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
范文 |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精选27篇)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_______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年,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银行帐号为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3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_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______ 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代理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 方式,取得北京市 ________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 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___ 年,自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的房屋,甲方已于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 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仟 佰 拾 ____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___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___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___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_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_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 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房地产管理部门 。 甲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件二:付款方式(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5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的房屋,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房地产管理部门_____。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代理人:_____ 代理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附件二:付款方式(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6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币__元,价款和计为__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银行帐号为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_月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7自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1】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为:____, 土地面积为:___,土地用途为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 结构为___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层,地下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___》__幢 (号__层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元。 (大写):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____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 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帐户名称: ___、帐号:___)。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 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质量保证书》和《_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____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条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使用公约》(见附件 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摧毁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佞。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自,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种方案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__、___各执壹份。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2】 出卖人: _ 通讯地址: 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 通讯地址: 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 国籍: 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__ 出生日期: __年 ____月 ____日,性别: ___ 通讯地址: 编码: __ 联系电话: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_ 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 】: _____ 出生日期: __年 ____月 ____日,性别: 通讯地址: 编码: __ 联系电话: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____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 ,土地使用年限自 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_ ,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___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___ 层,地下 ___ 层。 该商品房为 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___ 【幢】【座】第 ___ 层 ___ 单元 _ 号。 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 】:__ ;【层高】【净高】为:__ 米 , 【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 米,最高为:_ 米。 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 。 有 个阳台,其中 __ 个阳台为封闭式, __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___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 平方米。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____ 。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 。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 ,抵押登记日期为:_ 。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__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单套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独栋别墅】【整栋楼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_____ (币) ____ 元,总价款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___ (币)____元,总价款 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亿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 以上(含 2.20 米 )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___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根据《____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专用账户名称为 ,专用账户账号为: 。 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第八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九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____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_____ ; 4、 _____ ; 5、 _____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 。 第十一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 (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_____%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 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 。 第十二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__年 ____月 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2、 3、 、 、 、 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 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__年____月____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__年____月____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__年____月____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必选); 4、满足 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__年____月____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___ ; 7、 ___ 。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 __年 ____月 ____日达到_____ ; (3)供暖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4)燃气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5)电话通信线 : __年 ____月 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 : __年 ____月 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7) ; (8)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 (2) 。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_ ; (2)小区非市政道路: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__ ; (3)公共停车场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___ ; (4)幼儿园: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 (5)学校: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6)会所: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7)购物中心: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8)体育设施: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9) ; (10) ____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四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 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 (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 第十一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 第十一条第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__ 。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 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__ 种方式处理。 1、根据 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___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 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_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六条 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_____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 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 第十四条处理。 __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三)该商品房达到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7____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 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 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 第十二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 第十四条处理。 (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 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代交下列第 ____ 、 ____ 、 ____ 、 ____ 、 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 (5) 。 3 、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____ 、 ____ 、 ____ 、 ____ 、 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 (5) 。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 60____日),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____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39;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__ ; (3) __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 。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出卖人承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____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18-8 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 7)、《隔声门》(C019-9 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 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 __年 ____月 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 2、 ___ 。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___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___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 (2)_ 。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___ ; 4 、 ___ 。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____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___ ; 西至___ ; 南至___ ; 北至___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____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X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X元平方米月;【会所】:X元平方米月;【 】:X元平方米月。 (三)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 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_____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____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____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 六) 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七。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三十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____日内完成。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 签章 )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签订时间: __年 ____月 ____日 签订时间: __年 ____月 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no:_________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_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 ________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________元由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计____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2)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计____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3)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_________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_________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_________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_________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9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 单元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 4、其他方式: ;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 ; 3、 ;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达到 ;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 ;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9) ; (10) ; (11) ; (12)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同意该房屋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30日 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__)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一)进行约定。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2、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3、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4、 。 5、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0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中文全称:_____ 英文全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_____、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乙方(签署):_____ 授权代表:_____授权代表:_____ 签约地点:_____ 签约时间:_____ 附件一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_____ 英文姓名:_____ 证件类别及号码: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通讯地址:_____?(公司)中文名称:_____ 英文名称:_____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 注册地址:_____ 通讯地址:_____?附件二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3.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4.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5.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_____%;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_____%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____%购房款。 附件三?总平面图(略) 附件四?户型平面图(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120__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京建交[20__]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还可以适用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现房项目。 二、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在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反馈意见。 三、示范文本自20__年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BF——20__——0117 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2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共道路: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幼儿园: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学校: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会所: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甲方已于某)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 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 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须于某)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 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屋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八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九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并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某约签定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本契约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登记。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 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三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履行契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4甲方(卖方):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_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四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5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附表二 本合同售价中已包括的主要项目: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6合同编码:__________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___________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__戳为准)第___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签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7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 )区(县)(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房屋,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 币( )元,价款合计为(大写)(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 ) %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 )%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屋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八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九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并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本契约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登记。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三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履行契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8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位于_________,距离最近的公车站的实际距离为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3、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有___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5、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_。 6、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以下第_________种。(其中2和3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二)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4、其他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2)电: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3)供暖: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4)燃气: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2)公共道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4)幼儿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5)学校: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6)会所: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 (9)_________; (10)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 (一)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19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 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米,最高为: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有___个阳台,其中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币)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月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____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__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除以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除以预测建筑面积 ×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 4、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__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_____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物业服务费为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__________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 1、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份,其中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__份,【____】____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0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__市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_,使用年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_____,定名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幢__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 _十______元(小写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 _________ 区(县) _________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_________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_________ 年,自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至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_________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 _________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_________ 房屋,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 _________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_________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_________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_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_________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_________ 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 仟 _________ 佰 _________ 拾 _________ 万 _________ 仟 _________ 佰 _________ 拾 _________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_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 _________ 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 _________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_________ (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_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_________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_________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_____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_________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_________ 。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状况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 附件三:付款方式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 中国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北海市北海大道科前路3号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桂(20__)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224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1436.56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90 年 02 月 21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中电都会悦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号、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北审批建(20__)053 号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剪力墙 ,建筑总层数为 14 层,其中地上14层,地下 1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5 【幢】【座】【 】 _x001f_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北海吉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2.9 米,有 个阳台,其中 0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 5.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本合同中有关该商品房的价款、定金等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种)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币种) 20000.00 , 贰万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分 ×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应当于 × 年 ×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 年 × 月 ×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 余款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向 ×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按照附件四执行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广西北部湾银行北海分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6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 比率不低于第(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2、 3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买受人要求在约定交房时间20__ 年09 月30 日之前交付的,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在 20__ 年09 月 30 日前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 买受人收房后,出卖人不承担违约交付责任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本楼盘无供暖设备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达到本期竣工验收,以相关政府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 、2 、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 、5 、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 、3 、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__ 年 09 月 30 日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 4.物业服务用房: × 年 × 月 × 日达到 × ; 5.医疗卫生机构: × 年 × 月 × 日达到 × ; 6.幼儿园: × 年 ×月 × 日达到 × ; 7.学校: × 年 × 月 × 日达到 × ; 8. × ; 9.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_ 年 09 月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 10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地点。 ×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l)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 (6) ×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 如买受人未能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入住,则自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开始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交付该商品房,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到买受人。该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应承担的一切费用,自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其他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 ×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6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l)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l)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l(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x 100 %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l)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x 100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 4. 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l)、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l)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__ ; (4) × 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文号: GB/T18883-20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 GB50118-20__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1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该商品房交付已超过60日或者虽未超过60日但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堆放物料、摆放家具等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影响的行为的,买受人不得再以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管路、防水、装修等保修范围内的设施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15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陕西海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 ×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30 日内取得房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按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北海昌振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 年 × 月 × 日到 × 年 × 月 ×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地下停车场、活动用房等以及其他未计入公摊的部分,产权及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归出卖人所有 ; 2.会所: 归出卖人所有 ; 3.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 7. × 。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北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 】 × 份,【 × 】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_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 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5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____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77;_____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 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177;_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 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____日内,境外的应于____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契约登记后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____日内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6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于____________,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总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总房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 元(币种: ),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 定金处理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约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 第五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篇27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 电 话: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 姓 名:_____ 性 别:___出生:___年___月___日 国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某市_____用地面积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使用年期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幢_____号(第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定于某_年___月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某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单价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币___千___百___十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整(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 帐号: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某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某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_____ 购买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小写: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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