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
范文 |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精选3篇)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1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事宜,经双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基本情况甲方陈述: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位于 省 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编号: ,为甲方全额出资设立,依法享有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享有全部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2.1 为甲方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 双方约定: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披露与核实3.1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向乙方披露并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以下信息资料(查档或复印件),以供乙方核实: (1)文书证照及档案资料,包括:设立批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验资报告及档案(查档件)。 (2)原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产权证明及租金、押金、相关费用支付凭据,水、电、气、通讯网络业务凭据及费用单据,医疗废弃物处理合同及费用单据。 (3)员工名册及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履历资料。 (4)未完结的采购、销售业务资料。 (5) 。 3.2 乙方接收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双方商定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部转让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价格已包含: (1)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即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 (2)场地使用权(承租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使用权)、资产、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电脑等; (3)站内全部药品、针剂、疫苗等; (4)其它一切与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有关的实物、权益等。 甲方确认:以上“转让价格”已经完全涵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费用。 第五条 乙方款项支付5.1 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对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等及其他可能有的证照先行审验通过,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办理取得该站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 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 支付转让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2 其他费用的结算支付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由甲方自行提取。 (2)因医保刷卡和公卫拨款为预拨款项,年终划拨机关将根据考核进行多退少补结算。为双方公平划分应得款项,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于社保、卫生机构拨付至 社区卫生服务站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预留20%。待考核机关确认 年度最终拨款金额后按照实际所得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取得按照 年度最终拨款÷365× 天计算的款项)。 5.3 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应当支付于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如甲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注销该帐户等,导致乙方无法将款项汇入该帐户,所导致的一起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甲方希望变更该帐户,甲方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收款帐户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确认文件。 第六条 移交准备移交前甲方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乙方进行协助: (1)做好员工解释疏导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后的人事、用工安排。 (2)与经营场地出租人协商办理更换承租人为 ,并签订《承租人变更协议书》。 (3)清除许可经范围外的自营业务、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存在违规风险的经营事项,完成当年度证照年检、校验、备案并承担产生的费用,对已发生的债务及法律责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费则结清经营场地租金、押金、水、电、煤气、物管、网络等费用。 第七条 移交与验收7.1 移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印章证照(包括: )及对公银行账户、U盾、水、电、气、网络、物管合同、单据移交乙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场所(含设施、设备)移交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原名称、门头、标识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于 年 月 日将其余以下物品 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对医疗设备移交的,甲方应当将医疗设备的采购时的采购合同、出售方经营资质、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以及设备的保养、维修、校验等记录一并向乙方提交。 7.2 验收 移交事宜办理同时,乙方对甲方移交标的进行验收,双方共同制作交接确认文件。 第八条 变更登记登记变更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甲方应当签署一份长期有效授权乙方指定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文件,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授权自动作废。 (2)配合乙方修改相应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权乙方指定人员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权利。 (3)根据国家政策、登记机关受理要求,办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变更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文件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确保顺利变更。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 承担。 第九条 甲方瑕疵担保9.1 保证对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享有全部的举办者(出资)权益,且无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质押、抵押、担保、保证及其他造成权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时至移交结束期间,除日常经营业务外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设立债权债权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保证、担保。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9.2 承诺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移交前原因产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后)的一切纠纷(包括:医疗、劳动、经济纠纷等,表现形式为诉讼、仲裁、协商、人民调解等均不论)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所欠债务及税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担。如致使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移交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有相关数据及文件、资料,并保证披露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出现虚假、失实情况,自愿赔偿造成的乙方损失。 9.4 … 第十条 保密本协议乙方收购受让事宜为:不为公众知悉且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经营信息,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必须对乙方收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的价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内容保密,除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调取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1.1 一般性违约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1项约定,逾期移交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应当按照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应照价赔偿。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项或其他违约事项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 根本性违约 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因违约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事项无法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如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的守约方仍有权进一步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12.1 乙方接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后承诺在尊重现有员工就业选择权的前提下,优先录用现有员工并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12.2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14.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附则15.1 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未约定但需处理的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办理。 15.2 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依法对双方交易进行调整。 15.3 本协议一式 份,经双方签署及生效执行,各执 份为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2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__〕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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