4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拟征收芷江镇合心村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县天后宫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建设项目名称:天后宫路道路工程。 用 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xx镇合心村。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1.277公顷(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等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 (五)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 济南市拆迁公告 篇5为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青旅绍兴项目一期需拆迁齐贤镇羊山村湖岙地块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柯桥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东至羊山、南至规划上方山大道、西至镜水路、北至齐大公路(具体以拆迁红线图为准)。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房屋拆迁搬迁期限(腾空时间): 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 三、本项目业主单位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事务由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间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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