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
范文 |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通用3篇)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1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标识、标牌制作、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识制作概况1.1 标识制作名称: 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标识制作。 1.2 标识制作地点: 。 第二条 标识制作承包范围2.1 本标识制作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揽方负责按照加工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制作并安装标识标牌,具体位置由甲乙方现场确定; (2)一切为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杂项和劳务,无论是否明确列示于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条 合同工期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经承揽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3.3 合同工期: 个工作日。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材质标准4.1 按照国家及 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等级。 4.2 材质标准:全部材料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材料。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 合同总价款: 元整(小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 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 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即¥ 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 年)满以后的 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 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标识制作量清单(A4×1P)。 第七条 标识制作的实施7.1 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非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如有使用,承揽方应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换,并且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费用由加工方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对标识制作实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损失的均由承揽方负责。 7.2 承揽方向加工方承诺按照经加工方确认过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施工。按照约定日期竣工,并承担标识制作质量保证责任。且未经加工方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标识制作向任何第三方转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揽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标识制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设置必要的防护与警示牌,保证邻近地区人员和财物的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揽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物的安全负责,如果在标识制作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造成标识制作工期延误的,承揽方并应承担逾期交付标识制作的违约责任。 7.3 承揽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安装标识制作,随时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检查、检测、检验的结果表明,材料、设计或者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加工方有权拒收此材料、设计或工艺,承揽方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 7.4 承揽方应保证标识制作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实施的标识制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方可随时要求承揽方返工,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 承揽方在标识制作实施完毕后,加工方 日内安排与承揽方共同进行标识制作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揽方应在加工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给加工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揽方并应赔偿。 7.6 承揽方负责实施的标识制作通过加工方的验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费用的,不免除承揽方对于项目标识制作的质量保证责任。承揽方保证交付的标识制作符合标识制作所要求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如标识制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揽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揽方实施的不合格的标识制作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加工方进行赔偿使加工方免遭损失。 7.7 如承揽方和加工方对实施的标识制作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承揽方实施的标识制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则鉴定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双方分担。 7.8 标识设计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其责任由加工方承担,承揽方不当使用的除外。在标识制作安装完成之后,承揽方应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全部返还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复本,承揽方亦不得将加工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揽方制作完成的标识,其知识产权以及画面载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加工方所有。 7.9 承揽方保证其具备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识制作、安装等)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如承揽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识制作实施,每迟延一天,应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 三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 的,加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价 20 %违约责任。 9.2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 30 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制作报价清单属商业机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相关的信息,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2承揽方: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订做方: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乙方向方甲订做衣柜,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购货产品内容 1、购货产品内容。 2、附件:设计图纸,合同设计图纸是本购货合同书重要组成部分,请乙方仔细阅读并签名确认。图纸签名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随意更改,经双方同意更改须重新出具图纸并签名,否则因更改图纸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如果设计图纸是乙方提供,乙方要确认图纸无误的情况下交给甲方生产,否则在制做产品和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货日期、送装时间及付款方式 1、确认具体的上门安装日期及时间,双方确认的上门安装时间为交货日期。 2、在本合同生效的当日内,由乙方支付甲方所订做橱柜货款的20%金额作为定金,橱柜货款的60%金额作为预付货款。 3、甲方为方乙安装所订做橱柜的前一日,经乙方通知,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订橱柜剩于20%的货款计rmb_______元。 4,本合同产品属按乙方要求所定制产品,故定制后若非整体质量问题(指所有组成部分如柜体、),甲方不接受整体退换。合同产品如出现质量瑕疵(包括送货、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伤)甲方负责对有质量瑕疵的部分进行返工维修,如返工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乙方可以对该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部分要求退换,合同产品中的配件类货品,遵照相关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甲方给予“三包”服务。如因甲方原因需对部分产品返工维修,返工维修重新送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返工时间不属于推迟送货),并由乙方重新验收。返工维修期间,乙方有义务负责保管好已验收合格的产品,返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因乙方原因需对部分产品返工处理,返工维修重新送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具体上门安装日期”进行上门安装,超过五天后,属于推迟送货,每推迟一天,甲方按应付货款额(不含配件类)的0.2‰赔偿给乙方,并应提前电话告知乙方情况。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推迟送货,未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预计交货日期五天的,由甲1.合同产品预计交货日期为:年方免费保管;超过五天后,每推迟一天,按应付货款额(不含配件类)0.2‰的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推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自行处置该合同产品,所收货款不予退返。 三、质量要求 1、柜身、藤制品及铝型材、板材等系列产品因材料特殊,甲方做到产品与样品颜色、纹路相似即属于合格产品,允许产品与样品之间存在轻微的色差及纹理差异,不属于质量问题。 2、因安装预留尺寸等原因,甲方产品允许有2‰的尺寸误差。 3、安装产品前,乙方应提供安装该合同产品的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墙面和地面作平整处理(地面水平、墙面与地面垂直且相交于一条直线上等),由于乙方墙面不平导致产品侧面与墙面出现轻微缝隙,不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 4、甲方产品在安装前,乙方应提供安装产品室内水、电等管线的详细走位图或作明显标示,否则对在安装过程中钻孔等操作导致的管道损坏等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安装使用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 四、其它 1、乙方如违约,乙方所交货款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2、其它约定: 五、解决纠纷按下列程序: 甲、乙双方若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纠纷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购货合同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标识标牌等制作安装合同 篇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明确双方职责,顺利完成本工程,特订立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扬州市扬子江南路与兴扬路交汇处西北侧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工程范围:全部施工内容。 2.2承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消防验收合格、包乙方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3.1本工程采用一次性包干含税综合单价,具体含税包干单价、暂定数量、暂定总价及部分技术要求如下表所示: 3.2 以上综合单价均为含税包干单价,为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防火门及五金配件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含安装辅助材料费用)、施工设备(含进退场和安拆费用)、水电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检验试验费、材料损耗及风险、税金及安装前后按照国家和业主单位的要求的一切必须的检测费用、特别是消防检测的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 3.3 本工程综合单价已包括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用,其它施工合同认为承担本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而需要发生的其它成本支出,以及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等物价的涨跌风险与总承包商及其它专业承包商的交叉配合费用以及售后保修费用等一切费用。 3.4 本工程最终结算方式:按照包干单价乘以洞口尺寸面积数量结算,单价包干不调整,数量按实计算。 第四条 材料及工程质量要求 4.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等工程文件中涉及的以及国家地方消防部门规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施工。 4.2 本工程所使用的防火门均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木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应满足《防火门通用技术标准》GB12955-20xx技术规范及验收要求,同时须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验收标准及图纸设计要求。 4.3本工程要求,乙方如达不到该标准进行返工,所有返工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4.5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即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未按时到场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非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修复。在保修期内乙方设专人负责,如人员有变化,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联系中断,有关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完成,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因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进行维修,或因一次维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雇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原则,根据甲方或物业公司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在乙方保修款中给予扣除。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门框、门扇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监理及总包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 5.2 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 5.3 第二年验收合格对应日一个月内付至总结算价的95%;。 5.4 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无任何问题一次性将5%余款付清。 5.5 在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的完税建筑业发票,且工程款支付申请须经监理签字认可。 第六条 工程工期 6.1 本工程工期以甲方及总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为准。 6.2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和总包方做好工程进度规划,确保不会因乙方原因引起工期拖延,否则因乙方拖延工期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责任 7.1甲方应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工程协调,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7.2在乙方施工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道路、垂直运输机械、材料堆场、施工现场设施。 7.3 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管理,配合甲方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建筑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堆场。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所有材料及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卸车及成品、半成品保护、材料保管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若有损失跟甲方无关。 7.4乙方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甲方和业主的要求,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正确指令应立即执行,服从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7.5 甲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至分配箱,开关箱、电线电缆、照明等需乙方自行配置。 7.6 乙方必须保证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安全可靠并符合要求。 7.7乙方需提供厂家资质证书、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出厂复试合格报告,以及本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凭证,以便产品验收。 7.8 乙方应提供优质售后服务,质量问题两年内免费保修。 7.9 乙方须现场核对结构洞口尺寸后下料、加工及安装。乙方应按照甲方和监理要求先行安装门框,待具备条件并对门扇尺寸核实无误后,经甲方同意再安装门扇。门框、门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总包要求,前来补漆和修补。修补及补漆费用已经含在包干单价中,不另外计取。 7.10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按时参加有关工程会议,服从统一安排,遇到具体问题,及时与总包、监理及甲方进行联系和对接,确定施工方案后施工。 7.11 乙方应按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负责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的编制,经甲方、监理确认后并入土建方工程资料。 7.12 乙方应负责消防管理部门的公共关系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8.1 乙方应服从现场总包、监理及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现场安全纪律和规章制度,注意其他单位施工成品保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工程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8.2 本工程乙方现场施工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照安全十大规则操作,不规章作业,不冒险作业。 8.3 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和总包对安全、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4 乙方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等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上岗证上岗作业,否则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火灾等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8.5 乙方作业人员无论施工场内外,所有发生的交通意外、疾病、打架斗殴等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8.6 乙方施工期间所有施工机具、材料、劳务工资等外债均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其他 9.1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合同条款内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9.3 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时,可起诉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9.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所有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防火门技术参数及配件品牌表(附件一)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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