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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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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房产议案(精选18篇)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其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作为办公楼,交易价格5,004,864元。 本次房产购买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去12个月内,昆明飞利泰与上述关联企业共发生一笔关联交易,总计涉及金额881,379.68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飞利泰”)拟购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国际青年社区6栋13楼作为其办公楼,房屋面积为1,042.68㎡。 20xx年9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双方在云南省昆明市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书》,根据《房屋转让合同书》,本次房产购买交易价格为5,004,864元。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购买房产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孵化器标准厂房(投资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黄东辉 股东:黄东辉、黄丽萍 注册资本:20xx万人民币 营业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793.22万元,资产净额1,662.70万元。20xx年度营业收入165.00万元,净利润-149.1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拟购买的房产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与林溪路交叉口昆明国际青年社区(迅图国际)6幢13层。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显示,该房产建筑面积1,042.68㎡。 截至目前,该房产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尚未办理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整个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xx)第00060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坐落: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56-1号地块;地号:216-0603-0124-1;图号:2761.25-508.252761;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1年8月24日;使用权面积:26,666.72平方米。 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房产利用状况为闲置状态,具备转让条件。 (二)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房产交易价格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根据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标的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334,351元,本次交易最终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004,864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本合同标的房产位于迅图国际研发中心6栋13层1601-1606号。(以下简称:“本合同房产”),属框架结构,该房屋所在建筑层数地下2层,地上16层。该房屋建筑面积1042.6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19.62平方米。到本合同签署日为止,本合同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本合同房产单价为4800人民币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本合同房产建筑面积为1042.68平方米,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30日内,即20xx年10月5日支付前述房屋总款的100%,即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外)或者拒绝将本合同房产转让给乙方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外,还应根据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拒绝受让本合同房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并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房产。 6、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房产购买,一方面将增强昆明飞利泰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为其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亦可稳定公司客户,增强客户和员工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系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购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房产购买价格系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向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9月5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其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作为办公楼,交易价格5,004,864元。

  本次房产购买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去12个月内,昆明飞利泰与上述关联企业共发生一笔关联交易,总计涉及金额881,379.68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飞利泰”)拟购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国际青年社区6栋13楼作为其办公楼,房屋面积为1,042.68㎡。

  20xx年9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双方在云南省昆明市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书》,根据《房屋转让合同书》,本次房产购买交易价格为5,004,864元。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购买房产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孵化器标准厂房(投资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黄东辉

  股东:黄东辉、黄丽萍

  注册资本:20xx万人民币

  营业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793.22万元,资产净额1,662.70万元。20xx年度营业收入165.00万元,净利润-149.1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拟购买的房产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与林溪路交叉口昆明国际青年社区(迅图国际)6幢13层。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显示,该房产建筑面积1,042.68㎡。

  截至目前,该房产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尚未办理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整个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xx)第00060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坐落: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56-1号地块;地号:216-0603-0124-1;图号:2761.25-508.252761;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1年8月24日;使用权面积:26,666.72平方米。

  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房产利用状况为闲置状态,具备转让条件。

  (二)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房产交易价格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根据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标的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334,351元,本次交易最终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004,864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本合同标的房产位于迅图国际研发中心6栋13层1601-160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房产”),属框架结构,该房屋所在建筑层数地下2层,地上16层。该房屋建筑面积1042.6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19.62平方米。到本合同签署日为止,本合同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本合同房产单价为4800人民币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本合同房产建筑面积为1042.68平方米,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30日内,即20xx年10月5日支付前述房屋总款的100%,即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外)或者拒绝将本合同房产转让给乙方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外,还应根据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拒绝受让本合同房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并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房产。

  6、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房产购买,一方面将增强昆明飞利泰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为其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亦可稳定公司客户,增强客户和员工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系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购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房产购买价格系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向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9月5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其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作为办公楼,交易价格 5,004,864 元。

  本次房产购买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去 12 个月内,昆明飞利泰与上述关联企业共发生一笔关联交易,总计涉及金额 881,379.68 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飞利泰”)拟购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国际青年

  社区 6 栋 13 楼作为其办公楼,房屋面积为 1,042.68 ㎡。

  20xx 年 9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双

  方在云南省昆明市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书》,根据《房屋转让合同书》,本次房

  产购买交易价格为 5,004,864 元。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

  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购买房产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 12 号孵化器标准厂房(投资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东辉股东:黄东辉、黄丽萍注册资本:20xx 万人民币营业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 20xx 年 12 月 31 日,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28,793.22 万元,资产净额 1,662.70 万元。20xx 年度营业收入 165.00 万元,净利润-149.13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本次拟购买的房产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与林溪路交叉口昆明国际青年社区(迅图国际)6 幢 13 层。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显示,该房产建筑面积 1,042.68 ㎡。截至目前,该房产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尚未办理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整个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xx)第 00060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坐落: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 56-1 号地块;地号:216-0603-0124-1图号:2761.25-508.252761;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1 年 8 月 24 日;使用权面积:26,666.72 平方米。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房产利用状况为闲置状态,具备转让条件。

  (二)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房产交易价格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根据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标的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334,351 元,本次交易最终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5,004,864 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本合同标的房产位于迅图国际研发中心 6 栋 13 层 1601-160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房产”),属框架结构,该房屋所在建筑层数地下 2 层,地上

  16 层。该房屋建筑面积 1042.68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719.62 平方米。到本合同签署日为止,本合同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本合同房产单价为 4800 人民币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本合同房产建筑面积为 1042.68 平方米,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 元)。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 30 日内,即 20xx 年 10 月 5 日支付前述房屋总款的100%,即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 元)。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外)或者拒绝将本合同房产转让给乙方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外,还应根据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拒绝受让本合同房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 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并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房产。

  6、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本次房产购买,一方面将增强昆明飞利泰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为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亦可稳定公司客户,增强客户员工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xx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系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购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房产购买价格系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向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9 月 5 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4

  雷军在两会的两个提案:《公司法》修改和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 “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 “自由约定” 原则;第四条 “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占它 10%的股份,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能实现的,它要求股东必须根据出资额的大小来占有相应股份,不能随意商谈占股比例。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实际这样操作,实际上是走了比较复杂的 “打擦边球” 方式。另外,《公司法》中对于出资的方式限定较为狭隘,比如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 “人力” 便不能算在其中,雷军希望条款能够承认更多的出资形式。而能够平衡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优先股制度,也没有在《公司法》中体现,即使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呈现,也理解的较为狭义。

  至于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规则修改,则是基于我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备案和审查,但股东约定、权利很少体现在章程中,导致容易出现创业者和股东间不知到底是按股东权利还是章程来处理问题,伤害投资人利益。

  农村互联网: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只有城镇互联网普及率 65.8%的一半左右,差距其实就是机会。我国的 8 亿农民很有可能跳过 PC 信息化时代,而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不过雷军表示小米公司并不会直接投身农村互联网市场,他更多的是通过其创建的顺为资本来投资相关的创业公司。

  一般而言,可以把农村互联网创业机会分成农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周边服务 (如金融、物流) 以及农村消费电商等方向,而鉴于农民生活的单调性,适合其精神需求的娱乐方式也存在较大机会。其中产前集中在农资电商、土地信息等;产中集中在农业种植技术,农机具设备等;产后则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流通上,这也是目前创业项目最为集中的地方(可在 36 氪查看 “食材 B2B” 相关文章)。

  针对上述领域,顺为资本已经投资了美菜、什马金融、农分期、好豆、一公里、51 订货网、快手、汇通达等农村互联网项目。

  雷军对于农村互联网的提案主要提到: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智能手机向农村的供应,让更多的农民上网;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回乡创业;鼓励社会资本(非银行贷款)提供农资、农机设备等贷款服务;倡导各级政府将数据打通,通过云计算解决资源分配、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雷军也对政府提出了一些额外建议,比如减少复杂的审批环节,呼吁进一步减税(高通骁龙 820 芯片成本 400 多元,但还要额外交给政府逾 19%的税)。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5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6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以及初步建立对公司管理层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拟再设立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基本职责、人员构成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王江安

  组成人员:王江安、童 永、熊良平、汤书昆(独立董事)、方锡邦(独立董事);

  主要职能:(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2)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报告;

  (3)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监督、核实、评价。

  2、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王才焰

  组成人员:王才焰、周学民(独立董事)、白 羽;

  主要职能:(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提名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王江安

  组成人员:王江安、宋同发、杨亚平、汤书昆(独立董事)、方锡邦(独立董事);

  主要职能: (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汤书昆(独立董事)

  组成人员:王江安、杨亚平、童 永、汤书昆(独立董事)、周学民(独立董事);

  主要职能:(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5月18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7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1、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无)

  上述x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x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通过对上述xx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一届董事会的现有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x公司

  Xx年xx月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8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为发起人,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和其他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的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

  金租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根据外部合作出资股东落实情况,可分期注资。铁建重工和天瑞公司分别持有金租公司30%股权和20%股权,公司合计持有金租公司50%股权。上述事项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9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议案已获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关键之时,宝钢股份昨日发出两则公告:一是宝钢集团提出了不超过20亿元的进一步增持计划,加上之前公告的增持计划,宝钢集团在股改方案通过之后的8个月内增持宝钢股份的总额最高可达40亿元;一是宝钢股份提出今明后三年每股分红不低于0.32元以稳定股东预期。按照其目前的股价计算,股息收益率达6%以上。宝钢集团在昨日公告中说明,这一增持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内将持续有效,除非宝钢股份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20亿元资金用尽。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公司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宝钢股份的流通股本为38.3亿股,而以宝钢集团增持条件中的宝钢股份股价低于4.53元来计,前后40亿元若完全投入增持,将可购入近9亿股流通股,已占去目前宝钢股份流通盘逾1/5的比例。此举无疑具有相当意义。

  宝钢股份有关分红的决议为:为了稳定股东预期,董事会同意拟提交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不低于每股0.32元人民币。目前该项分红议案已获董事会通过。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根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公司为拓展炸药产品市场,提升公司在内蒙地区的炸药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设立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炸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目前,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新建一条15000吨/年铵油炸药地面生产线,该项目投资约需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此生产线项目的进展情况,需甲、乙双方拟按原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对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变为3000万元,其中甲方占注册资本的40%,乙方占注册资本的60%。

  2、公司于20xx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3、本次对外追加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增资主体的概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 住所:杭锦旗锡尼镇巴音布拉格嘎查; 法定代表人:张俊彪;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炸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2、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公司本次追加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追加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目的是为了使该子公司新建炸药地面生产线尽早达产达效,以满足内蒙地区炸药产品市场需求,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其它事项

  本次追加投资事项,在增资各方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按照本公告追加投资金额及比例拟订增资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在浙江设立分公司。x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定。

  本次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拟设分支机构名称: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分支机构性质: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营业场所:浙江xx市

  4、经营范围:网架、钢结构及配套板材设计、安装,幕墙的设计和施工。

  5、分支机构负责人:王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设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在公司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分公司,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市场,提高公司产品区域地区的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

  2、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上述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1、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拟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之二 2101K,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住所内容进行修订。

  近日,公司已完成住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公司住所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号之二 2101K,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不变。同时,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第五条为:“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大道 22 号(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厦华电子工业大厦), 邮政编码 361006。”

  现第五条修订为:“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之二 2101K,邮编 361009。”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2 月 9 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3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随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成为可能。

  据介绍,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6部法律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根据山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公司为拓展炸药产品市场,提升公司在内蒙地区的炸药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内蒙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合作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内蒙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设立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炸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目前,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新建一条15000吨/年铵油炸药地面生产线,该项目投资约需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此生产线项目的进展情况,需甲、乙双方拟按原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对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变为3000万元,其中甲方占注册资本的40%,乙方占注册资本的60%。

  2、公司于x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3、本次对外追加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增资主体的概况

  公司名称: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 住所:杭锦旗锡尼镇巴音布拉格嘎查; 法定代表人:张俊彪;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炸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2、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公司本次追加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追加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内蒙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内蒙资源集团同力民爆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目的是为了使该子公司新建炸药地面生产线尽早达产达效,以满足内蒙地区炸药产品市场需求,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其它事项

  本次追加投资事项,在增资各方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按照本公告追加投资金额及比例拟订增资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5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

  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

  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于近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出资山东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发展公司生物技术新领域产业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以不超过6200万元,通过受让鑫丰种业原股东股权、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公司以每股1.283元合计2814.9万元的价格从鑫丰种业原股东同比例受让2194万股,同时以每股1.283元增资2600万股,出资3335.8万元,鑫丰种业注册资本增至9400万元,再用618万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使鑫丰种业注册资本增至10018万元,本公司将持有鑫丰种业总股本的51%股权。

  二、关于参股设立“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宜

  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1200万元,与杭工投集团、杭化院共同设立“浙江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化新材”),注册于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科技城,公司依托杭化院,承担“国家造纸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从事新材料研究、开发、分析检测、工程与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等。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杭工投集团出资1600万元,本公司出资1200万元,杭化院出资1200万元,分别占杭化科技总股本的40%、30%和30%。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7

  股票简称:d股票代码: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子公(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以下原因:

  1、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认购发行的500万加元零息可转换债券。

  2、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在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商务部对国内公司投资境外公司的相关规定均为对直接持股方式的规定,没有关于认购可转债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法按程序予以批准。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履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关于境外投资的政府许可。

  二、 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

  1、公司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

  2、香港作为《协议书》的履约主体,由该公司承担《协议书》所约定应由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

  3香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份。

  4、铸管香港注册资本为3850万港元。

  (二)公司管理

  1、香港设董事会,由二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公司委派,董事长由公司在董事中指定。

  2、香港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自公司推荐人选中聘任。

  3、香港重大经营事务由其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

  (三)公司业务

  香港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与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平台,主要从事如下业务。

  1、认购AEI公司发行可转债,持有和运营所持AEI股票。

  2、对外投资,委派董事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3、有关矿石产品的购销贸易。

  4、有关球墨铸铁管、钢铁制品、钢格板、钢管等金属产品的购销贸易。

  5、董事会决定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铸管香港的其他管理安排,根据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三、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铸管香港的设立,将有利于公司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将加快推进AEI公司相关铁矿石项目的进展工作,并以此为平台,稳定上游原材料供应,实现本公司业务向上游产业延伸,完善钢铁产业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进而提升公司钢铁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协议书。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一月七日

公司购买房产议案 篇18

  各位董事: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及决策规则、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制定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现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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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