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项目投资长期合作协议 |
范文 | 项目投资长期合作协议(精选3篇) 项目投资长期合作协议 篇1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这一基本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额与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_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项目投资长期合作协议 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项目投资长期合作协议 篇3甲方(公司): 乙方(入股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区域内做同类产品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同类产品经营公司。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 签约日:?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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