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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条合同
范文

借条合同(通用10篇)

借条合同 篇1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沿河路八组旧城改造,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

  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肆拾万零捌仟元整(小写:¥408000元)。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一次性主动以现金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条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允诺条款

  甲方自愿用其承租的飞扬超市租金来实现乙方合法权利,到期不能归还乙

  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处理租金。

  七、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照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2、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按借款总额的30%赔偿违约金;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法定程序处分甲方承租的飞扬超市租金;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今借到________ 签订约日期: 年_____月_____日

  现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_____年___月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条合同 篇2

  编号:____贷(___)__号

  借款_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1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币种:_______。

  1.3期限:_________,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_____种:

  (1)固定利率,月率____‰,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____(上/下)浮_____%,据此确定月利率为_____‰。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

  年利率=_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_______________。

  3.2_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甲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放款方式:

  (1)_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_账户放款:甲方以本人名义在______________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还款

  4.1甲方选择下述第__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________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_________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_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的《还本付息计划表》,应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应按《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3_贷款展期

  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___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偿还顺序

  5.1账户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5.2_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乙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_偿还顺序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应付利息;

  (5)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六条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6.1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3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_在第三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_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_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_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担保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_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_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_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_抵押担保

  □_动产质押担保

  □_权利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违约

  11.1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_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1.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1.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1.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2.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_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_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债务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在_____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_12.4_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2.5_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违约行为或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3.2乙方有权按贷款本金的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3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4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A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___%;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_B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____%。

  13.5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6甲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3.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8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扣划约定

  14.1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_

  14.2_扣划后,乙方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4.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违约金、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16.1第四条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额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月数确定新的每月还款额。

  16.2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每期还款额。

  第十七条转让

  17.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

  17.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通知

  18.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8.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8.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项下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甲方已通读并理解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9.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签约双方各执____份,其他相关机构(_________________)各执______份。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署日:__年__月__日__签署日:__年__月__日

借条合同 篇3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 ‰(按基准利率 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 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3) 。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二)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序号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甲方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承诺:乙方可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五、提前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于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标准向甲方收取补偿金: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第八条 账户管理

  一、甲方是否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一)是 (二)否

  二、如甲方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则账户监管事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 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三)甲方授权乙方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和监督,依据本合同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甲方应予配合。

  (四)乙方对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甲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式接受乙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全部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2.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的 %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书面承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甲方开始收取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之日起,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七)甲方从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甲方承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低于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乙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 (月/季度)起提高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条第二款第(七)小点约定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应以 (月/季)为周期,定期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月/季)初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月/季)借款支付情况。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和担保,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七)应当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等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3.对任何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保证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四)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或出质人违法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发生权属争议;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合同及(或)担保物权未生效、未设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

  (二)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支付借款资金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甲方的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甲方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三)按贷款本金的 %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六)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行使担保权利。

  (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其他合同。

  四、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甲方的声明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 理人)

  (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借条合同 篇4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或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

  1.1 流动资金贷款;

  1.2 项目贷款;

  1.3 按揭贷款;

  1.4 其他: 贷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用途: .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4.1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6)其他方式: .

  4.3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5.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5.2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 (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5.3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5.4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 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15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

  8.1 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8.2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8.3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 借款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 种:

  (1)由 提供 担保,并出具相应的担保函。

  (2) (其他担保方式) .

  9.2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则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10.1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 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

  (2)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

  提款金额

  (3)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帐户:

  收款人:

  帐号:

  开户行:

  10.2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10.3 借款人按(1)和(2)款约定提款前必须向贷款人开具正规收款收据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借据。

  10.4 借款人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11.1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11.3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11.4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11.5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本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12.1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12.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

  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

  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

  14.1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14.2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5.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5.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8.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8.2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8.3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18.4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8.5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十九条声明条款

  19.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9.2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条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借款内容

  1、 借款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 借款期限: 个月。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方法如下: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给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给付日期以甲方所出示的借款借据为准。

  3、 借款利率:本合同的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为:月利率 %。甲方取得借款时,

  一次性支付一个月的利息。甲方需每月向乙方支付贷款额的 %中介费,及贷款额的 %劳务费。

  二、 借款偿还

  1、 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10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听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2、 甲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甲方认可;利息计算按资金实际

  使用天数计息。

  3、 甲方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款。

  三、 甲方陈述和保证

  1、 甲方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 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3、 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 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冻结;

  3) 甲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无法与其联系时。

  四、 债权债务转让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五、 违约和违约责任

  1、 借款逾期(借款到期至债权处理完毕)期间,乙方以每天未偿还借款金额的5‰ 向

  甲方收取罚息,逾期期间利息的收取标准乙方在本合同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50% 向甲方收取;

  2、 逾期期间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纳利息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偿该借款利息外,还

  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按该未清偿利息金额的10% 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三)款任一款规定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金额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因甲方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

  方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4、 如甲方出现违约,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诉债权外,同时有权向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内

  追索债权至乙方全部损失得以补偿;

  5、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金额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六、 合同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及其附件在公证机关办理强制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

  八、 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双

  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再提出增加及减少违约金。

  九、 争议解决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就甲方按

  合同约定应当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乙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十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持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到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借 条

  今借到 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元整)。期限 日历日,于 年 月 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借款人应按 元∕天补偿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

  借款人:

  年 月 日

借条合同 篇6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 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 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 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gkstk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借条合同 篇7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用途为 .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计算借款利息的利率为: ,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借款利息的支付时间 .

  第四条:借款期限届满,甲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借款交付甲方。

  第六条:还款方式: .

  第七条:借款期限届满,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八条:甲方对于借款用以下第 种方式担保。

  ①由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②甲方用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抵押期限为 年(或至甲方还清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止)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条合同 篇8

  借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乙方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交付: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交给乙方(乙方帐户: 帐号: )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 元。利息支付方式为从 年 月开始每月 号前乙方支付当月利息到甲方帐户(甲方帐户: 帐号: )

  五、违约责任:若乙方迟延 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违约,则甲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担保人 愿意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 条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 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计算,即每月利息 元,从 年 月开始每月 号前支付当月利息。若本人迟延 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 愿意对借款人 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借条合同 篇9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条合同 篇10

  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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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