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职工禁毒倡议书 |
范文 | 职工禁毒倡议书(精选3篇) 职工禁毒倡议书 篇1中心广大干部职工: 近年来,毒品死灰复燃,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毒品的泛滥,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吸毒对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摧残人的身体,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引发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并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面对毒品带来的巨大灾难,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稳定每个家庭的平安幸福,特向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发出倡议: 一、弘扬禁毒文化,倡导阳光生活。努力从我做起,从我的家庭做起,以家庭为单位营造无毒环境;当好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为禁毒工作奉献爱心。 二、增强禁毒意识,抵御毒品诱惑。增强禁毒法律意识,提高抵御毒品侵袭的能力,牢固构筑拒毒防毒防线;将禁毒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身边做起,拒毒品于家庭之外,关爱自己的家人,积极劝告、提醒自己周围的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三、坚决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传播毒品,不轻信毒品有治病的功效,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举报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配合政法机关打击处理涉毒案件;关注禁毒、戒毒,对吸毒人员“不抛弃、不放弃”,鼓励他们下决心戒毒,使他们迷途知返,重获新生,回归社会,同走禁毒阳光路,共创和谐新生活。 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投身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禁毒活动中,自觉远离毒品、永不沾毒,为创建“平安杭州”“美丽杭州”做出积极贡献! 职工禁毒倡议书 篇2毒品危害人民健康,破坏经济持续发展,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社会公害。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极其深重的灾难,使中国人民蒙受了近百年“东亚病夫”的奇耻大辱。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一度创造了禁绝毒品的奇迹。如今,毒品犹如洪水猛兽,仍时时刻刻威胁着我们。有效遏止吸毒已成为当务之急,禁毒已成为全社会刻不容缓的共同责任。为此,市商务局向广大干部职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筑牢禁毒思想防线。 毒品损害身体健康、吞噬宝贵生命,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毁灭个人前途、破坏家庭幸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清醒认识毒品的危害,认真学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毒品知识,提高拒毒、防毒的技巧和能力,筑起终身抵御毒品的思想防线。牢记毒品祸国殃民的沉痛教训,积极加入国家禁毒政策的宣传行列,为禁毒这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伟大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认识毒品,远离毒品, 积极参加禁毒行动。 201*年依然是禁毒人民战争的推进之年。广大干部职工要按照“远离合成毒品、共建平安商务――关爱系统员工及家属,防范合成毒品危害”的主题,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自觉学习识毒、防毒、拒毒知识,不断增强防毒、拒毒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不吸食毒品,不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教育,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教育孩子从小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让孩子自觉树立“防毒拒毒,从我做起”的良好意识,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积极参与,禁绝毒品,做小康社会的建设者。 禁毒事关中华民族兴衰存亡。我国把禁毒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综合治理战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禁绝毒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积极投身到禁毒事业中去,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宣传禁毒、禁绝毒品的生力军,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奉献青春和力量。 愿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唱响“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主旋律,为创建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园,为构建美丽阳江而努力奋斗。 职工禁毒倡议书 篇3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省制定了《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昨日,该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会第28次会议初审。 条例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听取企业法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企业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职情报报告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等。 此外,在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由乡镇、村、开发区等区域工会或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公司制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总司决策、管理和监督。 企业应公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缴纳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情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拒不建立或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实行企务公开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由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通报批评。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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